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媒体有利的是,在美国,政府官员很难在针对新闻媒体的诽谤案中获胜。在法院看来,政府公务员与公众不同,必要时必须经受审查,而且有义务向公众报告其如何履行责任。
更重要的是,政府对媒体的事先约束是媒体难以接受的。媒体的作用就像雨果?布莱克大法官在“《纽约时报》诉合众国”一案中所说的那样,“在第一修正案中,奠基者们给予新闻自由的保护使新闻机构得以在我们的民主政体中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新闻机构为之服务的应当是被统治者,而不是统治者。废止政府对新闻出版的检查权是为了使新闻机构能够永远毫无拘束地批评政府。而保护它就是为了让它能够暴露政府的黑幕,以为人民知晓。”
在这些大法官们看来,只有自由、不受约束的新闻机构才有可能有效地揭露政府的欺骗与谎言。而一个自由的新闻机构,其最重要的一项职责就是阻止政府愚弄人民把他们送到异国他乡去充当炮灰。这其实也是美国媒体在越战和伊拉克战争后期对政府口诛笔伐的动力所在。
可以说,宪法的保护和司法部门的支持,是美国媒体得以对美国政治生活特别是对外政策持续产生影响的关键所在。
《纽约时报》的一案成名更能说明问题。
在当代,“五角大楼文件案”(或称“《纽约时报》案”)是最具典型意义的案例,它于1971年夏在事先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猝然发生,被认为是美国宪法史上涉及第一修正案问题的最重要的案件之一,同时也是有关“事先约束”的最富有戏剧性的一个案例。
1971年6月13日,《纽约时报》在头版头条刊登了题为《越南档案:五角大楼研究报告追述30年来美国逐步卷入的经过》,这就是后来众所周知的“五角大楼文件”。
这一事件引起了政府的强烈反应,尼克松总统同意了司法部长约翰?米切尔的建议,警告《纽约时报》,如果它继续刊登这份材料,将以间谍法对它提出起诉。应联邦政府要求,纽约南区地方法院法官默里?格尔菲对《纽约时报》发出了一项临时禁令,这是美国有宪法以来,政府第一次试图事先对出版物进行控制,而这正是第一修正案旨在预防的事情。
但事情并没有向着有利于政府的方向发展。
在《纽约时报》连载暂停后,《华盛顿邮报》却跟了上来。之后,《纽约时报》又恢复了连载,4天后,《波士顿环球报》也开始行动,而美联社也着手在全世界范围内传播这份材料。与此同时,格尔菲法官拒绝了政府希望永久性禁止《纽约时报》发表此文的请求,但联邦第二巡回法院却推翻了这一判决,规定有关禁令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