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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如何运用劳动法、社会保障法进行员工管理(3)

(9)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者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

(10)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为1至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5至10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15.员工违约,要不要赔偿其培训费?

【问题】现实中,很多企业的员工在经过的培训后,又跳槽。请问:员工违约,要不要其赔偿培训费?

【解答】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企业出资培训职工的培训费赔偿问题,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需要赔偿的,其赔偿额按应为企业服务年限逐年递减的原则确定。由此可见,员工违约其培训费必须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6.员工事假期间工资如何支付?探亲假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问题】企业扣克职工工资成为普通现象。请问:员工事假期间工资如何支付?探亲假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解答】劳动部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婚丧假。如结婚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直系亲属死亡在外需要本人前去料理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对企业职工的一般事假,由于职工在进行加班加点工作时,可以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所以,一律不发给工资。对企业的行政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由于他们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所以,这些人员请事假每一季度在两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天数的不计发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请事假的,工资照发。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间,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照发工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7.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如何计算?

【问题】工资薪金有各种方式。请问: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如何计算?

【解答】计时工资是指按照单位时间工资率和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计时工资一般指月工资、日工资、小时工资。以月工资标准为基础,可以确定小时工资标准。即以月工资总额除以每月总的工作天数(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的为21.16天),得出每天的工资额,然后除以每天的工作时间8小时,即可以得出每小时的工资标准。

计件工资是指在一定的技术条件下,根据职工完成的产品的质量和数量,按照一定的计件单价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资制度。在正常的条件下,要根据职工的工资标准和劳动定额来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如何实施社会保障法

18.员工在哪些情况下发生死亡和负伤可享受工伤待遇?

【问题】为了保护职工工伤后的权益,劳动部曾颁发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请问:员工在哪些情况下发生死亡和负伤可享受工伤待遇。

【解答】根据相关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劳动部《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职工因工伤可根据其工伤的情形,主要享受以下待遇;

(1)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根据工伤程度,享受工伤医疗费;

(3)享受工伤津贴;

(4)需要护理的按月发给护理费;

(5)残疾的或者死亡的,享受相应的待遇。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9条

19.女员工可享受哪些特殊保护?

【问题】因为工作强度的不同,男女分工也有不同。请问:法律规定女员工可享受哪些特殊保护?

【解答】女员工可享受《劳动法》规定的以下特殊保护: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女职工在月经期禁止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禁忌以下劳动:

①作业场所空气含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铰、砷、氰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酷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②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③作业场所放射性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④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⑤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⑥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等;

⑦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中规定一级高处作业,即凡在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哺乳期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禁忌从事的劳动主要是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

(5)女职工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次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疗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劳动关系解除后因工致残、患职业病的职工旧病复发的,是否可以要求原单位承担责任?

【问题】因工致残、患职业病对劳动者来说,都是致命的打击。请问:劳动关系解除后因工致残、患职业病、旧伤复发是否可以要求原单位承担责任?

【解答】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工致残、患职业病的职工因违纪被企业开除、除名、辞退后旧病复发的,其医疗待遇应由原单位给予治疗,治疗期间本人生活有困难的,可酌情予以补助。可见,在这种情形下,原用人单位负有治疗的责任和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1.劳动者享有哪些医疗保险待遇?

【问题】医疗保险也是社会保险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劳动者医疗保险是指劳动者非因工患病、负伤而暂时或永久地丧失劳动能力时,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待遇。请问:劳动者享有哪些医疗保险待遇?

【解答】根据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劳动者患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机构医治时,所需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均由用人单位支付;但住院膳食费、就医路费,由本人自理,除了这个基本的医疗待遇,具体的规定还有:

(1)劳动者患急病,确实来不及到规定的医疗机构医疗,可到附近的医院治疗,持医院急诊证明报销医疗费用,急诊期过后仍应当回原医疗机构进行诊治。

(2)劳动者未经本单位或规定的医疗机构同意而就医治疗的,所需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

(3)劳动者在生产时间内打架负伤,医疗费用由本人自己负担。

(4)退休、退职人员本人可以享受原医疗保险。由于医疗保险具有较大的政策性,故有关医疗保险的具体规定应当参照当地的法律规章,依此享受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

22.关于退休养老保险法律有何规定?

【问题】退休养老保险也是社会保险中的一个内容。退休养老保险是指对符合法定退休条件的劳动者,给予基本的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待遇。这种保险是为了体现老有所养,使因年龄增大而需要退出劳动岗位的人无后顾之忧而产生的。请问:关于退休养老保险法律有何规定?

【解答】我国的退休养老保险是采取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和政府三方出资建立保险基金的方式。

退休养老的条件是指劳动者的年龄条件。我国退休养老保险制度正在改革中,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和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我国退休养老保险的年龄条件是法定退休年龄和连续工龄。我国关于退休的年龄是统一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本企业连续工龄10年的劳动者,应当退休;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作在10年以上的,应当退休。另外,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由医疗机构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休。因工致残的,由医疗机构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