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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如何冷静处理合同纠纷(5)

防止虚开支票的欺诈有两个方法较有效,一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帐所需时间,要求买方款到卖方帐面后才交货。另一种方法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帐,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帐,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从而避免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2.如何预防租赁合同中的漏洞及欺诈?

【问题】某建筑工具租赁公司(甲方)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乙方)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由甲方向乙方提供整体定型大模板100块,共计1000平方米,每平米日租金2元,租期6个月,甲方提供技术指导和装配图纸,乙方按月支付租金。合同生效后,乙方按月支付了两个月租金,之后借口建设方资金未到位一直拖欠租金。合同期满后,乙方又以甲方提供模板质量有问题拒付剩余租金,甲方无奈只好诉至法院。请问:如何预防租赁合同中的漏洞及欺诈?

【解答】预防租赁合同中的漏洞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订立租赁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订立租赁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履约能力、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

(2)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

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

(3)对于租赁合同中的条款,制订应尽量详尽明确。

在订立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应注意如下事项:

①合同条款应当尽量全面,尤其是主要条款不能遗漏。

②对合同字句应当认真斟酌,字句表述应清晰具体,避免模棱两可,易产生多种解释的语句出现。

③在租赁合同中,对于租赁物的使用、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应当予以明确规定,以避免出现纠纷。

④在租赁合同中制订明确的违约条款及赔偿数额。

⑤为避免合同欺诈,当事人可以附加一些条款,以保证合同顺利履行。

⑥订立租赁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4)对租赁合同履行中欺诈行为的防范。

①对出租人不按期交付租赁物致使承租人无法实现合同预期的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②对技术要求较高的出租物,出租人应交付有关使用说明、装配图纸、操作规程等,这些在制订租赁合同时就应加以明确约定。

③租赁物上存在权利瑕疵,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免交租金。

④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⑤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现状,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他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5)对利用押金进行合同欺诈的防范。

在租赁合同订立中,出租人一般希望承租人能提供押金或担保并希望金额能与租赁物价值相当,以防止合同欺诈的发生。承租人则希望不交押金或少交押金。对出租人来说除要求承租人提供一定数额押金外,还应对承租人的身份情况、资信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以免损失。对承租人来讲,则应对租赁物的价值有清楚了解,根据不同情况在租赁物价值范围内决定押金的多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3.如何预防居间合同漏洞及欺诈?

【问题】某企业,在某报纸上看到一则委托加工的信息后,找到该信息发布机构,该信息咨询机构向该企业预收了所谓的“信息费”后向该企业提供了加工任务来源,定作方的名称及加工的图纸,并带该企业负责人到该定作方进行了“实地考察”。该企业与定作方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如因加工方的原因不能提供合格的样品,则合同解除后加工方不得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料款、试制费及居间服务费。合同签订后,加工方经三次试制后不能通过验收,只能同意解除合同。后经鉴定,定作方提供的图纸根本无法生产出合格产品。请问:如何预防居间合同漏洞及欺诈?

【解答】预防居间合同的漏洞及欺诈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对居间合同中提供的任务来源要作认真、科学的考察。

居间合同欺诈行为中提供的任务经常都是虚假的,只要委托人能够进行认真、科学的考察一般是能够识破其骗局的。

(2)接受居间人服务的一方,尤其要对所谓第三方的真实身份进行了解。

在居间合同欺诈中,多数受欺诈人是因为相信居间人的真实信和可靠信,忽视了对第三方的严格考察,有的受欺诈人虽然进行了实地考察,但实际并不知道如何进行考察往往为一些表面现象所蒙蔽。对第三方身份进行考察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①要坚持看到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同时对正、副本的真实性进行验证,不能仅看到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便轻易相信。

②将营业执照上的有关信息作一摘录,通过合法渠道到当地工商行政机关和税务机关进行了解,核实该单位是否真实,是否仍在合法经营,是否年检等,通过对这些机关的拜访便会基本查清。

③注意第三方要委托加工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是否超出其经营范围,如果超出范围应立即停止项目的进行,以免损失的扩大。

(3)对居间人提供的合同标的物要进行认真考察,了解其实施的要求是否真实、科学。

接受居间服务的一方必须在对合同定作物的具体要求综合考察后,才能决定是否签订合同,是否支付中介费。

(4)接受居间服务的一方要注意居间服务广告和居间服务合同之间的联系,不让居间人利用广告与合同的不一致进行欺诈行为。

(5)接受居间服务的一方应当注意对支付居间服务费的限制,以便最大可能的防范合同欺诈的得逞。

对于居间服务费用的支付,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在居间人促成合同的签订后支付,但这时支付很难对居间人加以控制防止欺诈的出现。因此接受中介服务一方完全可以根据协商原则,在居间合同中对费用支付约定限制性条款。对居间人收取费用的限制性条款定得越细,居间人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可能性越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4.如何防范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

【问题】利用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进行欺诈是一种常见的合同欺诈手段。请问:如何防范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

【解答】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利用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进行的欺诈

目前社会上许多企业管理混乱,为了扩大企业业务量,给许多业务员分发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由业务员根据情况签订合同。而业务员签订的合同往往并不能反映企业的实际履约能力,给合同另一方造成损失。另外有的业务员为达到个人目的,利用空白合同将业务拉到自己经营的企业或相熟的企业,使签约单位误以为是与加盖公章的企业订立的合同从而受到欺诈。使用空白合同的欺诈人往往即实施了对合同签订方的欺诈也对加盖公章的企业进行了隐瞒。

(2)对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欺诈的防范

①对凡是未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约而是由特定业务员仅持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订约的当事人应提高警惕。必须核实对方的营业执照,对方业务员的授权委托书,该单位联系方式,该单位是否继续存在,业务员订立的合同对该单位是否有约束力等。具体方式可以是电话询问,传真、邮件、上门考察等方式,当然上门考察最为可靠。

②在用支票支付时,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不开“空白支票”给对方当事人,尤其对入帐单位的名称,钱款数额要严格认真填写,不给对方填上任何内容的机会。

③加盖公章的单位对合同应当进行严格管理,防止业务人员利用空白合同进行欺诈。合同欺诈不仅对合同签订方造成损失而且使加盖公章的单位蒙受损失,至少是商业信誉上的损失,因此应当努力加强对合同的规范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5.如何防范经济技术信息合同欺诈?

【问题】经济技术信息合同是信息市场发展的产物,但随着这一市场的发展,合同欺诈也随之出现。请问:如何防范经济技术信息合同欺诈?

【解答】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经济技术信息合同的欺诈

主要的欺诈表现是:

①虚构信息内容,收取所谓的“转让费”。

欺诈人对外宣称拥有某项目的该项信息或任务要对外转让,诱使对该项目感兴趣的单位或个人与自己签订合同,合同中一般约定将该信息或项目转让给对方,而由对方支付前期所付出的费用和转让费。受欺诈人往往被该信息或项目所能预期的巨大经济效益所诱惑而与对方签订合同并支付了所谓的有关费用和转让费,而实际上并没有该项目或该项目所能达到的效益很有限。

②以提供技术信息为名,收取所谓的资料费。

这类合同欺诈主要是欺诈人利用有关媒体发布虚假信息,宣称拥有某种技术能使实施人迅速致富,但必须邮寄资料费。许多被欺诈人寄钱索取后发现所谓致富信息是一些非常低劣的简单产品的介绍,凭这样的技术根本不可能实现致富梦。

③以提供信息为名,收取所谓市场调查费、可行性分析报告费等各种名目费用。

这种欺诈行为一般针对技术持有人,如一些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持有人,欺诈人则往往以某咨询机构的面目出现。欺诈人通过信函等方式向被欺诈人发出所谓为技术所有人发布信息征集技术实施人,要求技术持有人支付一笔费用,一般数目不大,很多持有人认为值得一试,经过一段时间,欺诈人会告知有单位对该技术很感兴趣,但要求获得市场可行性报告。该咨询机构表示可以进行代为调查制作,但要求支付费用,技术持有人经过这样一来一往已深信不疑,于是按要求寄款,但从此杳无音信。

(2)对经济技术信息合同欺诈的防范

对经济技术信息合同中的所谓信息或项目要进行综合的考察,在断定其真伪后,决定是否接受和付出费用。对信息提供者的身份进行考察是对信息真伪评判的重要依据。在信息服务中对信息服务成功的可能性应当作分析和考察,对信息实施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对信息服务的有关费用应当坚持在获得信息后,已明确其真实性后才支付,加强对信息服务费的支付控制能有效遏制利用经济信息合同进行欺诈的发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6.怎样面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欺诈及防范?

【问题】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欺诈是指欺诈行为人利用合资合作经营合同,以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不对等的获得利益使对方蒙受损失的行为。请问:怎样面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欺诈及防范?

【解答】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欺诈

①利用出资方式的不同进行欺诈。在出资方式上外方总是选择对自己较为有利的方式进行投资,多数会以设备、技术、产品以及工业产权形式进行投资。较多的欺诈行为出现在投资形式上。

②对合资合作经营中投入的无形资产估价过高导致合作或合资方资产的无形流失。合资合作经营投入的所谓无形资产就是工业产权、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商标等权益的总称。它可以作为投资的一种形式,但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其在股本金中的比例不得超过20%。在合同欺诈中欺诈方利用对无形资产的评估提高无形资产的价格,加大在股本金总额中的比例,从而获得不平等利益。

③在合资合作经营中外方还经常采用以产品投入代替流动资金的投入。流动资金是企业能够正常运转的血脉,没有流动资金企业是不可能正常运转的,尤其一些外方投资者本身就是该产品在中国的代理商或经销商,外方更是在以产品投资中预埋下了自己的利润。

(2)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欺诈的防范

①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签订中作为中方一般为引进外资往往急于求成,外方利用这一心理进行欺诈,签订不平等的合同,造成中方在合同履行中受到损失。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是对双方都有利的经营形式,双方具有平等性,中方应当坚持立场使合同的订立保持公正公平。

②在中外合资合作合同的出资方式中既要考虑到有利性,又要考虑对等性,出资应当公平合理,对外方的出资应当要求提供至少部分现金,外方如以物化形式进行部分投资,中方也应当要求以场地、厂房、设备等进行投资。

③在外方以无形资产作为入资形式时,应当注意选择公正的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进行公正的评估。选择有资格及信誉良好的评估机构是进行公正评估的前提。对于评估中的疑点要敢于追究,并通过科学的评估决定无形资产在合作企业中的资产比例。

④对于外方用设备、产品进行投资的,必须坚持用原始凭证计算价格,而不能用转手单位的凭证计价。对以设备进行投资的应当通过国家商检部门进行商检,能够有效的防范合同欺诈的发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