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仅如此,人大的选举中也缺乏竞争机制,使领导干部的任用上也缺乏竞争。在“党管干部”的原则下,人事任免权高度集中于党委,而党委又高度集中于党委书记一人手中。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到高级领导干部、国有企业老总、法官、检察官都由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行使着事实上的决定权,甚至本来应该由村民自己选举产生的“村官”,很多情况下也由乡(镇)党委越俎代庖了。由于缺乏民主竞争机制,权力失去了外在的社会强制,腐败由此而不断滋生。排斥竞争,这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也可窥见一斑。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30条规定:“各党派、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但在选举日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宣传。”而该法经历次修改后现在的规定是“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从“各种形式宣传”候选人到只能“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这无疑是排斥竞选。而“介绍”内容又是非常有限的,实践中只限于最基本的情况。往往介绍的是候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学历、工作简历等一般情况,而对候选人认识分析事物的能力、民意意识和法制观念以及逻辑思维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等有价值的“活的”情况介绍得很少,而且介绍容易带片面性。有的介绍候选人情况时,对认为可以当选的候选人,介绍得详细,甚至夸大其优点和工作成绩,掩饰其缺点和不足,对认为是陪衬的候选人,只作简要介绍;有的在介绍中暗示或诱导应该选谁或者不选谁。这种介绍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选举组织者的意见,选举组织者不同意的人选难以得到客观、公正的介绍。也没有把竞争的机制引入介绍过程中。候选人多处于被动状态,不能发挥主观能动性,没有表现自己能力、争取代表支持的机会;选民或人大代表无法了解候选人的真正能力及其政治思想道德素质。由于缺乏竞争,选民或代表无法进行正确的比较选择。这种情况下的投票对选民、人大代表能有什么意义?这无异于盲人摸象。从候选人的提名来看也缺乏竞争机制。根据法律规定,各政党、人民团体和代表10人以上联名,都有权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推荐多少为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政党和人民团体提名候选人较多,而代表联名推荐候选人较少。在各政党、人民团体提名候选人时,往往是以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为主,其他党派或人民团体很少单独提出候选人。1979年选举法把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在选举中引入了竞争机制,但这一规定一方面不完善,表现在差额比例太小,而且补选不实行差额选举,使得竞争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在实践中执行时虽然表面上搞差额选举,但实际是搞陪衬选举,对候选人不是一视同仁;另外还曲解法律规定搞等额选举。有的以预选时的差额选举代替正式选举时的差额选举,认为预选中已进行了差额选举,正式选举时不需要进行差额选举。有的在换届选举分配代表名额时,有意留出机动名额,待换届选举结束后将候选人指派到某选举单位进行等额补选。安徽省人大研究室的一项问卷调查显示,有24%的选民和65%的人大工作者对目前人大代表的选举产生方式感到不满意,有56%的人大代表认为自己当选为人大代表的关键是组织安排;同时,有76%的人大工作者和78%的选民认为人大代表的选举需要竞选。由于缺乏竞争,把一些不合格的人选进了人大,造成了很坏的政治影响。如近年“打黑”斗争中抓获的一些黑社会头目,相当多的是人大代表,如沈阳黑社会头目刘涌就是沈阳市人大代表。由于缺乏竞争,有的代表当选后不能很好地履行代表职责,不善于深入群众、了解民意、反映民声,当挂名代表,有的甚至腐化堕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如一些人大代表中的腐败分子。
由于正式制度中缺乏竞争、不允许竞争,竞争只能以非法的方式进行。所以近年人大选举工作中不正当竞争、非法竞争愈演愈烈。有的地方为保证组织提名的人能够当选,搞暗示,或变相强迫选民投同意某候选人的票;有的在选举中拉选民、走人情、跑关系,搞任人惟亲的不正之风;有的在选举结束后,不把选举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公之于众等。更恶劣的是贿选。2001年中组部通报的山西吉县原副县长姜建仲为当县长,在人大会议前,派出两名政府工作人员,向39名人大代表每人送现金500元,共计近两万元;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原县委副书记钟洪茂贿选代表,有29名人大代表收受400元至1300元不等的现金、实物,投了他的票,使他当了县长;山西省河津市人大选举运城市人大代表,多名“富翁”候选人向该市187名人大代表送物送钱,其中一位代表收到7名候选人送来的毛毯、内衣、现金4888元。
(3)党内干部和政权机关中一般干部的任免上实行委任制,也缺乏竞争机制。我国现行干部人事制度,基本上还是沿用传统的“伯乐相马”的方法,缺乏一套能够体现民意,体现公平、公开和竞争的科学规范的考核、选拔和任用干部的制度。各级官员的产生过程,基本上是“黑箱”作业,由少数人圈定。久而久之,难免滋生出任人惟亲、宗派主义、裙带风,形成权力关系网。党委做出干部任免决定按照规定应当实行民主集中制,但实践中由于权力高度集中于一把手,往往是一把手个人说了算,通常是“书记一人提名,常委一致通过”。由此滋生了大量组织人事腐败,买官卖官、跑官要官甚至骗官一度猖獗。浙江省原平阳县委常委、组织部长董根顺,在任职期间,仅两年多的时间里,共提拔副科级以上干部279人。在提拔的干部中很少进行民主推荐,多数都是由董根顺和组织部干部科长两三个人商量划圈决定的,就是在提交常委会讨论前也很少征求分管领导同志的意见。原广东省民政厅副厅长苏凤娟,在任徐闻县委书记期间,因其司机汪悦汉在县委班子换届时为苏拉选票有“功”,又与苏有着“非常”的关系,所以苏凤娟便不顾其他领导成员的反对,硬是将江由司机直接提拔为县公安局副局长兼交警大队长。原河南省保险公司总经理周华孚经常是电话通知人事处长,某某人要提拔为某处处长,还要求马上拟文。有时为安排一个人,他可以突然宣布新设一个处室,既不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更不向上级请示报告。竞争机制的匮乏从一首近年流传甚广的对联里也可得到充分体现:上联是“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下联是“说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横批是“有钱就行”,而且你还“不服不行”。
由于缺乏竞争机制,无法把守住干部的“入口”,使一些不合格的干部混入党和政权机关,包括领导机关,使他们有了进一步腐败的资本。竞争机制的严重匮乏,还导致了一些非常奇怪的情况:一些领导干部被“带病提拔”,边腐败边提拔,甚至越腐败越提拔。如成克杰在广西犯下累累罪案,却升任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李长河1995年任武钢市市委书记时就多次被人举报有腐败问题,却升任平顶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近年为了解决组织人事腐败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引入了竞争机制,实行群众测评、民主推荐、公开考试和竞聘、择优录用。这对抑制腐败起了积极作用。但当前这一规定还不是法律,没有强制性,而且这一规定不完善,还存有很多漏洞,导致实践中执行的不理想,流于形式。如据笔者的调查,目前推行公示制度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不可忽视:一是公示的时间普遍过短。许多地方干部任免公示大都在正式任用(任命)的前7天进行,等群众知道时,公示的期限早已过去,有的已经予以任命;二是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只受不理,少数地方对公示期间各方面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束之高阁,或互相推诿;三是个别地方为公示而公示,把“公示”视为一种干部任用的“公式”,成了一种应付上级、糊弄群众的形式,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所以虽然有的人劣迹斑斑,问题成堆,“公示”期间干群意见很大,但“公示”过后仍旧得到提拔升迁。这样,不仅严重损害了“干部任前公示制”的客观性、准确性和严肃性,挫伤了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热情,而且助长了选人用人的不正之风。如北京市律师吕凯峰,2001年7月报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审查员职位。这次考试共招考70多名专业人员,参加此职位考试并公布成绩的共18人。吕凯峰的综合知识成绩居18人中第一位,而且自认为面试成绩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结果被告知没有录取。他前去询问,国知局答复他,录用结果是根据笔试和面试综合考虑得出的。吕凯峰要求公开面试标准及结果,被告知“一切保密”。
(三)从职务犯罪的防范机制看。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不合理使制约失效、监督乏力
任何权力如果不受制约和监督就会走向腐败。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主要是通过权力的架构来实现的。权力的架构,是权力体制的设计,对于权力的清廉与否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权力架构。权力是怎样一个单元划分与架构方式,制约和影响着其后腐败的存在和发展状况。许多国家的腐败首先就是由其制度设计的不合理暗含着的,其后的许多努力都不过是亡羊补牢而已。现在我们已经到了必须反思我们的权力架构是否合理以及应当如何架构的时候。历史经验表明,权力架构是否公正、合理、民主、有效,是决定公共权力走向的关键所在。腐败简单地说是利用公共权力来谋取私利,如果社会的公共权力架构合理,立法、行政、司法等各种权力互相制约,加之外部监督机制健全,那么腐败的漏洞就会减少到最低限度;相反,如果权力架构不合理,各种权力集中于行政,而行政权又往往集中于某些或个别高级领导,这时的权力就很少受到制约和监督,也就为滥用权力谋取私利创造了条件。邓小平指出:“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多数办事的人无权决定,少数有权的人负担过重,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必然要损害各级党和政府的民主生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个人分工负责制等等。这种现象,同我国历史上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有关,也同共产国际时期实行的各国党的工作中领导者个人高度集权的统治有关。”中国社会公共权力基本上由四大主干组成:中国共产党体系、政府行政管理体系、经济管理体系和社会管理体系。其中每一体系都由错综复杂的高低等级阶梯组成,这是中国公共权力全面性和总体性的基本骨架。下面我们重点分析这种体系下的国家权力和中国共产党的权力。
1.从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看,缺乏权力制约机制
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是权力架构制度的核心内容。我国的政体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而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建立的理论基础不是分权与制衡理论,而是马克思的“议行合一”理论(这是由历史原因造成的。近代资本主义国家是在推翻封建专制的基础上建立的,早期的资本家及其理论先驱深受封建专制之苦,其首要考虑的主要是解决权力过度集中导致的专制独裁,因此其设计的理论是分权与制衡。而“议行合一”是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而巴黎公社当时处在战争环境,为了应付外来的战争干涉,保卫革命成果,必须集中一切力量。因此其在组织国家机关时强调的是权力之间的合作,以保障权力的高效行使)。根据这一理论,人民的意志利益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因此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也应当是统一的,代议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其他机关是由最高权力机关产生的,并对最高权力机关负责。代议制机关与执行机关(政府、法院等)是统一的,在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上强调的是相互合作,而不是相互制约。只有权力机关(人大)能监督政府和法院、检察院,而后者是不能够监督前者的。这在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制度中规定得很明确。在这种权力架构下,人大是最有权力的机关,除了人民的选举权能够制约它以外,没有其他权力能够制约它;人大对其他机关的制约主要是通过人大的任免权、质询权、审查工作报告的权力和预算审批权来进行的。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只对政府和法院执行和适用法律进行监督,不能对立法进行监督。法院行使审判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这其中包括通过行政诉讼对政府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下面我们分析一下这种权力架构下的权力制约失效的问题。
(1)人大对其他权力的制约。如上所述,人大对其他机关的制约主要是通过人大的任免权、质询权、审查工作报告的权力和预算审批权来进行的。制约失效主要表现在:
①人大的任免权是形式上的。长期以来,在党管干部的原则下,组织人事权高度集中于党委,人大的任免权仅仅是形式。这使人大的选举流于形式,有时甚至连这种形式都不要。如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第七章第32条规定,“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人大常委会或政府组成人员人选”,而在实际工作的操作中,一些报刊、电视和工作部门没有严格遵守“推荐”这个规定和使用“推荐”这个词汇,工作部门给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党组采用“任免通知”的方法行文。如“关于×××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经×年×月×日×××会议研究决定:×××同志任×××,免去×××同志的×××职务,请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任免手续”。这种做法虽然不符合中共中央《关于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但却反映了一个现实:人大的任免权不具有实际意义。人大要接受党的领导,对于党委的推荐,人大是不允许不接受的,事实上也没有不接受的。人大的选举流于形式,这使人大的监督机制无法发挥作用,人大无法阻止腐败分子进入政权机关中。如沈阳“慕马”集体腐败大案中,17个单位的一把手腐败,这些人当初都是人大任命的。难道这么多的人大代表都没发现他们的劣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