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近亲属指的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在规定死者的近亲属可以就保护死者名誉时,明确了近亲属的范围,但在保护死者名誉时,对死者的近亲属的起诉是否应有一定顺序的问题,未作规定。在本案中,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子女包括养子女,故刘某可以提起诉讼。方某则不在其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条。
247.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公布其隐私,对他的名誉权是否构成侵害?
【问题】某电视台为宣传计划生育录制专题电视片,需拍摄妇女分娩镜头,为此,与某医院取得联系,并成功进入产房,录制了一产妇分娩的全过程。后来,该电视台公布该片,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痛苦。请问: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公布其隐私,名誉权是否构成侵害?
【解答】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的进行支配、不受他人非法干预的权利。名誉权纠纷中涉及的只是隐私权中极小的一部分内容,即有损他人名誉的隐私,将擅自公布有损他人名誉的隐私的行为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我国尚无隐私权的全面立法,对隐私的侵害,只能通过其他相关法律来保护。一、损害他人隐私从而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二、未将他人隐私公布,也未导致其名誉的降低,但给当事人带来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侵害他人人格尊严,即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在本案中,应属于第一种情形,即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
【法律依据】《民通意见》第1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248.新闻单位按职业规范对事实进行客观准确的报道,是否会侵犯名誉权?
【问题】刘某因一时义愤而故意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在法院作出判决后,某杂志社出于进行法制教育的目的,将此事准确、公正的刊登在杂志上。为此,刘某以名誉权受损为由提起诉讼。请问:新闻单位按职业规范对事实进行客观准确的报道,是否会侵犯名誉权?
【解答】新闻单位按职业规范所作的报道只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就不构成侵害名誉权:一是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文书和实施的公开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就是说,报道的根据必须是国家机关公开的文书和公开职权行为,如果不是公开的,不在此列。这里所说的“文书”,指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判决书、决定书、通知书等。“职权行为”,这里是指狭义的职权行为即仅指国家机关依职权进行的有关活动,如开庭审理、新闻发布会等。二是报道必须客观准确。“客观”是指公正,不偏向任何一方。“准确”是指报道与文书、职权行为的内容一致,不失实、歪曲,不添枝加叶。只要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报道就不构成侵权。
所以,本案并没有对刘某构成名誉侵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249.医院未经患者同意,擅自公开有关病情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是否构成侵权?
【问题】某三陪女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去检查。医院发现该三陪女患有性病。于是,该医院将三陪女的名字予以公开。请问:医院未经患者同意,擅自公开有关病情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是否构成侵权?
【解答】病人到医院就诊,为医疗的需要,一般都会积极配合医生检查治疗,向医生陈述自己的病状、病史等相关信息,回答医生提出的各种问题。这就会涉及到患者的个人秘密。这种秘密还会涉及到个人隐私、名誉等,不应随意泄露。特别是淋病、梅毒、艾滋病等类性病,更不应向外公开,不应向社会传播。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本案中,医院未经患者同意,擅自公开有病情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构成侵权。
【法律依据】《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250.因名誉权受到损害致使生产、经营、销售受损,其赔偿范围和数额如何确定?
【问题】李某因妒嫉王某的生意红火,捏造事实说王某伪造产品、偷税漏税、走私文物,致使其名誉受损,导致其生意亏损。请问:名誉权受到损害致使生产、经营、销售受损,其赔偿范围和数额如何确定?
【解答】因名誉权受到侵害使生产、经营、销售受损予以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以按照确因侵权而造成客户退货,解除合同等损失程度来适当确定。应当赔偿的损失必须是由于名誉权受到侵害而造成的,如果不是由于名誉权受到侵害而造成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内。例如,客户退货如果是在名誉权受到侵害之前发生的,就不是因名誉权受到侵害造成的,而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因而不在赔偿范围之内。除列举的两项之外,如有其他损失也是确因侵权造成的,也在赔偿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251.帮助传播虚假信息,致使他人名誉受损,其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问题】李某与方某均系某村村民。1999年9月1日,该村许多村民家中被人塞入一份传单,传单上记载着原村主任方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违法乱纪,中饱私囊”,等虚假信息。1999年9月2日,该村党支部在举行换届选举时,李某当场宣读了此传单,当时在场的有该村的部分党员。传单的出现使方某的威信降低,对方某被选进村党支部造成影响,同时也使方某名誉上受到了损失,影响了方某的正常生活。请问:帮助传播不实信息,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
【解答】依据相关法规,对他人直接进行侮辱、诽谤毫无疑问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对传播者,无心为之是不需承担责任的,但如果存在主观过错,还是要承担责任的。在本案中,有人在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前将上述内容失实的传单散发到村民手中,主要目的在于诋毁方某的声誉,降低其在选举中的威望。李某在明知传单内容未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在公开场合宣读,其主观上具有侵犯方某名誉权的故意,损害了方某的名誉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252.名誉权与其他民事权利共同受损,怎么办?
【问题】某派出所进行查处倒票分子的突出活动,某报通讯员现场跟踪采访。行动中,抓获了一男一女,女的自称姓宋,后经查实为魏某。男的自称项某。根据警察的讯问笔录,第二天,《某晚报》刊登了这一消息,在文章中表明:据查,这对夫妻是新县三塘花田村人,专做倒票勾当。”新县某乡花田村确有一位名叫宋某的女青年,未婚,是某乡电话总机话务员。该日她一直在电话总机室上班。《落网》一文见报后,宋某常被身边一些人讥讽、嘲笑。有的公开叫她项师娘、票贩子。宋某由此起诉派出所、某晚报社侵犯其名誉权,要求赔偿损失。请问:名誉权与其他民事权利共同受损,怎么办?
【解答】这一案子实际上是侵犯名誉权与姓名权的竞合。名誉权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交织在一起的,根据当事人自己的选择进行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合并审理的合并审理;不能合并审理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53.改变肖像用途,未征求当事人同意,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问题】吴某到深圳摄影公司广告摄影部拍生活照时,谢某要求吴某再拍摄一张作样像用。吴某表示同意,但有一个条件该样像只能摆在营业柜台内。1988年2月,深圳某食品公司职工杨某接受该公司重新设计某产品瓶贴商标任务后,发现深圳摄影部柜台上陈列的吴某侧影彩照,便于同年6月9日,直接与谢某商定,由深圳某食品公司给付谢某人民币4000元买了吴某的这张样像。杨某将吴某样像原形加1(添加1只手和1个玻璃杯)成瓶贴商标式样,再交谢某翻拍成反转片。深圳某食品公司将反转片交印刷厂制版印刷了492000张吴某产品的瓶贴商标,并将贴有上述商标的商品陆续投放市场。请问:改变肖像用途,未征求当事人同意,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解答】谢某与深圳某食品公司未经吴某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出售、印刷他人肖像作商标,是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尽管吴某同意拍摄,但其同意的内容是只能摆在营业柜台内。现谢某及该公司改变了吴某同意的内容,实质是违反了当初的约定,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
254.哪些情况下使用他人照片不构成侵权?
【问题】生活中时常有发生肖像权侵权案件的发生。请问:哪些情况下使用他人照片不构成侵权?
【解答】下列情况一般不构成肖像权的侵害:①为了维护社会利益和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使用他人肖像,例如对先进人物照片的展览,对公民实施不文明行为而拍摄、公布,予以善意批评等。②为了维护公民本人利益的需要而使用该公民肖像,例如刊登寻人启事而使用本人照片。③为了司法活动的需要而使用他人肖像,例如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肖像、通缉逃犯的照片等。④为了时事新闻报道的需要而使用他人肖像,如为报道国家领导人、政治家、学者、运动员等的活动而使用其肖像。⑤为了科学研究或教学活动的需要而使用他人肖像。在上述情况下公开使用肖像等可以不经本人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通意见》第1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
255.用他人肖像制作礼品,不用于销售,是否构成侵权?
【问题】某公司未经李某、张某母女俩同意擅自使用其照片制作挂历当作企业新年礼品赠送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原告李某、张某发现后,深感肖像权被侵害,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用他人肖像制作礼品,不用于销售,是否构成侵权?
【解答】是否构成侵权,要根据事实与法律来认定。该公司未经李某、张某同意,擅自使用原告照片制作挂历、台历,虽然不当作商品销售,但赠送行为也是对被告企业的商业宣传,其商业营利目的明显,根据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通意见》第139条。
256.如何保护艺术作品的肖像权?
【问题】李某是一名人体模特,其写真画未经其同意,被出版。请问:如何保护艺术作品的肖像权?
【解答】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是未经肖像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加以使用的行为构成侵权。如经肖像人同意或不以营利为目的地加以使用,则不构成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这类问题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具体的规定,则是目前我们法院妥善处理这类纠纷案件的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通意见》第1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