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隐性权力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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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罢免撤换制度成党内民主“难中之难”(2)

“从各地情况来看,都不同程度地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基本框架下,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实施细则。”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李成言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认为,“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如果试点取得突破,必然会有力地促进我国执政党的党内民主建设。”

但记者致电或实地采访时却发现,各地对实施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的进展和成效,始终保持着出人意料的“低调”。比如,杭州市委纪委研究室相关负责人表示:“不清楚进展情况。”而沈阳市纪委相关领导也不接受采访,并表示“需要中纪委发函,才接受记者采访”。

“在我国自上而下的权力体系下,如果没有相应的配套改革,罢免或撤换这种自下而上的监督机制,最终只能走向空洞化,流于形式。”深圳市委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干部对记者坦言。

据多位知情人士透露,这项中央纪委的试点工作在各地开展得并非顺利。由于多数地方缺少付诸实施的具体程序和机制,以及缺乏基本的保障制度,致使这项制度在落实和执行中成为党内民主的“难中之难”。

成为党内民主“难中之难”

2002年11月14日,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并且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党内民主必须先行。

“党内民主包括民主选举和民主罢免两个重要环节。”黄小勇认为,“长期以来,公众对党内民主的理解,普遍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即忽视了民主罢免,而比较重视和强调民主选举。选举权和罢免权是民主权利不可或缺的要素。”

“建立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是为了弥补现有的自上而下监督制约方式的不足,并非是让其取代已有的党内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方式。”李成言说,“作为党内民主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罢免或撤换’制度与现有的党内撤职、免职、调整工作岗位等制度有很大区别。”

“主要区别体现在监督主体的不同。”李成言解释,“‘罢免或撤换’是自下而上的监督制约行为,即由地方党委委员、地方纪委委员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的要求。后者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督制约行为,即上级或同级党组织对犯错误或不称职的干部作出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在现实中,罢免或撤换制度执行难度极大。”李成言指出,“这项自下而上的监督制度,涉及党内选举、干部考核评价、党内权力结构的设置与运行等一系列基础性和配套性乃至关键性的工作。”

“很多地方试行的罢免或撤换制度,由于细则没有规定清楚,导致执行难度加大。”许耀桐认为,具体来看难点有三。首先,什么才算不称职?是一般的不称职,还是严重的不称职?如果是严重不称职,那么,应到了什么程度才能被提出罢免或撤换?这本身是很复杂的一件事,更多的是需要下级“两委”对上级“两委”,依据其实际工作情况作出正确的判定。

其次,谁来受理和仲裁该不该罢免或撤换?是上级党委或纪委,还是上级的党代会,还是党的专门的某个机构?进行这样的罢免或撤换要走怎样的程序、步骤?

最后,被罢免或撤换的“两委”委员如果不服,是否允许其进行申诉?“诸如此类的情况很多,现在都还不明确。”

从更深层次来看,许耀桐还特别指出,罢免或撤换制度实施的最大难点,是党的代表大会尚未实行常任制。“罢免或撤换制度是民主选举制度的重要构成,官员是按什么程序选任,就必须通过同样的程序来罢免其职务。”

“按照上述原则要求,在党的代表大会尚未实行常任制的情况下,对各级党的代表大会所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委员,就很难实行严格意义上的罢免,这也给党内罢免制度的实施带来难度。”许耀桐说。

在多位受访专家看来,目前还存在不少其他制约这项制度推行的因素。比如,对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缺乏奖励机制,导致其提起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动力不足。相反,不进行监督却有不少好处,比如好人缘,和其他委员的好关系,等等。

同样,监督要付出高昂的成本,这也使不少党员心存顾虑。比如调查了解被监督对象的问题需要花时间;如果监督要求失实,可能要受到批评或处分等。最关键的是,监督的领导级别越高,受到打击报复的可能性就会越大。

“根据相关规定,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北京某机关一位党委委员对记者说,“在目前‘一把手’权力缺乏约束、配套措施无法跟进的情况下,即使其不称职,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需要具有一定的勇气和无畏的牺牲精神。”

这位党委委员还直言:“罢免或撤换制度在各级地方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这个层面难以推行,那么在全体党员中推行的话,阻力可想而知。很多人宁可采取匿名举报的方式,因为这样会少了很多风险和麻烦。”

在记者的采访过程中,多位党员干部也表达了与其类似的看法和担忧。

尚需更多配套改革跟进

不可否认,建立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是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一个“大动作”,涉及党内干部选用、管理和监督等诸多方面。这一制度的真正实施,需要党内干部制度的一系列改革与之配套。

在黄小勇看来,把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制度化、机制化,要有改革创新的勇气和胆略,因为现行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干部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仍存在着与建立这项民主制度的要求不相适应之处。

“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在各级地方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试点,其意义非常深远。”黄小勇说,“这可为将来过渡到以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为主体,甚至以全体党员为主体的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探索经验、创造条件。”

“当然,实施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问题。”黄小勇指出,“但这不能再作为延缓的理由,而应以实施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为动力,加快有关方面改革,进而为这项制度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的实施,要贯彻党员本位的原则,千方百计地调动全体党员的积极性,使全体党员都能参与。”李成言认为,“不能把参与人员的范围仅仅限定在‘两委’委员,而更应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原则。”在他看来,如果把广大党员拒之于外,就会严重削弱这项监督制度的有效性。“因为广大党员与‘两委’委员相比,必然是贯彻实施这项监督制度的主体力量。”

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李成言建议加快两方面的配套建设。“一方面要建立对普通党员权利的保护体系。比如,如何避免举报者遭到报复,如何对举报及罢免线索核实查处不受干扰等。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和推行党代会常任制。因为只有代表大会的权力行使日常化、制度化,罢免或撤换制度才有基础。”

“可以改进党代会闭会期党的委员会委员、常委的决定方式。”许耀桐建议,“上级党组织委任下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常委,可以考虑不采取直接任命的方式,而采取上级党组织提名,下级党的代表会和委员会表决的方式。”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纪检监察学会副会长任建明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的实施,应给监督主体以必要的激励。“有效的激励是监督责任,特别是失职必究的规定。任何一个地方党委或纪委,如果其中任何一个委员当期或后来被查出‘不称职’、有违纪或违法行为,同期任职的所有委员都应承担一定责任。这些责任的规定要具体、可操作。”

“有效的激励还要有必要的奖励。比如,可以在党内制度中规定,敢于监督或将成为职务晋升、获得表彰或加薪的重要因素等。”任建明说。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建立健全和完善的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是加强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党风廉洁建设的重要措施,值得期待。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这项工作不但有紧迫性,而且极具创新性和挑战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