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学行政执法的概念
执法亦称法律执行,是法律执行机关将法律规范适用于现实的社会关系的活动。医学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医药卫生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医学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适用法律,实施国家医药卫生管理的活动。
医学行政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医学行政执法,是指医学行政执法主体依法从事医学行政管理,具体运用医学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医学行政事务的一切活动,既包括医学行政执法主体作出的具体医学行政行为活动,也包括执法主体作出的抽象医学行政行为活动;狭义的医学行政执法,则仅指医学行政法主体将医学法律规范运用于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对象,处理具体医学行政案件的活动。从法理意义上,应当广义地理解医学行政执法,但在实践中由于医学行政执法是一种职能活动,他又是以大量的具体行为表现出来,而对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此从医学法实施和适用的角度讲,往往着重于论述狭义的医学行政执法。
二、医学行政执法的特征
(一)一般特征
医学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执法的一个专业类别,它有以下基本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我国医学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根据我国医学法律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机关,主要是各级医药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此外,医药卫生行政机关还可依法将执法权委托给其他组织行使,但受委托组织不能成为执法主体。除以上医学执法主体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部无权行使医学执法权。
2.职权的法定性。医学行政执法主体只能在法定职权内履行医学行政执法责任,其所执行的法律规范,只能是法律规定应当由医学执法主体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越权执法。
3.行为的主动性。医学行政执法是执法主体法定的一种积极作为的职责。执法主体必须主动履行这种职权和义务才能使医学法律规范得以实现。大多数情况下不需得到相对人的请求,也不以相对人的意愿为转移,是一种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主动行为,一般都以执法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4.国家强制性。医学行政执法是医学行政执法主体代表国家单方面决定进行的管理医药卫生事务的活动,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性,是医学行政执法的根本保证。
(二)独有的特点
医学行政执法除具有上述行政执法的一般特征外,因医学领域的特殊性,还表现出以下的一些特点:
1.医学行政执法是以保护公民健康权益为根本目的与生命健康息息相关,涉及公民的根本权益,要求执法者必须及时、准确地处理案件。
2.医学行政执法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执法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医药卫生技术知识和能力,遵循医学法律规范和医学科学技术规范,对相对人实施监督管理。
3.医学行政执法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医学行政管理活动范围十分广泛,几乎遍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老病死,因此,医学行政执法是广泛涉及各种复杂社会人群和多种社会关系的行政执法活动。
三、医学行政执法主体
(一)医学行政执法主体的概念及特征
医学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设立并享有国家医药卫生行政执法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医药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医学行政执法主体具有以下特征:
1.医学行政执法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这种组织是依据医学法律、法规和组织法或组织规则设立,并且具有医药卫生外部管理职能。尽管具体的医学执法行为是由国家公务员来进行,但他们都是以组织而不是以个人名义实施的。因此,医学行政执法主体必定是组织,而个人不能成为医学行政执法主体。
2.医学行政执法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医学行政执法职权。这种职权是得到医学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因而能代表国家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发生医学行政法律关系,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某一类别医药卫生行政执法职权和参加医学行政诉讼。
3.医学行政执法主体能独立地承担医学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这一特征使医学行政执法主体同其委托组织相区别。
4.获得医学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还必须具备与其依法行使的医药卫生行政执法职能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二)医学行政执法主体的种类及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医学行政执法主体,包括医药卫生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1.医药卫生行政机关。目前,我国医学行政执法主体中的行政机关主要有:
(1)卫生行政机关。它包括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市(地、州)卫生局,县(县级市、区)卫生局。卫生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医疗卫生行政工作;地方卫生行政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机关的双重领导下,主管本辖区的医疗卫生行政工作。上述统称各级卫生行政机关(部门),是我国最主要的卫生行政执法机关。
根据我国宪法、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执法职权是五种权力:第一,卫生行政立法权。根据其法定职能范围,依法草拟卫生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的政策、标准、规范。第二,卫生行政许可权。依法对与健康相关的产品,与健康相关的社会活动进行审查、审批、颁发有关卫生许可证。第三,卫生行政监督、检查权;依法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社会公共卫生,与健康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人员等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卫生行政奖励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赋予一定的权益,给予表彰奖励,以资鼓励。第五,卫生行政处理权。包括调查处理权,依法对医疗事故,与健康相关产品的中毒事故,职业中毒事故,其他与卫生和健康有关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实施处罚权,依法对违反医学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1998年6月,国务院成立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3年又调整扩充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这是我国一个独立的医学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对食品和药品包括医疗器械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与技术监督。其主要职权有:第一,拟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规范和有关的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第二,注册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第三,核发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制剂许可证;第四,监督检验食品、药品质量;第五,审核食品、药品广告;第六,依法监督特殊药品器械等。
(3)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所设立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其主要职权是负责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管理、指导与监督,依法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和制裁。
(4)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我国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之一。其主要职责是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对出入境人员、物品和运输工具进行卫生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对进口食品进行口岸卫生监督检验,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行为实施处罚。
(5)爱国卫生管理机关。即国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进行爱国卫生运动的管理和执法活动。
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国的法律、法规可以把某些行政执法权授予不是行政执法机关的组织行使,使该组织取得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行使某些行政职能。取得这种行政管理权的组织,就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授权必须有法律或法规的明确规定,其他组织和个人没有授权的资格。被授权组织须具备必要的条件。医学行政执法主体中的授权组织主要是各级卫生防疫机构。根据我国医学法律、法规的授权(如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执法权授予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县级以上卫生防疫机构(现已改为疾病控制中心)承担着有关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执法活动,依法享有独立的监督检查权、处罚权等。
此外,受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受委托组织,在医学执法实践中,主要是县以上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和近两年各地相继建立的公共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监督所等,他们也承担某些具体医学行政执法任务。委托实际是一种代理行为,是以委托机关名义代理委托机关进行执法活动,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组织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受委托组织不是医学行政执法主体。
为了加强医学行政执法工作,改变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分散、多头、体制不顺等问题,卫生部于2000年经国务院同意,下发了《关于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根据《意见》,全国各地相继建立了专职承担卫生监督任务的卫生执法监督所,作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其辖区内依法行使具体的医学行政执法工作的执行机构。监督所不具备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处罚权。
四、医学行政执法的种类
(一)按医学行政执法方式分类
1.规定医学行政措施。这是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一种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为执行医学法律规范,依法制定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以指导下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执行和遵守医学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
2.医学行政决定。这是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主要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在职权范围内,依据医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和程序,针对特定对象所做的具体的单方面改变医学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行政执法活动,这是运用较广泛的一种卫生行政执法手段。
(二)按医学执法行政内容分类
1.医学行政命令行为。是指医学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行为,如命令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进行体检等。
2.医学行政许可行为。是医学行政执法主体,根据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准许相对人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活动的行为。通过许可,赋予申请人可以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卫生许可的方式,主要是颁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制度是我国进行卫生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对哪些事务实行及如何实行卫生许可制度,必须由法律、法规做出明确规定。目前,依据有关医学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由医学行政执法主体依法颁发卫生许可证的有:食品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药品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化妆品的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公共场所的经营许可证等。
3.医学行政处理。是指医学行政执法主体,依职权对涉及特定相对人权益的医学行政事务进行处理或裁定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如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行政处理。
4.卫生行政监督检查。这是医学行政执法主体对管理相对人是否遵守有关医学法律规范和具体医学行政处理决定所进行的监督检查的执法活动。这种卫生行政监督检查是医学行政执法中大量的具体行政执法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被检查者必须接受和配合。它也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具体工作,主要分为预防性卫生监督和经常性卫生监督两大类,医学法律规范对监督的方式、种类、频率、技术要求等都有明确规定。
5.医学行政控制措施。这是一种医学行政强制措施,也是医学行政执法主体依法拥有的一种特定职权,主要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已经危害或可能危害人群健康和社会利益的行为、物品以及特定人或场所,依法采取的一种紧急控制措施,如对疫区实施封锁;对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予以临时封存。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法规严格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