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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医疗事故与医患纠纷(1)

有一句歌词说:“有啥也别有病,没啥也别没精神。”无病无疾、健康快乐地活着,是每一个人的愿望。但生老病死,是自然法则,人力不可违,与医院打交道也就无法避免。看病就医,顺利稳妥的治愈疾病,是患者及其亲属的愿望。但有时往往会事与愿违,在治疗过程中,发生一些让人不愉快的事情。

面对不愿意发生的意外,面对必须去解决的纠纷。也许你不需要成为法律专家,但你迫切需要法律知识来帮你解决已发生的医疗纠纷,或许你也曾未卷入过医疗纠纷,但你同样需要一点法律知识来增强防范意识,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93.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问题】2001年3月,洪某因病在某市人民医院诊治,但由于医生在手术中用药的原因导致洪某体内留有异物。洪某及其家属与医院在赔偿一事上进行交涉,但一直未果。不得已,洪某于2002年5月将市人民医院起诉到法院,法院却以诉讼时间已过为由而不予受理。请问: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解答】《民法通则》第136条第2款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为医疗事故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其要求损害赔偿诉讼时效应适用上述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137条。

94.病人及其家属对医疗事故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问题】某医院在给王某做心脏搭桥手术时,不慎造成了王某死亡。王某的家属将某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请问:在本案中,王某的家属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解答】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此条为其提供了受损赔偿的依据。但是对于前者,即人身损害精神赔偿尚无法律规定。

无疑医疗事故造成病员身体损害或死亡的,对病员本人及其家属的精神上会带来巨大的创伤和痛苦,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有对于病员及其家属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先例,就赔偿的数额,应以抚慰为主,补偿为辅,数额上有一定的限制,具体由法官结合案件情况酌量处理。

【法律依据】依据司法实践,酌情处理。

95.手术后病员体内留有异物,但再次手术后并未有残疾,是否应认定为医疗事故?

【问题】杨某因腰部严重受伤,而必须经过两次手术方可愈合。在第一次手术中,由于医生不慎,致使杨某术后体内留有异物,但再次手术取出异物,也没有导致其残疾。请问:这能否认定为一起医疗事故?

【解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和第3条第二款的规定,术后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应认定为医疗事故。因此,术后病员体内留有异物,但再次手术后并未有残疾的,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但根据卫生部于1988年3月30日下发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草案)》的规定,“体腔或组织深部遗留纱布、器械,需重新实施手术的”,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而不问危害后果。为此,卫生部门1988年5月10日下发的《说明》中作了如此解释:“《办法》中未写此类医疗过失为医疗事故是为了减少矛盾,而在事故分级标准中把这些情况划为事故,是为严格医疗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利益和尊重既往处理的惯例。”同时《说明》中又进一步规定了医疗事故的认定条件,对此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在胸腔、腹腔、盆腔、颅内及深部组织遗留纱布、器械等异物;开错手术部位,造成较大创伤;或造成严重毁容等,可认定为医疗事故。但反应轻微,或体内遗留的异物微小,不需再行手术,或异物被及时发现、取出,无明显不良后果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适用最后下发的关于《说明》的规定,对在病员体内留有异物,但是再次手术取出后并未致残或遗有功能紊乱的情况,即属“异物被及时发现、取出,无明显不良后果”,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草案)》;《说明》。

96.医疗损害赔偿如何确定和计算?

【问题】病人段某在市人民医院治疗期间,由于医疗事故造成他下肢瘫痪,医院也答应给予赔偿,但他及其亲属缺乏确定和计算损失方面的知识。请问:医疗损害赔偿如何确定和计算?

【解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具体赔偿数额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被扶养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l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97.医院使用不合格医疗器械、设备致使患者受损,患者应向谁索赔?

【问题】2001年12月份,孙某因患心脏病在某医院就诊,诊断后,医院建议给其实施心脏搭桥手术,术后没多久,孙某就出现了不良反应,不得已又进行第二次手术。后来经过鉴定认定是由于第一次用的医疗辅助材料不合格所致。请问:医院使用不合格医疗器械、设备致使患者受损,患者应向谁索赔?

【解答】《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医院一方在给病人实施手术时,肯定要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及医疗设备。医院一方要将药品等加价卖给病人,可以看作是药品的销售者,患者就是药品的使用者(消费者)。若因药品对患者造成损害,患者自然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的上述规定向医院请求赔偿。若因医疗器械、医疗设备缺陷造成患者伤害,因这时医院一方是医疗器械的使用者,而不是销售者,病人及其亲属自然不能依据上述规定请求赔偿。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病人及亲属可以依据这一条向医院索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消费权益保护法》第30条;《产品质量法》第31条。

98.医疗纠纷中,病人能直接向医务人员申请赔偿吗?

【问题】王某在生病住院时,由于医院方面的原因,对病人造成了不良的医疗效果。王某的家属便认为是医务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的,于是去找医务工作人员,但是没有得到满意答复和完善解决。请问:医疗纠纷中,病人能直接向医务人员申请赔偿吗?

【解答】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发生医患纠纷后应由医疗机构首先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在我国目前状态下,医疗机构大都具备法人资格。《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发生医患纠纷后,医务工作人员不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应由医疗机构直接承担。但是由医疗机构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必须满足几个条件:第一,医患纠纷必须是由医务工作人员造成的,如果是由医务工作人员以外的人造成的,医疗机构不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医务工作人员的医疗活动必须是以医疗机构的名义进行,如医务人员在工作之余私下为他人进行诊疗造成不良后果,就不是以医疗机构的名义进行活动,医疗机构不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医务工作人员的活动必须是与诊疗,也就是与医疗机构的业务性质有关的活动。如果医务工作人员在业务之外与患者发生纠纷,造成不良后果,应由医务工作人员自己承担。当然,医疗机构承担了民事法律责任后,还可以根据医务工作人员的过错程度向医务工作人员追偿,或者追究其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3条。

99.在医疗纠纷中,病人的亲属可以要求医院赔偿吗?哪些亲属有这种权利?

【问题】在医疗纠纷中,常常会涉及到病人的亲属问题。请问:病人的亲属可以要求医院赔偿吗?哪些亲属有这种权利?

【解答】在医患纠纷中,病人的亲属有时对医疗机构有独立的请求权,有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只能作为病人的代理人出现,协助病人实现自己的利益。下面就不同的情况分别加以阐述。

第一,在造成病人身体受损但病人还能独立行使自己权利、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场合,病人的亲属没有自己的法律地位。

第二,在造成病人残疾、病人不能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利。但还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场合,病人可以委托其亲属办理有关事宜,这时病人的亲属只作为病人的委托代理人出现,在范围方面并没有什么限制,在地位方面与其他委托代理人没有什么区别。

第三,在造成病人残疾、病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场合,病人的亲属可以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出现,保护病人的合法权益。这时病人的亲属范围就要有所限制。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只有自然人的监护人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

第四,在病人为未成年人、医疗纠纷造成病人自身受损之场合,由于未成年人不能够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需要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

第五,在病人死亡的场合,病人亲属的地位比较复杂。若病人为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可以独立提出索赔的请求。若病人为成年人,死者生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可以请求生活费。这里面包括不满16周岁的人、虽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人、年迈又无劳动能力的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7条。

100.医院将职能科室承包给他人后发生医疗纠纷,病人能向医院请求赔偿吗?

【问题】某个城市的一家医院将其职能科室承包给科室工作人员,患者却因为在此科室中的医疗纠纷向该医院索赔,但是该医院以该科室已承包给个人为由拒绝赔偿。请问:医院将职能科室承包给他人后发生医疗纠纷,病人能向医院请求赔偿吗?

【解答】首先,医疗机构与其内部科室之间的承包协议是有效的。它反映了医疗机构与其内部科室之间平等的意思一致,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法律保护它的效力。

其次,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是医患法律关系,医疗机构与其内部科室之间是承包法律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是不同的,各自在其领域内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根据债权的相对性理论,内部的承包关系不能对抗医患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仍然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不能以承包协议对抗患者。

所以说,病人能向医院请求赔偿。

101.患者死亡,家属对死因有异议,怎么办?

【问题】病人华某在医院住院期间死亡,医院对其家属作了详尽的解释,但是病人家属仍对病人死因心存异议。请问:患者死亡,家属对死因有异议,怎么办?

【解答】患者死亡,如果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102.病人及亲属如何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问题】在医疗事故发生后,病人及亲属与医院进行交涉时,往往会被当作皮球踢来踢去,问题得不到解决。请问:病人及亲属究竟如何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呢?

【解答】病人及亲属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从以下几点着手:

第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提起。病人及亲属如果能够与医院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与医院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提起的时间。病人及亲属应当自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时起尽快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