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是指年满七十岁以上的人。台湾于2002年6月26日修正实施《老人福利法》,该法共分6章34条。
一、老人福利法的原则
(一)弘扬敬老美德
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人福利法将敬老的传统美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
(二)安定老人的生活
包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福利法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教育、学术、娱乐等活动,以充实老年人的精神生活。
(三)维护老人健康
健康是生命之本。对于老年人,健康问题尤其重要。
(四)增进老人福利
为促进有关老人福利事项,各级主管机关应视需要自行设立各类老人福利机构,奖励私人设立各类老人福利机构;可聘请有关单位代表、专家、学者,分别设立老人福利促进委员会,以增进老人福利。
二、老人福利
(一)老人安居住宅
主管机关可视实际需要,兴建或鼓励民间兴建适合老人安居的住宅,并采取综合服务管理方式,专供老人购置和租用。
(二)保健服务
老人得依其意愿,接受地方主管机关定期举办的老人健康检查和所提供的保健服务。
(三)医疗费的优待和补助
私立公立医疗院、所,对老人伤、病的医疗费用,予以优待;对老人及对其负扶养义务的亲属无力负担,可依法予以医疗补助。
(四)半价优待
老人搭乘台湾公营民营水、陆、空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康乐场所及参观文教设施,予以半价优待。
(五)社会协助
老人志愿以其知识、经验贡献社会的,社会服务机构应予介绍或协助,并妥善照顾。
(六)鼓励参与社会活动
有关机构、团体应鼓励老人参与社会、教育、宗教、学术等活动,以充实老人的精神生活。
(七)办理丧葬事宜
老人死亡时,对老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亲属或无抚养义务的亲属,无能力负担丧葬费用的,当地主管机关或福利机构应为其办理丧葬,所需费用由死者所留遗产负担,无遗产的,由当地主管机关或福利机构负担。
三、老人福利机构
(一)抚养机构
抚养机构,主要留养无抚养义务亲属的老人或负抚养义务的亲属无抚养能力的老人。年满60岁以上的老人,如愿意自费留养的,老人抚养机构可视实际情况接受安养。
(二)疗养机构
这类机构,以疗养患有长期慢性疾病或瘫痪老人为目的。
(三)休养机构
以举办老人休闲、康乐及联谊活动为目的。
(四)服务机构
服务机构为老人提供综合性服务。
上述各类机构,可单独或综合受理;并可就其所提供的设施或服务,酌情收取必要的费用。收费不得违反促进老人福利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