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指明遗产的分配方法和具体份额。遗嘱人应在遗嘱中具体指定某遗嘱继承人接受遗产的项目、份额,以及受遣赠人受遗赠的项目、份额。
(4)指明某项遗产的用途和使用目的。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明某项遗产的用途和使用的目的。
(5)指定遗嘱执行人。根据《继承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遗嘱人可以用遗嘱方式指定遗嘱执行人。因此,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是遗嘱的内容之一。但不是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因为就法律规定的精神看,遗嘱人在遗嘱中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也可以不指定遗嘱执行人,此项规定不是强制性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
146.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继承的,效力如何确定?
【问题】肖某死后,其家属在处理其遗产时,同时涉及了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并且相互抵触。请问:在本案中,应该适用哪种继承制度?
【解答】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根据《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由于遗赠扶养协议是遗嘱人生前与扶养人所订立的,因此其法律效力不但高于法定继承,也高于遗嘱继承。
因此,本案中应适用遗赠扶养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47.被继承人立有多个遗嘱时,哪个有效?
【问题】罗某父亲在死前先后立了两份遗嘱,开始,罗某的大哥很照顾父亲,他便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房产和大部分存款交由大儿子继承,余下的由罗某继承。但在后来罗某的大哥对父亲不闻不问,罗某却主动将父亲接到家中细心照料,父亲便又重新立了一份自书遗嘱,把所有的财产留给罗某,并请两位老友作证人。请问:在本案中,到底应以哪份遗嘱为准呢?
【解答】《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所以,在遗嘱继承上,我国采取的是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遗嘱的原则和后遗嘱优先于前遗嘱的原则,两个原则矛盾时,采取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遗嘱的原则。罗某父亲订立了2份遗嘱:一份是公证遗嘱,一份是自书遗嘱。自书遗嘱虽然在后,但依法应优先适用公证遗嘱。所以,罗某父亲的遗产应当按照其订立的公证遗嘱的内容分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
148.养子女继承了养父母的财产,是否还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问题】早年,张某收养了张海。一直以来,张氏夫妻对张海都十分疼爱。在张海长大成人后,张某告知了张海收养一事,张海也找到了自己的亲生父母,并且经常去照顾他们。在张氏夫妇死后,张海依法继承了他们的遗产。近日,张海的亲生父母死亡。请问:在本案中,张海是否能继承其亲生父母的遗产呢?
【解答】《婚姻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养子女是养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二是解除了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继承权自然也包括其中。所以,养子女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所以,张海没有双重继承权,不能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但是,张海对生父母也尽了一定赡养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但不是以继承人的身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49.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后,还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吗?
【问题】邓某的父母在其6岁时离婚分别再婚,邓某随其母亲和继父生活,邓某和继父感情很好,但仍和生父往来。在继父去世后,邓某与其母依法继承了继父的遗产。最近,邓某的生父去世。请问:在本案中,邓某是否还有继承其生父的遗产的权利?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所以,与继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双重继承权,既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又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所以,邓某对其生父遗产的继承权不会因他父母离婚或其他对继父遗产的继承而受影响,他有权要求继承其生父的遗产。当然,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即继父母收养了继子女。一旦继父或继母收养子女的收养关系成立,那么,他们之间就成立养父母子女的关系,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因而消除了。这时,继子女就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因而,在本案中,邓某无权继承其生父的遗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50.继承人在什么情况下丧失继承权?
【问题】陈某因病逝世,膝下并无子女,因此其侄儿陈甲作为第一继承人,但在继承财产时,被法院告知他已经丧失了陈某的财产继承权。请问:继承人在什么情况下,丧失继承权?
【解答】《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法》确认继承权丧失的条件主要是该法第7条的规定,但在适用《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原则界限:
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②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必须是出于特定的动机即为争夺遗产而为,否则,不能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③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无论其是否已犯罪,无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均应确认丧失继承权。
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⑤继承人犯有《继承法》第7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罪行,而被继承人又以遗嘱的形式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依法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7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14条。
151.被继承人死亡后,所欠的债务应该怎么办?
【问题】付某由于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抢救无效死亡。他在生前曾拥有一家公司,但已经连续几年亏损,其欠债将近两百余万元,但公司固定资产大约八百万元。请问:被继承人死亡,所欠债务应该怎么办?
【解答】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所欠的债务并不因其死亡而完全消灭。继承人有义务在遗产的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这不是父债子还,而是父债子应当偿还,儿子只是以父亲的遗产清偿债务。那么被继承人的债务应如何清偿呢?这里首先应当明确死者的债务主要是指:
①死者生前按国家税法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如个人所得税等;
②死者生前按合同规定应当履行的给付义务,如支付货款、给付劳务费等;
③死者生前因实施侵权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的责任;
④共同债务中属于死者应当承担的部分,例如合伙债务中属于死者的部分;
⑤死者生前作为无因管理之债的债务人所应承担的补偿给管理人的必要费用,例如邻居保管被继承人的粮食所付的租金;
⑥死者生前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的不当得利,例如收受售货员多找的价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52.中国公民继承中国境外的遗产,应如何申请?
【问题】李四的叔父为一美籍华人,在美国拥有一定的家产,但膝下并无子女,最近,他在美国病逝,李四自然就作为第一继承人。请问:中国公民继承中国境外的遗产,应该如何申请?
【解答】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的遗产,大致在以下程序;
①办理身份证书
中国公民申请继承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的遗产,首先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被继承人死亡的通知书等材料,到本人住所地市级以上的公证处办理关系证书、继承权证明等身份证书。
②办理本人的出国手续或委托授权书、代理人的出国手续
当事人持经公证的身份证书和被继承人的死亡通知书等材料,到出入境管理机关去办理被继承人的国籍遗产所在地等有关国家的护照。
③了解遗产状况及有关事项,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分别办理遗产继承的申请当事人、代理人在申请继承以前,先要查明遗产的状况,有哪些遗产、位于何处、哪些属于动产、哪些属于不动产等情况。遗产状况明确后,当事人、代理人应将遗产中的不动产和动产区分开,分别处理。对不动产的继承申请,应向不动产所在法院提出;对动产,则应向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院提出。被继承人所在国籍国不区分动产、不动产的,只需向被继承人住所地国法院申请继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