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同时,暂行条例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做出明确规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考虑到目前有些市(地)企业国有资产数量较少的实际情况,暂行条例还规定,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此外,暂行条例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一是,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实施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二是,对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实施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作为出资人,决定国有股权转让;对所出资企业的重要子企业需要进行监管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三是,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等基础管理工作;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为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要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的方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直接决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对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通过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参加股东会、董事会,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同时,为了保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既要履行出资人职责,又不影响企业经营自主权,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作为规范国有资产监管活动的基本依据,关键在于付诸实施。当前,贯彻落实条例首先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国有企业要站在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的高度,研究制定学习贯彻的具体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使广大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深刻领会条例的重要性,全面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贯彻落实条例还需要抓紧制定完善配套的法规和规章制度。鉴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是一个不断探索、不断深化的过程,条例是暂行的,具有原则性、起步性的特点,一些具体制度和规定还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国务院国资委和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在条例确定的基本制度和框架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政策措施,增强可操作性。同时还要认真研究在贯彻执行暂行条例的过程中可能还会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对策,防患于未然。当前尤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①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新体制架构,国有资产管理由过去的“分而治之”,转为“统而治之”,形成从管理机构到管理内容的“集中”与“集权”,这可能会导致新的垄断以及由此产生新的腐败。一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相对集中。成立国资委,最为重要的是解决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问题,落实国有资产的责任主体。但是,管理的集中也创造了部门“专权”的条件,权力“垄断”如果不加以有效控制,极易产生新的“干预行为”。虽然对国资委的职能已经明确界定,但如果没有一整套制度保障,就难免会偏向另一极端。因为国资管理机构是在过去职能部门基础上合并而成,长期形成的思维定势和体制惯性,会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这将成为“干预行为”新的变种。二是管理权限的相对集权。新一轮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第一次把“管资产和管人、管事”集于一体,具有明显的“集权化”的特点。因为新的集权使管理机构更具有“老板加婆婆”的条件,如果不严加规范,就可能导致更深程度的政企不分,极易把企业管死。三是管理的分层级授权,强化了不同层级的相对独立性。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条件下,事实上存在双重授权,即国务院授权国资委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责;国资委对授权代理的资产也可采取授权方式,选择有条件的资产经营公司代理经营。在授权的范围内,每一个层级可以独立运作,并拥有不受干预的权力。现在人们比较多地担心中间层次。由于中间层功能的特殊性,既不同于一般企业,也不同于政府机构,而是代表政府对企业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股东身份对企业进行控制并对控股企业行使股东权力,因此,中间层离企业距离更近,控制更直接,利益关系更明显,如果没有相应的规范,其对企业的管理控制往往会与公司治理规则发生冲突,甚至演化为“准政府”。上述三个方面都有可能导致腐败主体的转移,从而滋生新的腐败。
②主体的多元化将导致管理的多样化,存在管理失序的可能,从而为腐败提供新的滋生机会。在如何管理国有资产上,存在三种不同模式:一是“统一所有,分级管理”,这是国有资产管理长期实行的基本形式;二是“分级所有”,强调国有资产分别由中央和地方所有,以此来解决出资人到位问题;三是“统一所有,分级代表”,也就是十六大提出的,国家统一所有,中央和地方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比较而言,“统一所有,分级代表”更符合中国的国情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需要。但是,随着“分级代表”的确立,首先面临一个国有资产大规模重组的问题,也就是国有资产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产权界定和管理权限的划分,主要体现为作为国有资产载体的国有企业的归属。这一重组过程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首先是由于改革的过激,资产处置的任意性增强,无序化交易问题突出,从而导致国有资产进一步流失。其次是由于现在地方政府在很大程度上,既是公共政策的主体,也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在双重职能重合的情况下,有可能出现地方把一些好的国有企业作为政府的“摇钱树”,或把国有企业作为解决政府目标的工具。第三是如果片面理解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在具体操作上,对国有资产采取“一退了之”或“一卖了之”,将会引发新的社会问题。
③要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同于行业性的、专业性的监管,既要关注宏观经济发展,又要跟踪微观经济运行;既要对经营者考核奖惩,又要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负责。为此,必须建立和完善一整套监管体系,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考核办法、考核标准以及企业绩效评价体系。但目前有关国有资产监管体系还不健全。体系短缺集中表现在指标体系、考核评价体系和监督激励体系的不完整。这将影响管理机构的职能发挥和有效运作。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建立出资人制度,也就是要实施国有资产的委托代理。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不完备的契约关系,为避免这种不完备造成的缺失,就需要建立一整套科学的、便于操作的指标体系、评价体系和监督激励体系,以尽可能地减少代理者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指标体系的确定依据国有资产的性质和经营特点而有所区别,既包括现实增值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创新能力,也包括长期发展能力等。建立对代理者的考核评价体系,更是一个全新工作,既不能再沿用考核党的干部和行政干部的标准,也不能再搞群众运动式的评价过程。要按出资人制度要求,确立对国有资产经营者的考核评价体系。同时,要建立内外部监督体系、建立激励和约束体系。
(四)加快体制改革,实行制度创新
在体制转换时期,要针对腐败问题产生的体制因素,通过深化改革,加快改革进程,尽早实现体制转换,减少并逐步铲除两种体制并存条件下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并在新的体制中注入反腐败机制,力求在深层次和根本环节上解决党员领导干部的腐败问题。其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体制上要着力抓好政企分开的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掌权的与管钱的彻底分开,切断用权换钱的途径。
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减少国家权力对经济生活的不合理干预,而在市场经济建设之初,计划经济体制沿袭下来的政企不分不仅阻碍了企业的发展,而且也导致了官员的严重腐败。只有全面推行政企分开,割断企业与政府的隶属关系,才能极大地减少政治干预经济和权力进入市场的机会。国有大中型企业在政企分开之后,要进行规范的公司化改制,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无级别,无上级,无主管,企业领导人不再由上级任命,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产生,接受董事会、监事会、职代会和本企业党组织的监督,确保其廉洁经营。政府部门不再包揽企业的市场经营,只承担宏观调控职能和管理职能,监督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营运情况进行有效监督,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这种政府不干预企业,企业直接面向市场,双方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情况下,腐败现象必然会大大减少。
2.从政治体制上看,一是要抓好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公权力的数目,把政府管理微观经济的权力交给企业和社会行使,实行“小政府、大服务”,这样可以减少以权谋私的机会。二是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扩大民主,加强民主监督。民主为利益的分配提供了一条制度化的渠道,在这种渠道下,任何个人都无权单独决定问题,这也就堵死了任何个人以权谋私的途径。所以民主对于反腐败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当前,扩大民主,应着眼于以下几点:
(1)要大力扩大基层民主。基层是人民群众与党政机关频繁发生交往的地方,也是各种利益关系的交会点,因而也使得基层成为腐败的高发区。解决基层腐败必须靠彻底的制度创新,这就需要实行广泛的民主。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在农村要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全面推行村民自治,村务公开,切实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在城市要健全居民委员会制度,让市民在社区管理工作中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在企业要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权力,大力推广厂务公开,切实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政府机关要全面推行政务公开,除了涉及国家机密、国家安全的以外,凡是能够公开的,都要对社会公开,让群众参与,让群众监督。
(2)要丰富民主参与的形式。当人们的利益通过制度内的机制能够得到表达、得到实现的时候,人们就不会冒险寻求制度外的解决。比如人们通过法院能够及时地要回欠款,就不会寻求黑社会的帮助。当人们的利益通过正常的程序能够得到表达并且得到实现的时候,人们就不会寻求通过贿赂的途径解决。当前人们的利益表达途径、利益实现途径还很不宽广,突出表现在民主的形式还很不丰富,比较单一,许多情况下,有原则性规定,但缺乏操作性的具体程序,或虽有程序规定,但很不完善。为此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当前扩大民主参与的途径,除了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外,还应重点健全和完善以下一些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