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92年,原劳动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明文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应停止其伤病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违纪职工的规定处理。实践中,未经用人单位同意,职工在病休期间,从事第二职业的,属于对劳动纪律的严重违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对被辞退的病休职工可不予以任何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
164.加班加点应该怎么计算工资?节假日加班的工资应该怎样计算和支付?
【问题】工资支付中涉及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现在每年都有3个“黄金周”长假,在长假中由于需要赶任务,单位要求加班。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加班的工资到底应该怎样计算和支付?
【解答】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此外,劳动部颁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对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做了补充的规定:
第一,《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第(1)、(2)、(3)款规定的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第二,关于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制度工时相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21.5天。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
165.什么叫任意克扣劳动者工资?哪些情况下企业可以依法代扣劳动者工资?
【问题】大部分人也许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在领取工资的时候,经常会被告知扣除了某某项目、多少金额、实际领取多少等等……在我们的不满和追问下,财务人员告之说属于合理的代扣,而并不是非法的任意克扣。请问:何为任意克扣劳动者工资?哪些情况下企业可以依法代扣劳动者工资?
【解答】所谓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但是,依法代扣劳动者工资是受法律保护的,是合法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此外,如果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66.城市居民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怎样申请?
【问题】对城市居民中的低收入家庭来说,确实很需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但是由于对法律的无知,他们往往不知道该向什么机构,以什么方式提出申请。请问:怎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解答】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并非任何申请都能获得有关机构的批准,只有经相关机构审查,符合其条件确实需要救助的市民才能享受这个待遇。
【法律依据】《社会保障法》。
167.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问题】张某原来是国家公务员,现在到企业工作了,原先依据公务员的规则享受的社会保险现在要转为企业政策。请问: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解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2001年9月28日联合颁布了《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指出: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人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
【法律依据】《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168.因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怎样领取退职生活费?
【问题】王某因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企业要求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这就导致了王某生活出现困难。请问:出现这种问题职工能否申请退职生活费?
【解答】对于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办理退职领取退职生活费。退职生活费标准根据职工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水平确定,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省级政府规定执行。
169.职工提前退休的待遇如何确定?
【问题】因为提前退休能享受到较高的待遇,同时又能从事第二职业,所以很多企业的职工都申请提前退休,其中甚至有很多年轻人。请问:职工提前退休的待遇如何确定?
【解答】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的办法计发,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部分不予弥补。对按纺织企业提前退休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减发养老金。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
170.因企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而导致养老金不足额发放,这样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问题】李某退休以后养老金不能足额发放,经向有关部门咨询,才得知原因在于企业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请问:企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就不足额发放,这样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