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职务犯罪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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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民主与集中——党的领导权及其制约(3)

其四,对政党违宪、违法行为的追究。①在全国人大成立宪法监督委员会,参照《立法法》第90、91条,受理有关国家机关或公民、社会组织提出的违宪审查申请(在未成立前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受理、审查),如认为党的政策文件确有与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向有关党组织提出书面意见,要求自行修正。如该党组织不予修改的,可以依人大法定程序,宣布无效,或明令政府机关与人员不予执行。被诉违宪的党组织如不服人大的裁决,可以要求复议;如认为法律有误或过时,需要修改,也可以提出立法建议,依法定程序,争取人大修改或废除与党中央的政策和决定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另立新法。②各级人大应设立廉政监督委员会。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议会都设有专门的反腐败职能机构,如美国众议院的“道德委员会”,英国议会的“查弊专署”等。实践表明,我国人大也有必要设立廉政监督委员会,并制定人大反贪污监督法,对该委员会的地位、性质、职权、监督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保证廉政监督工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其主要职权是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公务活动中的廉政情况进行监督。如:审查重大腐败案件的文件和材料;提请人大罢免腐败分子的职务;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执法检查,纠正违法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公布腐败分子的犯罪事实和处理结果;听取和审查主要行政领导干部关于廉政情况的报告;组织廉政立法的具体工作等。

2.民主党派的监督

中国不实行多党制,而是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种制度显然不如多党制下的制约力强。但从反腐败的角度看,多党制并不必然就会促使执政党廉洁从政,这有早期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现在的大多数实行多党制的发展中国家为证。他们虽然实行了多党制,但腐败并没有消除,反而愈演愈烈。这也就是由于多党制下缺乏一个强势政党的缘故。亨廷顿指出,政党的软弱,意味着腐败的机会。在我国现行的政党制度中确有难以发挥监督制约的因素,从几十年的实践来看,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监督功能并没有得到有效地体现,因此必须加强和完善民主党派的监督。江泽民在2000年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也指出,共产党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相互监督”,主要是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

民主党派的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政党体制内,在团结合作的政党关系基础上,通过民主的方式对执政党所实行的一种政治监督。这一表述包含三层含义:(1)民主党派的监督,是在我国政党体制内的一种政治监督。这种监督是在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建立在共同的奋斗目标、共同的政治基础之上,本着“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精神,为改进工作、纠正错误所实行的监督,这与西方政党制度中反对党与执政党彼此对立的权力制衡、利益冲突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2)民主党派的监督,是采取民主的方式,是团结合作的政党关系的具体体现。这种监督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和行政、司法监督,不具备国家权力性质和法律的强制性,而是友党之间通过提意见、提建议、作批评的方式来实行监督。(3)民主党派的监督,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和巩固执政党的领导。这种监督是建立在与共产党根本利益相一致的基础上,完全是以支持和帮助共产党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为出发点和归宿的监督。

加强和完善民主党派的监督,必须做到:(1)扩大民主监督的范围,给民主党派以充分的活动空间。民主监督应当包括中共各级党委依法执政和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各个方面,包括对中共党员领导干部的考核、任用、提拔等。此外,除了进一步发挥原有四员(特邀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教育督导员)的作用外,在其他部门和领域也要选派民主党派的监督员、督察员。(2)赋予民主党派足够的监督权力、大众传播媒介等手段,以实现对执政党的有效监督。(3)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必须法治化、规范化。必须建立健全民主监督的法律机制。要对民主党派在民主监督工作中的调查权、检查权、建议权、督察权以及监督的方式、范围、程序做出明确的规定。在这方面可以先鼓励各地进行探索,待时机成熟,再上升为国家法律。如山西长治市最近出台了《中共长治市委关于实施“五大监督”的意见(试行)》,这就是一个非常有益的探索。在该意见中,它规定:中共党委主要领导人每年要和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及无党派代表人士举行几次高层次、小范围谈心活动,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意见;中共党委要定期向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通报重要人事变动和重要文件的情况,听取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建议,重大事项要随时通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可就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问题,向同级中共党委提出书面的政策性建议,也可邀请中共党委负责人对有关问题进行交谈;政府召开有关会议可邀请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列席。政府在出台某些重大政策措施前,要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对口协商,征求意见;中共党委和政府组织的贯彻执行重要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要邀请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加,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直至批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中选聘的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教育督导员等特邀人员,对违法乱纪、徇私枉法、贪污腐化的行为要大胆监督,党政部门的有关领导不接受批评或拒绝处理的,要建议中共党委追究其责任等。(4)民主党派能否发挥好民主监督作用,关键在中国共产党自身。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民主监督机制,畅通下情上达渠道,加大民主监督力度。对于民主党派提出的不同意见和批评,各级领导干部应努力做到闻过则喜、从善如流,并切实加以改进。

(二)从内部制约看

对党的权力的制约应当主要依靠中国共产党内部的权力制约机制,因为任何外部的制约和监督都有“与党谋权”的嫌疑,搞不好也容易削弱党的领导;而且这些监督者本身就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监督,监督的效能可想而知。所以对党的监督制约应主要转到完善党内的制约机制上来。根据上文对党内制约机制的分析来看,当前完善党内制约机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建立和完善党内权力制衡机制

我们认为建立下列党内制度十分重要:(1)建立党代表大会的年会制与常任制相结合的制度,加强代表大会的监督功能。(2)合理划分党内权力,形成权力相互制衡。党的最高决策权属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最高执行权属于中央委员会,最高监督权属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3)解决高度集中的家长制或变相的家长制。这是改变个人高度集权的治本之举。(4)废除实际存在的或变相的“官员钦定”制,落实民主选举制。(5)彻底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6)实行公开选拔聘任制。(7)彻底废除指定接班人制,健全监督和制约党的领袖的体制。

2.完善党内监督体制

党内监督问题,主要是重构党内监督体制,提升党内监督机构的地位。(1)改革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机制。改变现行的纪委对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负责的体制,确认纪律检查委员会是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党内专门监督机构,它受代表大会的委托,实施对党的执行机关的监督制约,与执行机关具有平等的地位、平行的权力。在内部实行垂直领导的体制,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经费来源、干部配备使用和福利待遇等都由纪律检查委员会系统统一安排,以保持相对独立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人员一律实行任期制,任期未满一般不得调离现任工作岗位。(2)明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包括:对同级党委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监督制约,以保证政令畅通;对同级党委重大决策的监督制约,以避免决策失误;对同级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的监督制约,以杜绝个人专断;对同级党委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和人事制度的监督制约,以确保任人惟贤;对同级党委遵守党规国法的监督制约,以维护法制统一;对同级党委履行职责的监督制约,以防止滥用权力。(3)扩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实际权力。要建立检查机关对执行机关的质询机制,当检查机关认为执行机关的决定或行为不当,有悖于党规国法时,可以通过一定渠道进行质询,对其形成制约。建立检查机关对执行机关的否决机制,当检查机关认为执行机关的某项决定严重失误,经过其他方式干涉无效时,可以使用否决权,使其中止执行,并交由上级组织作出裁决。为了确保检查机关对执行机关的工作能够有一个及时、全面和准确的了解,凡党委召开会议,纪委都可派出相应级别的人员列席,并可就相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4)重新确定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党委的关系。中央纪委应直接归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领导,地方各级纪委应归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和上级纪委领导,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定期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对其负责。同级党委应协助、配合同级纪委开展工作,与同级纪委不是领导关系。

3.建立健全党内各项民主制度

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稳定性、全局性和长期性。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当前要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健全和切实保障党员和各级党组织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进一步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党章对党员的民主权利作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这些民主权利主要包括: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对党的决策的讨论权、表决权,对党的工作的建议权、倡议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申诉权、批评权、辩护权和意见保留权,对党的干部的评议权、监督权和罢免权等。党章规定的党员民主权利,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伴随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党员的权利意识、参与意识日益增强,这对党员民主权利的实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通过建立健全党内选举、党内监督、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以及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方面的制度和程序,进一步疏通党内民主渠道,拓宽党内民主途径,丰富党内民主形式,使党员的民主权利得到充分的行使,实现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广泛参与、有效管理和积极监督;要健全和完善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党内法规体系,严肃党的纪律,对于违反党内民主的现象和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使党员民主权利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2)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内民主在党的领导体制中的集中体现,也是党内最根本的领导制度。当前,健全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必须进一步理顺党的代表大会、全委会和常委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形成一个责权明确、相互配合、有效制约的科学的领导体制;要积极探索和推进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做法。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调动党员代表参与党内事务特别是重大问题决策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党的代表大会作为本地区党的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要进一步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落实全委会职责,重大问题由全委会讨论决定,加强全委会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监督;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健全党委决策程序,提高各级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