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阶段,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得到加强,医学立法有了突破性进展,医学法制建设进入了健康、稳步、兴旺发展的新阶段。1982年宪法中,有关国家发展医药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的规定,为新时期医学立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依据。1985年,卫生部组建了医疗立法调研起草小组,制定了医疗卫生行政立法规则。1988年,卫生部又成立了政策法规司,使医学法制建设有了组织保证,随后又组建了卫生监督司,以强化全国卫生监督的调控、管理和指导。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目标,更为医学立法工作创造了空前良好的社会环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完善,卫生改革的不断深化,医学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日益显著。199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推进卫生法制建设,要加快步伐,完善以公共卫生,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机构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卫生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配套的各类卫生标准。要加强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公民法律意识。这就进一步指明了新时期医学立法的方向,为卫生学业发展走向法制化轨道,规定了具体任务和明确的工作目标,医学立法步伐大大加快。迄今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红十字会法》、《药品管理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执业医师法》、《职业病防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十部医学法律。国务院制发和批准了20多个医学行政法规,如《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卫生部制定颁发的医学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400余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和卫生规章近400件。初步形成了我国的医学法律体系,卫生事业逐步走上了法治化轨道。
医学法制建设的发展,医学立法的加强,促进了医学法学这一新兴学科的发展。这一新兴学科在我国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1987年,卫生部在沈阳召开了首届全国卫生法学理论研讨会。1992年11月,卫生部原政策法规司主办的《中国卫生法制》创刊发行。1993年9月,中国卫生法学会在北京成立,标志着医学法学这门学科在中国正式建立。此后这些年来,医学法学队伍逐步壮大,北京、广西、安徽、吉林、江苏相继成立了省级卫生法学会。徐州、乌鲁木齐成立了市级卫生法学专门团体,还成立了国境卫生检疫专业法学团体,全国现有卫生法学会会员上千人。从卫生法学会的建立到国内国际理论研讨的开展,从教学委员会的建立到医学(卫生)法学课程开设和教材、案例的编写出版,从医学(卫生)法制专业刊物的创刊到法规性文件的编纂,从医学法律咨询到医学法律服务等方面都取得了可喜成绩。此外,根据与WHO的合作项目,卫生部定期举办了卫生立法研讨班,开展卫生立法国际学术交流。1998年,中国卫生法学会首次参加了第十二届世界医学法学大会,并成为该组织会员。2000年8月,有8位专家参加第十三届医学法学大会,世界性的学术交流,既进一步了解了世界医学法学进展,又介绍了我国医学法学的现状和特色,有利于促进我国医学法制建设和我国医学科学及卫生学业的发展。中国医学法学体系并未最后形成,尚缺乏一支高水平的医学法学学术研究队伍和医学法律司法人员及医学律师;除少数几所医学院校从1996年起,探索性地先后开设了医学法律专业外,从学校到社会医学法学的总体教育水平尚十分有限;较发达国家医学法学的学术研究还有相当距离,有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还未深入讨论或几乎没有触及,许多人员仅限于实践医学法律活动,缺乏高层次的学术交流和有一定学术功底的专著。这片园地,正等待新一代具有医学与法学复合型知识结构的学者去开发与耕耘。
(四)医学法学的发展趋势
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的发展进步,医药卫生所涉及的范围和研究领域不断扩大,其功能与作用越来越重要,与社会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因此,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更加需要有法律的支持和保障。同时,法律也要随着人们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而改变,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当今,医学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医学法学面临着严重的挑战。诸如:医药卫生资源的配置,死亡方式的转变,高技术生殖的应用,脏器移植及人工器官的应用和行为控制,人体实验,遗传工程,人口控制和计划生育,公共卫生与人类健康,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正因为上述问题关系到全人类的健康与生存,需要制定明确的准则,并将其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才能更好地为人类健康服务。所以,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不断加快医学立法进程,努力完善医学法律体系,并呈现出如下发展趋势:
1.理论研究深入化。目前,许多国家都已建立医学法学这门学科,开展了医学法学的教育工作,有的医学院和法学院开设了医学法学课程,并应用医学法学理论指导医学立法和执法工作。
2.法律体系完整化。立法起步较早的国家,将从单项立法到综合立法逐步过渡,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较为完整的医学法律体系。
3.立法范围扩大化。一是随着医学科学新技术和社会的发展,制定一批新的医学法律,诸如器官移植和利用人工器官法、生殖技术法、病人权利法、基因工程应用法等。二是医学立法开始涉及一些以往不可能涉及的伦理道德问题,如死亡的权利、标准、方式,计划生育和堕胎等。三是通过立法促进个人生活方式和行为健康化,制定初级卫生保健法,老年保健法,社会心理和卫生行为法,同时加强医疗保险和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的立法,普及全民卫生保健。四是加强环境、药品、食品等的法制管理,使人人都有一个宁静、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4.技术规范法律化。现代医药卫生事业,在很大程度上是在现代自然科学及工程技术高度发展的基础上展开的。现代自然科学及工程技术给人类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但也带来了许多复杂的问题,如何最大限度地用其利,避其害,就涉及很多技术规范。由于技术规范与法律规范属于不同的范畴,因此,必须把技术规范上升为技术法规,把遵守技术规范确定为法律义务,才能达到保护人类健康的目的。
五、研究医学法学的方法
(一)历史的辩证的方法
法是一个历史范畴,学习和研究医学法学,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运用历史的辩证的方法,正确认识医学法的性质及其产生、变化、发展的根据和规律。只有这样,才能对医学法的本质和作用做出全面、正确的认识和理解,从而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医学法和医学法学,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
(二)比较的方法
比较的方法是学习医学法学的重要方法之一。要了解各国医学法律制度和国际医学立法情况,既要吸收各国的科学性内容,又要去其不合理成分;既要避免盲目照搬,又要克服全盘否定;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加以取舍和改造,有分析有选择地学习和吸收。用比较的方法学习研究外国医学法律制度时,至少要考虑四个不同:社会制度不同;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自然条件的不同;民族文化的不同。通过比较研究,吸收外国的科学成果,并且在不断总结自己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医学法学。
(三)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医学法学是一门应用理论科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学习和研究医学法学,必须密切结合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深入研究我国现行的医学法律规范和医学法制建设实践,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使医学法学理论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检验、发展,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医学法制,发挥医学法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