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婚姻法》第17条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特别强调,必须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以归夫妻共同所有。这里所讲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双方合法取得结婚证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或双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日的期间。具体来讲,应当包括:领结婚证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的期间;因闹离婚分居期间;在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尚未判决,或虽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间等。在以上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法定范围内的财产,都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在本案中,魏某取得两万元红包发生在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应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两万元红包又属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中工资、奖金的范围。所以,魏某所得的红包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
127.配偶中,一方为军人的离婚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
【问题】张某系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军部军官,由于与妻子王某长年分居,夫妻感情每况愈下。因此,王某想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问:配偶中,一方为军人的离婚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
【解答】根据法律规定,对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要区别下列四种情况,确定管辖法院:
(1)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文职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离婚诉讼的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28.现役军人的配偶想离婚,有过错的军人拒不同意,应该怎么办?
【问题】徐某为某部军官,王某身为公务员,由于王某经常忙于工作,无暇顾家。徐某便与陈某发生了不正当关系,王某得知此事后,提出离婚,但徐某拒不同意。请问:现役军人的配偶想离婚,有过错的军人拒不同意,应该怎么办?
【解答】《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法院可以不必征得军人同意,而直接按照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标准来处理非军人对现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这里所讲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一般是指军人一方有重大违法行为或其他影响夫妻感情的行为,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3的规定,下列行为应属于“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1)现役军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2)现役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现役军人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4)现役军人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行为。
因此,在上面的案例中,王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会依法维护王某的合法权益的。
【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29.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父母离婚的,谁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2003年3月,付某与何某协商离婚,由何某带着8岁儿子楠楠。但在2003年元月的一天,楠楠在玩耍时将邻居小孩彬彬推倒受伤,其家长花去医疗费2万元。请问: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父母离婚的,谁承担民事责任?
【解答】《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无论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当然,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也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一般来讲,男女双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应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相对而言,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但这也不是绝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的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能以离婚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应当由何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何某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也可以要求付某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8条。
130.离婚后,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如何负担?
【问题】李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后,女儿小诗跟随妈妈张某,但李某与张某就小诗的生活费及教育费的负担问题上存在分歧。请问:离婚后,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如何负担?
【解答】根据《婚姻法》第37条的规定,对离婚后由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以及负担的期限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条第1款也对此作出了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给付办法,可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有条件的也可一次性给付。子女的口粮田由父或母代耕,收益归子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7条;《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条。
131.离婚以后,子女满18周岁就可以不再给付抚养费了吗?
【问题】张某与肖某婚后不合。肖某想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她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很担忧。请问:离婚后,子女满18周岁后就可以不再给付抚养费了吗?
【解答】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因此,综合上说,不能统而概之,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32.离婚后,如何确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给付的抚养费?
【问题】江某与吴某协商离婚时,对于婚后子女的抚养费问题无法达到一致意见。请问:离婚后,如何确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给付的抚养费?
【解答】根据《婚姻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负担多少抚养费,可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不论是当事人协商,还是人民法院判决,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都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20%-30%的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0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
133.夫妻婚后财产各自所有的,离婚时,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向另一方要求补偿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问题】陈氏夫妻在婚前有过对各自个人财产的公证,由于婚后不合,协商离婚。而陈妻平时作为家庭主妇,一心相夫教子,照顾老人,无怨无悔,相对整日在外忙碌的陈某来说,对家庭贡献要大。请问:夫妻婚后财产各自所有的,离婚时,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向另一方要求补偿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解答】夫妻任何一方都对家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在有的家庭里,由于夫妻书面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就无法分到财产。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修改后的《婚姻法》赋予他们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权利。
夫妻一方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应符合下列条件:(1)夫妻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了较多义务;(2)夫妻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各自所有,且该约定合法有效;(3)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夫妻一方请求另一方补偿必须是在离婚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34.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向有过错方提出精神赔偿吗?
【问题】林某和李某,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渴望生育男孩以传宗接代的愿望使林某在外与人姘居,并且生有一男。后来林某要求离婚。请问: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向有过错方提出精神赔偿吗?
【解答】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有婚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害。林某与他人长期姘居致重婚,不尽赡养、抚养及夫妻间应尽的义务,造成家庭破裂,严重伤害了李某。因此,林某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李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合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
135.离婚案件中处理房产纠纷有哪些基本原则?
【问题】李氏夫妇于离婚时在房屋产权上发生了强烈的争执。请问: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房产纠纷有哪些基本原则?
【解答】离婚时处理房产纠纷有以下基本原则:
(1)婚后所得房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婚前一方所得房产,婚后经过8年为双方共同共有。
(2)对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分割时,不能只考虑财产来源,还需考虑双方对家庭贡献大小,坚持二者兼顾原则。
(3)对夫妻共有房产,分割时应考虑保护妇女和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4)对夫妻共有房产,分割时应根据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助于发挥房产实际效用原则。
(5)夫妻共有房产,当涉及案外人利益的,离婚时不作处理。
当夫妻共有房产涉及案外人利益的,在离婚中不作处理,由当事人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36.离婚时财产处理应注意哪几个问题?
【问题】姜氏夫妇因长年两地分居,感情不合,双方同意协商离婚,但对财产处理存在分歧。请问:离婚时财产处理中应注意哪几个问题?
【解答】离婚时财产处理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可通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理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3)婚后一方伤害另一方人身,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离婚时受害方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要求加害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赔偿费用可在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或加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中予以抵偿。
(4)婚后一方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侵权损害等取得的医疗费、赔偿费,离婚时不宜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这部分费用与特定的人身有密切的联系,只能归身体残疾或受到损害的人单独占有。
(5)离婚诉讼的当事人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
137.如何理解夫妻双方婚前签订的财产继承协议的法律效力?
【问题】宋某的父亲于1975年去世,死后留下一份房产,但当时房产因为在文革中被房管所经租,一直没有还产权。而宋某于1985年再婚,那房产权到1991年才发还给宋某。并且,宋某再婚时与其后妻协议约定那私产房为宋某婚前财产,且互不继承对方遗产。2003年,宋某去世。请问:宋妻是否拥有继承权?那个婚前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解答】《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按照原《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该房产应属于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因为宋某再婚至今已经满18年,无论什么情况,该房产都属于宋某共同财产的范围了。但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可以通过协议的方法约定各自享有权利的范围,法律是承认并保护这种约定的效力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38.夫妻之间遗产怎样继承?
【问题】张某死后,留下价值5万元的个人所有财产,与其妻共有一套价值20万元的房产。请问:在本案中,张某的遗产应怎样继承?
【解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三者无先后之分。当配偶一方死亡后,分配遗产时,首先应当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确定遗产范围。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分割后,遗产由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的部分构成。
继承遗产时,原则上应当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平等分配,但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应考虑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和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扶养、抚养和赡养关系,照顾未成年的、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继承人的利益。
在本案中,张某的遗产应为其个人财产5万元和夫妻共有房产价值的一半10万元,共计15万元。张某的继承人有其父母、妻子及儿女,三者共同均分这价值15万元的遗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39.婚姻被宣告无效,财产和子女等问题怎么处理?
【问题】韩某与马某结婚时,女方马某当时仅19岁,只是托人谎报年龄而领下结婚证。几年过去,两人已育有一儿一女,并开办了一个小型家庭工厂。最近,马某以韩某虐待为由将其起诉,法院经调查后,宣布二人婚姻无效。请问:婚姻被宣告无效,财产和子女等问题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