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是与生活紧密相关的一种活动,俗话说:“一个好汉三个帮,一个篱笆三个桩。”可见,人生在世,需要彼此帮助。生活中最常见的就是借贷和贷款等现象。
普通人过着普通的、平平淡淡的生活,但难免也会因天灾人祸急需用钱而引起的借贷行为。借贷不当自然就会产生借贷纠纷,产生纠纷随之而来的就是如何面对和解决的问题。本章从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着手,教给人们实用和易于操作的方法。维护自己的合理权益,最终解决纠纷。
196.什么叫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和经过公证?
【问题】实践中,借款是很多人都经历过的事,但对于借款合同的概念大部分人都很模糊。请问:什么是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和经过公证?
【解答】我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7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借款合同就是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借款,另一方按期还本付息的合同。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可以除外。
借款合同是否必须公证,法律没有强制规定,这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当事人约定借款合同必须公证才生效,那么,借款合同未经公证就不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19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7条。
197.借款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问题】在借款时,借款方与贷款方往往会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内容必须全面,方能维护自己的利益。请问:借款合同一般包含哪些条款?
【解答】我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7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贷款通则》第29条规定:“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法律、规章的规定,书面借款合同的内容除了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外,一般还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借款或贷款种类。
二、币种。指是人民币还是外币。
三、借款用途。是指是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科技开发贷款还是商业科技开发贷款等用途。
四、金额。是指借款金额,必须明确。
五、利率。利率是计算借款利息的依据。利率的约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六、还款期限。还款期限是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期限,是贷款人行使还款请求权的期限,也是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依据。
七、还款方式。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应当明确借款是一次性还清,还是分期偿付;是到期还本付息,还是本息分别偿还。
八、违约责任。借款合同一般应当规定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即债务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应当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当事人可以规定违约金条款,也可以规定其他违约责任形式。
九、担保条款。当事人还可以根据需要设定担保条款,即保证条款、抵押条款、质押条款或定金条款。但是,违约金条款与定金条款最好不要并存。
十、当事人认为应当订立的其他条款。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借款合同具体包括哪些条款和内容完全由当事人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借款合同约定的条款或内容不够完善,当事人没有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补充;当事人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适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7条;《贷款通则》第二章、第六章第29条。
198.诉讼时效中止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问题】王某于2001年3月8日向赵某借款2万元时,在借条上写明当年5月1日归还。但后来,双方均未提及此事,王某也没有还钱。到了2003年4月,赵某因患肺炎住院隔离,才想起王某借款一事,却无法联系上王某。请问:赵某应该怎么办?
【解答】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哪些事由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呢?一般认为,地震、山洪爆发、战争、传染病流行等事件如果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就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必须注意的是,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必须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否则不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就本案例而言,债权人赵某于2003年4月因患传染病肺炎被隔离住院治疗,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根本无法行使还款请求权。所以,赵某因患传染病肺炎被隔离住院治疗属于诉讼时效中止事由,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137、139、140条。
199.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达成还款协议的,出借人的债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问题】1998年4月4日,陈某需购进一批服装,但因资金紧张,便向好友肖某借款2万元,约定时间为一个月,并出具了借款手续。借款到期后,陈某未及时还款,肖某因生意一直比较顺利,未向陈某索要。2001年夏季,肖某生意不景气,便向陈某提出还款付息,陈某提出再缓一个月,并在原借据上重新写了还款时间及利息。但到还款日期,肖某仍以无钱为借口,拒不还款,肖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还本付息。陈某则以该借款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还款。请问:肖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受法律保护?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条的规定,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虽然肖某在双方约定的借款期满后两年内未向陈某追要欠款,但陈某却在该借款诉讼时效届满后的第3年(即2001年)又向肖某重新约定了还款时间,因此,陈某的行为即属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自愿履行的情况,故肖某的诉讼请求应该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条。
200.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出借人的债权是否还受法律保护?
【问题】2001年5月1日,李某向张某借款20万元一直未还本付息,张某也一直未催款。直到2003年8月1日,张某因生意周转急需用钱,才向李某发出催款通知单。李某收到催款通知单后签字认可并承诺月底还款。但是,当张某月底向李某催款时,李某声称借款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张某无奈将李某诉至法院。请问:张某的债权是否还受法院保护?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第90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可见,本案的关键是看张某和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张某的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90条。
20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是否有效?
【问题】陈某在一个五金批发市场从事批发生意,生意红红火火,因此时常借钱给需要帮助的朋友。但是,他只借给守信的人。素有赖债名声的徐某每次向陈某借款都无功而返。一日,徐某纠集黑老大泰某找到陈某,要求借款20万元,迫于淫威,陈某只好把钱借给了徐某。请问:他们的借贷关系是否有效?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也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的效力进行区别规定。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本案当事人陈某是在徐某胁迫下与其订立借贷合同,形成借贷关系。因为不涉及侵害国家利益,所以该借贷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善意相对人陈某享有撤销权,他们的借贷关系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54、55、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3、4条;《民法通则》第68、69、7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
202.什么叫债权转让?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时,是否须经债务人同意?
【问题】2001年4月,田某同甲信用社签订了借款合同,甲信用社贷款10万元给田某。贷款到期后,田某未还本付息。2002年11月,甲信用社将对田某的贷款债权转让给乙信用社,并书面通知了田某。乙信用社不断向田某追款,田某以自己未向己信用社贷款为由拒绝还款。请问:什么叫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是否须经债务人同意?
【解答】所谓债权转让就是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可见,债权转让无须经过债务人同意,只须通知债务人。
本案甲信用社的债权转让书面通知了债务人田某,对田某发生效力。田某应当对新的债权人乙信用社偿还贷款及利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
203.未经债权人同意私自转让债务,是否有效?
【问题】2001年6月,张某与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信用社贷款8万元给张某,借款期限为5个月。贷款到期后,张某并没有还本付息。2002年2月,张某将对信用社的债务转让给李某,并书面通知了信用社。信用社立即书面通知张某不同意该债务转让,并向张某追款,张某以债务已经转让为由拒绝还款。请问:未经债权人同意私自转让债务,是否有效?
【解答】根据《合同法》第84条、第88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所以,债务人向第三人转让债务时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人仍然应当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仍然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所以,未经债权人同意,其债务转让无效,本案中张某应偿还借款本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4、88条。
204.未告知保证人,债务人转让债务的,保证人是否有责任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问题】2001年11月1日,徐某与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由信用社贷款10万元给徐某,定于2002年6月30日前还贷款。孙某为徐某该笔借款提供担保。2002年5月1日,徐某将此债务转让给罗某,书面通知信用社,信用社同意其请求,但徐某却没通知孙某,后罗某逾期未还款。信用社遂向保证人孙某请求履行还款责任。孙某听说债务转让之事后拒绝还款。请问:债务转让后,保证人是否有责任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解答】根据《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债务人转让债务虽然经过债权人许可,但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故保证人不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保证人孙某可以拒绝信用社的履行还款义务的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3条。
205.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通知保证人的,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问题】2001年4月20日,张某与某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信用社贷款10万给张某,定于2001年11月30日前归还贷款。陈某成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2001年10月1日,张某将该笔债务中的5万元及其利息转让给方某,并书面通知信用社,信用社同意其转让,但陈某不知情。张某和方某逾期均未偿还借款及利息。信用社遂向保证人陈某请求履行全部还款责任。陈某听说债务转让之事后拒绝还款。请问:债务部分转让后,未通知保证人,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