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所属企业(事业)在流动资产管理上基本做到:合理预测和控制流动资产的需要量和使用量。应采用计划控制、预算控制等手段,在保证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需要的前提下,科学地控制流动资产的使用。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企业、公司,控股公司及所属单位和实行公司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流动资产是指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它的管理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可变现的有价证券、存货等。
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货币资金是指企业(事业)暂时停留在货币形态上的资产。它是企业最具流动性的资产。按其存放地点的不同,分为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在途资金)。
第八条所属企业(事业)应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制度和结算制度,接受银行监督。在内部货币资金管理上,必须做到:
1.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货币资金的收付结算、保管和核算工作。
2.每一笔资金收付业务不能自始至终由一个人办理,即任何一笔资金收付业务的发生和处理,都应做到申请、审批、支付、记账、复核等分别有专人负责,以起到相互牵制和制约的作用。
3.按照内部控制原则对货币资金收入和支出的流程作出合理规定。即具体而明确地规定出发生货币资金收付业务时,在业务部门、会计、出纳等各环节之间,应该如何填制审核,传递有关凭证、登记账簿等。
4.对货币资金的收付凭证的使用和保管作出明确的规定。如各种收款凭证必须预先编号,作废时必须与存根一并如数归档等。
5.对货币资金支付使用的印鉴不能同一个人保管,必须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与出纳人员各自保管一种。
6.货币资金收入应立即入账,现金应及时解缴银行,货币资金支出应有正当的审批手续,货币资金应经常或定期进行盘点与核对。
7.企业不得保存账外公有货币资金,不得将公有货币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储蓄机构和账外现金等各种形式的账外货币资金,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8.及时、正确地进行货币资金核算,如实反映货币资金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加强货币资金收支凭证的审核,保护货币资金的安全。
第九条企业货币资金收支内容,包括:
(一)收入内容
1.由销售部门根据销售合同、客户订货单实现收支或预收的货款;
2.由财务部门汇同销售部门催缴应收账款中本期收回的货款;
3.由财务部门收到销售部门应收票据兑付收回的本期货款;
4.由供应部门处理超储积压材料当期收回的款项;
5.由生产部门对外协作加工收回的加工费;
6.由设备部门处置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
7.对外投资本期收回的利息、股息或收回投资可分得的本金;
8.企业其他货币资金收入。
(二)支出内容
1.由供应部门按材料采购合同,当期支付的采购支出;
2.由财务部门按供应部门确定当期须结清的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的支出;
3.由劳动工资部门按当期支付的工资、津贴、资金及职工福利费支出;
4.由财务部门按当期应缴税金支付的税金;
5.按章程或决议应付的当期股息、红利的支出;
6.由基建工程部门按计划当期支付的工程款支出;
7.由设备部门按技改项目当期购入设备款支出;
8.由生产部门按生产计划外委加工费的支出;
9.企业外购债券、收购股票,联营投资的当期支出款项;
10.财务部门管理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制造费用在当期的货币资金支出款项;
11.企业其他货币资金支出。
现金的管理
第十条现金是指企业财务部门为了支付日常零星款项而掌握的现款,它包括库存现金和备用金。
第十一条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等各项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用支出。
7.企业负责人批准的其他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企业在办理有关现金收支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几项原则:
1.企业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有困难时,向开户银行说明原因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企业支付现金,可以从本企业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企业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先报送开户银行明确坐支金额和限额。企业应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3.企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企业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向个体工商业主购买,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十三条库存现金限额应按开户银行核准的最高限额执行。即企业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在3~5天内所需的限额。
第十四条企业库存现金的日常收支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财经纪律和财经政策,同时也要符合企业的财务收入计划。
第十五条企业在现金出纳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有关业务手续制度。收支现金,必须有凭有据,符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规定;收支现金后,必须在现金收支凭证上加盖有日期的“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戳记和出纳人员的图章,并及时编制记账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业务终了,应进行账库核对,发现现金余缺应及时列账,并报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查明原因。
第十六条企业领导和财务负责人,要督促和严格遵守国家财政法令和财经纪律,在现金收支上,严禁“白条”抵库,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情况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并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有关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企业应根据本办法,按内部牵制原则,建立本单位内部现金管理细则,并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
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八条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入银行的货币资金。根据规定,企业收入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必须解缴银行;企业的一切支出,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手续。
第十九条企业在办理银行存款收支业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企业向银行存款或支款,必须使用银行统一规定的原始凭证。
2.企业财务部门对各种支票和付款凭证,必须认真保管,按编号顺序登银行存款日记账。支票如有遗失,应及时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3.企业签发支票和其他结算凭证支付款项时,必须保证存款户有足够的存款余额,杜绝签发“空头支票”。
4.企业签发支票必须有单位和负责人的印鉴,并与送银行的留存印鉴相符,方为有效。
5.企业的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分几次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其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未达账”原因进行处理改正,并与月终编制出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和企业的记录达到一致。
6.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结算纪律,不准出租出借企业银行账号,不准套取银行信用,保证结算业务正常进行。
7.企业除开户银行外,在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应加强存款的管理,遵纪守法办理结算业务,并应逐步减少,集团公司原则上不允许企业在多家金融机构设立账户。
第二十条企业银行结算应以汇票、本票、支票为主体进行结算。企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加强对银行结算各种票据的管理,规范本企业财务人员票据使用的信用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遵守纪律、行政法规,维护好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秩序。
第二十一条银行汇票管理:企业在使用和受理银行汇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要求:
1.企业在使用银行汇票时,必须确定收款对象,一律记名,应详细填写收款单位或个人姓名,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日期,出票金额,出票人签章,严禁无记名银行汇票签发。
2.企业签发出的银行汇票,必须遵循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中付款期为自出票日起一个月的规定。
3.企业在受理银行汇票时,应认真审查收款人或背书人是否为本企业;是否在付款期限内;日期、金额大小写等填写是否正确;印章是否清楚,有无压数机压印的金额;汇款人或背书人的证明或证件是否有误;背书人证件上的名称与其背书是否一致,票据记载事项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等,以免收受假汇票。
4.企业对银行汇票必须妥善保管,严防丢失,如果遗失应立即通知兑付银行或签发银行请求挂失,并通知收、付款单位或个人,请其协助防范冒领。
第二十二条银行承兑汇票管理。
企业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要求:
1.企业在办理承兑汇票时,必须与对方约定后,向银行申请办理承兑协议,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2.企业应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按协议足额交存签发承兑汇票的款额,不得拖延或少交。
3.企业银行承兑汇票遗失或未使用注销,应备函说明原因,向承兑银行申请注销。
第二十三条银行本票管理。
企业在使用银行本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要求:
1.企业在使用银行本票时,应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同时将款项缴存办理银行本票的银行,并在银行本票上填明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注明支付款项的内容。
2.企业接受银行本票时,应注意审查收款或被背书的名称是否相符;背书是否连续;本票是否在付款期内;签发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印章是否清晰、有效;不定期本票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金额;审查无误后,在银行本票后面加盖本企业银行预留印鉴,连同进账单一并交银行办理结算。
3.企业如签发定额本票,须按《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面额,即1000元、5000元、10000元,其提示付款日期,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规定。
4.由于银行本票为见票即付,不予挂失,企业要严加保管,如有遗失,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支票的管理:企业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两种。
在使用支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要求:
1.企业签发支票,必须经领导和财务主管人员同意,一律记名,使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写,写明用途,加注限额,其大小金额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他内容如有变动,必须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以资证明。
2.企业签发支票必须在银行账户余额内按照规定签发。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不得出租、出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不得将支票交给销货单位代为签发。
3.企业收到转账支票,经审核无误后,填制进账单一并送缴开户银行办理转账,未经收账,不能支用。
4.企业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应立即向开户银行申请挂失,并处罚当事人。
5.企业已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由于银行不受理挂失,应向收款单位请求协助防范,并处罚当事人。如有损失,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6.企业应建立支票登记簿,领用支票必须登记,使用后应及时清理,超过期限应及时核对和清查。
7.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内有效。
第二十五条汇兑的管理:企业采用汇兑结算方式分为信汇、电汇两种方式。
由于使用范围较广,可以支付现金,在使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要求:
1.企业办理汇兑时,应向汇出银行填写信、电汇凭证,详细汇入地点、汇入银行名称、收款单位或个人名称、汇款用途等内容,不尽事宜,可在“备注”栏注明。
2.办理信汇结算,企业可以附寄与汇款有关的必要单据,便于对方及时清算有关账款。
3.企业办事人员在异地因某种情况急需现金时,企业财务部门在信、电汇凭证上必须按规定填明“现金”字样。
4.企业要加强信、电汇结算的管理,汇入异地银行的款项,企业经办人员必须转入合作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银行信用卡账户。
5.企业因某种原因对汇出款项准备追回时,应备正式函件连同原信,电汇回单向汇出银行申请退回。
第二十六条托收承付结算管理。
企业在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时,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企业必须订有进行交易或劳务所依据的经济合同,并交财务部门一份,便于验证托收承付是否合理,没有经济合同的,企业财务部门拒绝办理结算。
2.企业要有货物确已发出(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或劳务结算证件和其他书面证明,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以免发生先托收后发货的情况。
3.企业财务部门在规定的承付期内,见到银行转来的凭证,应积极与经办部门或经办人联系,与合同规定复核,验明货物是否缺少,质量是否合格,及时掌握付款或拒付的理由,防止企业货币资金发生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