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走向善治:中国地方政府的模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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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 地方政府的运行机制创新(4)

一是增强执行主体和政策本身的合法性。要切实提高政策执行主体身份的合法性,包括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绝不可越权行使。“合法性形式上来源于政府在民众中的形象,实质上来源于政府及其官员的客观绩效与民众对这种绩效的主观认识”,因此要着力提升行政机关的公众形象。近年来,浙江省加快建设“信用政府”和“效能政府”,以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为目标,全面推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失职追究制等建设,完善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制度,在服务于民、取信于民方面取得了新进展,得到了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同时,地方政府还要通过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健全公共政策的传播机制,使政策的目标群体真心接受该政策,确保政策内容赢得社会的普遍欢迎。

二是完善执行管理体制和信息沟通机制。作为一种典型的组织行为,政策执行的过程也是政策在地方政府组织自上而下的贯彻过程。政策执行必须讲究效率与秩序,假如执行权力配置不明确,就往往出现这样的局面:有利可图,就相互争权;无利可图,则执行敷衍。因此,要在管理体制上处理好执行机构内部及与其他机构的关系,使之运转协调,为政策有效执行提供组织保障。与此相匹配,要健全执行信息反馈系统的功能,构筑多层次、多功能、内外沟通、上下结合的信息控制网络,确保执行信息沟通的广度、深度和真实度。

三是减少政策执行的弹性空间。由于专业知识和信息的不完整性,在高层次的决策阶段所规定的政策内容往往比较原则,政策执行者一般都有裁量权。行使裁量权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实质性问题上,也可以在实施时间、操作程序、工作手段等方面保持一定的弹性。但是,“利益差别的客观性决定了下级执行者在政策执行的灵活性环节中具有采取使上级政策失真行为的内在冲动”。政策执行越富有弹性,实施过程中所积累的偏差几率就越高。伯纳德.施瓦茨曾说:“无限自由裁量权是残酷的统治,它比其他人为的统治手段对自由更具破坏性。”所以必须掌握好公共政策的回旋余地,对关系重大、影响全局的决定,要明示坚决按照部署执行;需地方和部门结合实际贯彻的意见,也要求及时反馈备案,确保令行禁止。

四是强化公共政策的执行控制。这是使政策达到预期目标而对整个政策执行过程及要素进行监控和纠偏的过程。只有健全控制机制,通过对政策执行前、执行中和执行结果的预测与比较分析,监督政策执行的各个环节,才能有效防止政策规避。要整合现有的机构力量,设立专门的政策执行监控部门,不断完善政策执行控制的一系列制度和规程。浙江省地方政府推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健全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备案制度,是一种有效做法。对各类案卷要统一立卷归档,并且依照规则实行年度评查。同时,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探索完善的奖惩制度,切实维护公共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当然,政策执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政策有效执行绝不等于各地、各部门按部就班,机械地“照方抓药”。行政机关如果能够把握政策的精神实质,结合实际创造性地予以完善,从而更大限度地实现决策目标,则属政策创新而非政策规避,是政策有效执行的突出表现。事实上,政策有效执行的关键,是政策执行结果与政策目标或政策意图相一致。做到了这一点,才是公共政策执行的实事求是。

三、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行政审批是公共政策执行的重要内容,一般是指行政机关在其管理权限范围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申请人的申请的过程。如果批准其申请,就意味着授予申请人从事申请名下的活动的资格或权利。行政审批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行政管理方式,但在西方国家具有以下特征:(1)审批比较规范,必须有法律和政策依据,要依法审批、按章审批;(2)审批范围不大,程序公开透明;(3)审批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比较小,仅仅是辅助性的管理方式。与之相比,我国地方政府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行政审批事项之多、程序之繁、成本之高是相当突出的问题。1999年以来,浙江省已进行多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共取消或调整行政许可(审批)项目9991项,废止修订文件4185件,纠正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审批)实施主体428个。其中,取消或调整省级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56项,废止修订文件505件,纠正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审批)实施主体2个。各部门还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有的部门推行“并联审批”和“一审一核”制度,并设立办事“窗口”,实行一次收文、联合审查、一次审结、一次收费的办法。同时,各地还普遍建立了行政服务中心,全省11个设区市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60%左右已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其中绍兴、衢州、舟山市的比例已分别达85%、78%和75%,极大地方便了企业和群众。

但总体而言,当前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仍处于应急型的减量改革阶段,其问题和缺陷日益显现。一是改革存在随意性。各地均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审查行政审批事项是否合规,却没有从实质上细究法律、法规本身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而出于现实的考虑,各地改革都以行政节制为主要推动力,审批项目削减大多靠行政机关“自查自纠”,让“运动员”作“裁判员”甚至规则的制定者。这导致改革过程缺乏理性设计和统一标准,最终只能是对各部门方案的简单汇总。二是形式主义严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往往重数量、轻质量,功利取向明显。一些地方和部门为追求削减数目和比例,玩数字游戏,将一个项目拆分成几个充数;或者避重就轻,仅仅撤并一些“含金量”不高的项目;或者将审批事项改头换面,搞“换汤不换药”的变相管制,以致改革被部门博弈所扭曲。三是措施不够配套。目前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部门之间、上下之间仍然相互牵制,你改我不改,下动上不动,存在比较突出的脱节现象。同时,由于长期来行政机关普遍重审批、轻监管,重收费、轻服务,一旦取消了审批事项,在很大程度上就完全放弃了政府部门管理和服务的责任。

应该看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绝不只是审批项目的增减,它涉及政府职能、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的深刻转变,是推进地方政府模式创新的重要切入点。传统地方政府的行政审批是一种直接的、微观的、权力无限的管理方式,极易导致政府膨胀和社会萎缩,窒息市场和企业的活力,并滋生大量的腐败现象。同样,即使目前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实质上都是改革不深入、不彻底所造成的,是传统管制型政府强大惯性制约的结果”。围绕多元治理、和谐治理的发展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必须摆脱在低层次徘徊的局面,全面冲破管制行政的桎梏,切实推动地方政府模式的创新。

首先,按照现代地方政府的职能定位,在行政审批上及时“退位”与“补位”。设定行政审批项目,需考虑两个层次的问题:其一,符合政府职能的范围;其二,确需行政审批管理的方式。这是改革的裁剪尺度。关于地方政府的职能定位,此前已作专门阐述。很显然,对那些不属于地方政府职能范围的事情,不宜搞行政审批。另一方面,行政审批项目的设立,应综合考虑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不少行政审批项目都可用行政备案制或核准制取代——凡符合法律规范的,公民或法人可自行实施,只需事先报政府核准或事后向政府备案;行政机关仅仅予以复核性检查,若发现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理。而对某些稀缺性资源的配置,为兼顾市场效率和社会公平,可实行招标、拍卖等方式。如发放城市出租车营运证,可先在评估城市容量的基础上,由行政机关确定发证数量后予以公开竞价。

总之,凡不符合地方政府职能定位的,行政审批必须“退位”;凡可以采取其他更适宜途径的,则创新管理方式,促使行政审批“退位”;而对政府确需管却没有管的一些事项,行政审批也可相应“补位”。

其次,兼顾改革总体目标与阶段性任务,统筹考虑设立行政审批项目。各地经过多轮改革,目前各地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都有一定的依据。

如果改革主要是梳理审批项目的合法性,那么这一目标已经基本完成。

但改革的题中之义是政府转型,当法律法规本身不合理、不公正,依附其上的行政审批制度就应是改革的对象。从宏观上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仅是单纯的行政系统的革弊兴利之举,它还必然地要肩负起行政法制的基础性建设任务”。着眼于构建现代地方政府,改革可与行政法制建设相互促进。只有建立比较完善的行政法律制度,才会有比较科学的行政审批制度,审批范围才能达到较为合理的状态。这决定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注重合法性论证的同时,还要更加注重合理性论证;应从依法清理审批项目转为清理现行法律法规。按照创新地方政府模式的要求,必须及时修改或废止那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文本,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行政审批制度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第三,再造行政审批流程,切实规范审批权行使。“就行政审批制度而言,审批范围与标准的设定所体现的是实质正义,而具体机关和人员实施的审批行为则反映出形式正义的实现程度。”现行行政审批既存在制度本身的问题,也存在执行中的问题。比如,有的行政机关任意抬高或降低审批标准,利用手中权力增设管理相对人的义务,或者随意放慢行政审批节奏。这些弊病源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地位的不对等。而要实现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在审批过程中的力量平衡,必须保证审批权受到严格制约,其中规范审批权行使程序尤其重要。在行政审批制度中,程序表现出独立的价值。它使行政机关从审批的权力主体转化为程序的义务主体,既可以保障行政审批的效率,又能够维护相对人的权利。当前要改革和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对保留的每一个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申请对象、审批条件、报备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各环节进行规范,并制定具体、明晰的流程向社会公开。对报送材料齐全的审批申请,行政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近年来宁波市还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作为行政流程再造的一个重要载体,努力将行政审批纳入程序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同时,要强化信息公开、权责对等、收支分离等制度,禁止审批机关人员在公务场合之外单方面与申请人接触,并实行利害关系回避制度,确保行政审批在程序上实现公平正义。

第四,完善行政服务中心运作,努力实现“一站式”服务。行政服务中心是审批制度改革的产物。由于申请人办理审批手续极其繁琐,“图章堆砌、公文旅行、搭车收费”成了公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行政服务中心正是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它在现行管理体制的框架内,着重体现“集中、限时、透明、联合”的特点,即不同部门的人集中起来办各部门的事,所以制度创新的初始成本比较低。但这一制度供给本质上是传统行政审批的物理集中,必然具有强大的制度惯性。因此在完善行政服务中心功能的基础上,要积极推行“一站式”服务。“一站式”服务的核心是政府职能的逻辑整合,它不仅是行政审批事项的集中办理,而且是一体化服务。对依法需要两个以上职能部门分别审批的,应由政府确定一个主办部门作为“窗口”受理,坚决避免多头、重复审批。同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以公共服务为主线,将分割在不同部门的流程予以整合,使相关政府部门处于同一个虚拟机关之中,更紧密地形成“一站式”服务的运行模式。

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

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是地方政府构建有效执行体系的重要保证。目前,各地普遍存在行政执法主体过多过滥、职能重复交叉的问题。1996年,浙江省地方政府为贯彻《行政处罚法》,对各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进行了清理;2004年,又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全面清理了各级政府组织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近年来,为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不少地方还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其中,既有行政机关之间的联合执法,主要是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合;又有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之间的联合执法,一般是行政机关与立法、司法机关的联合。有的联合执法比较紧密,有固定组织,主要是为解决长期性的问题而形成;大多数联合执法比较松散,根据上级命令或同级之间的协调而组织,主要是为解决突发性、重点性、临时性的问题。联合执法在实践中形形色色,实务界和理论界褒贬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