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职务犯罪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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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内因与外因——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9)

(2)由于实行人治而不是法治,导致权大于法,权力失去制约,由此引发腐败。受几千年人治传统的影响,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的是人治,而不是法治。虽然近年中央提出要实行法治,但几千年的历史传统是很难改变的,甚至在将来很长一段时间都很难改变。人治的突出特征是由某个个人来决定国家和社会的命运,他手中掌握着至高无上的权力,凭自己的意志对整个国家和社会进行管理。这必然导致人(统治者)大于法,统治者的利益高于广大民众的利益,统治者的意志高于广大民众的意志,统治者不受法律的约束,凌驾于法律之上,而且以自己的利益和好恶随意修改法律法规,可以随意地处置被统治者。可以说,言出法随,权大于法,权力不受制约,这就是人治的基本特点。而权力不受制约必然导致腐败。所以说,人治与腐败是共生关系,有人治就必然产生腐败。回顾中国几千年人治的历史,就是一部腐败的历史。综观当今中国腐败现象,到处都可以发现人治的阴影。个别领导人一句话、一个指示就可以决定一项工程的决策。如近年媒体所称的“拍脑袋决策”、“首长工程”等。近来造价1.6亿元的武汉外滩花园和耗资几百万的南京紫金山“观景台”被拆除了,由此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而这两个严重违法工程在其兴建之初竟一路绿灯。甚至在媒体多次揭露后仍然获得批准。这一案件突出显示了人治下权大于法的危害性:只要有关领导“批示”一下,法律在一个地方、一个环节就可以“变通”,就可以不执行。全国政协副主席钱正英在全国城市规划法专项检查的总结中一针见血地指出:“主要问题是法人违法、领导违法、执法者违法。”

人治不仅直接导致腐败,更重要的是它使反腐败也变得不确定,有时甚至不可能或使反腐败沦为权力斗争的工具,更严重的甚至危及反腐败力量自身。这是因为在人治条件下,反腐败反谁、怎么反以及反到什么程度、范围等,都是在个别领导人的权力控制之下的。“反和不反,依人为转移,依权为俯仰”。回首十几年的反贪历程不难发现,我们的反腐败斗争基本上是靠上级的影响力(即人治)而不是靠法治来推动的,这导致了反腐败斗争中一些不正常现象。譬如20世纪80年代末,中央为了平息民愤,发出了反腐败的号令,紧接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敦促腐败分子投案自首的通告,轰轰烈烈地掀起了一次反腐败浪潮。那么在此之前腐败现象不存在吗?不是;是两院没有反腐败的职能吗?不是;是法律没有对腐败现象作出规定吗?也不是。关键是中央没有发出号令,司法机关岂敢轻举妄动?似乎仅有法律规定,但会议不开,领导不讲,反腐败就师出无名。至于具体案件,特别是大要案,如没有领导的批示则更是寸步难行,一个案件请示报告制度就卡死了(根据党内有关规定,凡县(处)局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案件,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先由上级党委批准才能立案调查、审理、公开或登报)。如此给人的印象是,法律只是一件摆在身边待用的武器,上面说用,司法机关就拿起来;上面不说话,那么它就只能在那儿搁着。重视长官意志忽视法律效力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虽然法律每天24小时都在生效,但会议不可能每天都召开,领导也不可能每天都讲话,这就导致反腐败斗争时紧时松,所谓波浪式前进。被惩治的,自认为运气不好,赶上这一拨了,而不认为是“伸手必被捉”,法律时刻在起作用;没有被惩治的,风声紧时收敛一些,风声一过,更加猖狂。久而久之,腐败分子也掌握规律并进而利用规律了,怎能遏制腐败?特别是领导审批案件,弊端更多。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报道,对某某案件某某领导亲自批示,才使案件得以顺利查处。从个案来看,这当然有好处。但对整个反腐败斗争来说,却弊大于利。因为依赖领导批示仍是人治的表现,而人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如法治可靠,既然是人(即便是圣人)治,它总要受到形形色色的局限。首先,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送到领导面前。领导大都很忙,统筹全局,百事缠身,政法工作只是其中一个方面,他能在这方面倾注多少精力?而案件又只是政法工作的一个方面,他能批示几个案件?其次,即使案件能够到达领导面前,他能否客观全面地了解情况。因为现在不少案件是恶人先告状,容易混淆视听。第三,即使客观全面了解情况了,领导能否作出正确的指示?有些领导本身就不干净,如成克杰、胡长青等,怎能有反腐败的决心?更别说有的案件直接或间接地涉及领导本人。更有甚者,有些地方的领导囿于认识水平和自身利益,以保护经济建设为由,对所谓的“重点企业”画圈保护,没有党委主要领导人的许可,司法机关不得入内办案,致使某些企业成为合法的腐败特区。从本质上看,腐败现象是公共权力和个人私欲的结合。而人的欲望是一种人性之本能,天生就有,人人都有,问题只在于你能否控制或控制得怎样而已。所以人治是最不安全的,人治是最不值得信赖的。靠人治的方式来制约人的私欲,自然是“抱薪救火,薪不尽,火不灭”。只有靠人的理智确立起来的法治秩序,才能有效遏制私欲的泛滥。

3.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的不适应为腐败滋生提供了机会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起步较早,取得的进步也很大,如今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已基本上不存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起来。经济体制的这种深刻变革要求政治体制与之相适应,而我国政治体制的改革严重滞后,不但不能适应经济体制的要求,反而严重阻碍了已初步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体制的效能的发挥。对此邓小平早在1986年就指出:“重要的是政治体制不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四个现代化的实现。”1986年至今,我国经济体制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而政治体制与1986年相比却并没有显著的变化。严重滞后的政治体制使新的经济体制严重扭曲变形,几乎使新的经济体制成了一个空壳或花架子,如实行股份制改革、国有企业转化成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内部实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三权分立、相互制约,这有利于保障资产的高效、安全运营。这一机制发挥作用的关键是董事和监事都必须是真正选举产生的。但是由于党管干部的原则,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都是组织部配备的,上级委任的,这就使相互制约大打折扣。特别是,党委书记摇身一变成了董事长,过去的厂长成了经理,工会主席成了监事会主席。这又回到了过去的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这种公司制仍然不是现代企业制度,仍然无法有效制约权力。总之,经济体制每前进一步都会深深感受到政治体制的掣肘,使经济体制留下腐败的漏洞。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具体表现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以及政府行为等方面都以法律的形式来全面规范,即一切经济活动法治化。而我国至今仍然是一个人治社会,权大于法。人治下搞市场经济,为权力广泛干预经济提供了大量机会。如市场经济是自主经济,要求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自主性。而人治是不可能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性的,它尊重的是长官意志。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要求充分尊重契约自由,约定优于法定,尽量减少行政干预,而人治强调权力的无所不在、无所不能,法(长官意志)定优于约定。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要求进行公平合法的竞争,而人治崇尚官商结合,权力经商,限制或排斥竞争。市场经济是市场调节和国家宏观调控有机结合的经济,要求首先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国家宏观调控在法律的约束下进行,而人治强调行政权力优先,且不受法律的约束,随意干预经济,市场调节很难被尊重。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要求开放国内国际市场,建立统一的调整规则,而人治为一己私利大搞地方保护主义、地区封锁,强调言出法随,一言立法,也可一言废法,破坏统一的法律体系。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人治下的市场经济会给权力进入市场提供广阔的空间,导致权力市场化、权力商品化、权力资本化。这必然导致腐败。

(五)从法律环境看,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立法不完善,执法不严,客观上放纵了腐败

1.从立法来看

(1)反腐败立法不完善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