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世界500强企业管人管事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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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财务管理制度(7)

2.正式投保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在取得固定资产时,对于应投保者,须即时填写“投保申请书”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安全工程师审核,“会计部门”签注意见,转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对未投保的固定资产,会计部门与安全工程师会商后,认为有必要投保时,应函请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交投保申请。

第六条投保的有关手续

总管理处财务部接到“投保申请书”并经审查后,填具“要保书”,向保险企业办理投保手续,但有特殊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应将投保权利要点函请企业认可。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订立保险契约后,保单正本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自存,保单副本两份连同收据送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后,一份留存,一份连同收据送会计部门凭证整理付款。如投保的固定资产因提供抵押而必须办理受益人转移时,则保单正本交债权人收执。

第七条续保手续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投保物保险期届满时。如需续保,应填具“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会同安全工程师、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于投保期限届满1个月内续保。通知单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会计部门留存。

第八条出险通知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投保物遭受灾害时,应立即通知总管理处财务部照会保险企业,并会同总务、会计部门、安全工程师进行现场调查,将受灾害的原因、时间、状况及损害概算等填入“固定资产灾害报告书”一式四份,经经理核准,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于3日内将两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凭证向保险企业办理索赔手续,一份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保存,一份送会计部门。

第九条勘察现场

如认为有必要,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委托公证机构会同安全工程师、会计、总务部门到现场勘察,以公证机构的“损失报告”作为向保险企业索赔的依据。

第十条索赔

总管理处财务部在接到“固定资产灾害报告”及公证机构的“损失报告”后,应立即填具保险企业规定的“火灾赔偿申请书”及“损失清单”,于损失发生后6日内向保险企业请求赔偿,并将其副本送投保企业,受损固定资产如已提供质押的,应将送保险企业的“火灾赔偿申请书”副本送给质权人。

第十一条赔偿金的处理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领到保险企业损失赔偿金后,应立即连同有关文件汇送会计部门复核办理入账手续,并将处理经过及结果通知投保企业。

第十二条索赔驳诉

如对投保物损失赔偿的请求有异议,总管理处财务部应于接到通知一个月内,附有关资料,汇送总管理处法律事务室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保险权益。

第十三条增设、减损、风险转移及撤除处理

投保的固定资产因增设、减损、移转及撤除等原因而发生变动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填具“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会同安全工程师、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审查后,向保险企业办理另订契约,变更契约或解约等手续,但有特殊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应将投保权利要点函请申请企业认可。另两份一份送会计部门,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保险金额及费用统计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每月10日前根据“投保申请书”、“固定资产灾害报告书”、“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保单正本”,编制上月份“投保企业固定资产保险费用报表”一式数份,呈科长复核,经理核准后,一份财务部自存,其余分送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计部门,同时编制上月份“保险企业保险月报表”一份呈科长复核,经理核查后,由经办人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附则

1.各企业所有外购资产、外购产品、原材料、成品保险等保险事宜除另有规定者外,依本准则处理,但车辆保险则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自行办理。

2.本细则经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四、不动产管理规定

通则

第一条性质

本规定为公司不动产管理事务处理的准则。

第二条目的

本规定在加强不动产保护、改善、利用和不动产权利(指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的得失等方面的管理,以提高不动产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促进于公司事业的快速发展。

第三条契约合同

当发生不动产权利的得失或变更时,必须签订契约,以使其权利关系明晰。但经过政府法定手续处理的,不在此例。

第四条管理人

对于远离公司且无法实行直接管理的不动产,应指定专门管理人。管理人由总务部总务科长提名,并经公司主管批准。

第五条纳税管理人

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应由总务部长指定不动产纳税管理人,并报有关税务机构。

第六条资料保管

不动产及其得失资料应由专人负责整理与保管。

权利转移

第七条不动产文书

当发生不动产所有权得失时,有关单位必须提交给总务科下列文书:

1.契约:包括各类合同和证明文件。

2.说明书:说明有关事由、影响、效果、对方与本公司的关系等。

第八条文书盖章

上列文书如属总务科权限范围内的,由总务科在查实审核后盖章。如超出其权限范围,需经公司主管裁定后,盖章。

第九条登记申请

总务科持盖章后的文书,与对方办理有关手续,然后到有关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

不动产借贷、租赁契约的签订与变更

第十条土地、房屋的借贷

各部门在签订或变更土地、房屋的借贷与租赁契约时,必须提供契约和有关报告。后者包括事由、期限、支付方法、对方基本情况及不动产账面价值与现值等内容。

第十一条土地或房屋转移

账面价值变更当伴随着土地或房屋的转移,而发生其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等时,应进行账面调整。

第十二条转移说明书

各部门如发生不动产转移时,应填写账面变更书所列事项,并附说明书,提交给总务部总务科。

第十三条实施

不动产的转移、变更及登记事项,由总务科负责。

不动产管理台账

第十四条不动产管理台账

总务科应建立全公司的不动产管理台账,以全面把握全公司的不动产状况。

不动产管理台账应包括下列账票与图表。

1.公司所有土地

(1)地籍表

(2)土地台账

(3)土地课税台账

(4)土地综合图

(5)土地实测图

(6)借出土地台账

2.借入土地

(1)借入土地台账

(2)借入土地图

(3)借入土地综合图

3.公司所有房产

(1)房产台账

(2)借出房产台账

(3)房产名册

(4)建筑物分布图

4.借入房产

(1)借入房产台账

(2)借入房产图

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执行。

五、固定资产核算办法

1.固定资产标准为: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资产。

2.固定资产的计价

评估入账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入账,其他均按实际成本计价。

3.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分类计提。根据固定资产类别、估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确定折旧率,具体如下:

项目预计使用年限(年)年折旧率(%)预计残值率(%)

房屋及建筑物25~503.80-1.905

船舶18~505.28-1.905

机器设备8~1811.88-5.285

运输设备8~1211.88-7.925

其他设备4~1223.75-7.925

六、财务盘点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求存货及财产盘点的正确性,盘点事务处理有所遵循,并加强管理人员的责任,以达到财产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盘点范围

1.存货盘点:系指原料、物料、在制品、制成品、商品、零件保养材料、外协加工料品、下脚品。

2.财务盘点:系指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

3.财产盘点:系指固定资产、保管资产、保管品等的盘点而言。

(1)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生产器具等资本支出购置者;

(2)保管资产:凡属固定资产性质,但以费用报支的杂项设备;

(3)保管品:以费用购置者。

第三条盘点方式

1.年中、年终盘点

(1)存货:由资材部门或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

(2)财务:由财务科与会计科共同盘点;

(3)财产:由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

2.月末盘点

每月末所有存货,由经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实施全面清点一次(经管项目500项以上时,得采取重点盘点。)。

3.月份检查

由检核部门(总经理室)或财务部门照会其部门主管后,会同经管部门,做存货随机抽样盘点。

第四条人员的指派与职责

1.总盘人:由总经理担任,负责盘点工作的总指挥,督导盘点工作的进行及异常事项的裁决;

2.主盘人:由各事业部主管担任,负责实际盘点工作的推动及实施;

3.复盘人:由总经理室视需要指派及事业部经管部门的主管(含科长、厂长、处长),负责盘点监督之责;

4.盘点人:由各事业部财务经管部门指派,负责点计数量;

5.会点人:由财务部门指派(人员不足时,间接部门支持),负责会点并记录,与盘点人分段核对、确实数据工作;

6.协点人:由各事业部财务经管部门指派,负责盘点时,料品搬运及整理工作;

7.特定项目按月盘点及不定期抽点的盘点工作,亦应设置盘点人、会点人、抽点人,其职责亦同;

8.监点人:由总经理室派员担任。

第五条盘点前准备事项

1.盘点编组

由财务部门主管于每次盘点前,事先依盘点种类、项目编排“盘点人员编组表”,呈总经理核定后,公布实施。

2.经管部门将应行盘点的财务及盘点用具,预先准备妥当;所需盘点表格,由财务部门准备。

(1)存货的堆置,应力求整齐、集中、分类,并置标示牌;

(2)现金、有价证券及租赁契约等,应按类别整理并列清单;

(3)各项财产卡依编号顺序,事先准备妥当,以备盘点;

(4)各项财务账册应于盘点前登记完毕,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应由财务部门将尚未入账的有关单据如缴库单、领料单、退料单、交运单、收料单等利用“结存调整表”一式两联,将账面数调整为正确的账面结存数后,第二联财务部门自存,第一联送经管部门。

3.盘点期间已收到料而未办妥入账手续的原物料,应另行分别存放,并予以标示。

第六条年中、年终全面盘点

1.财务部门应于呈报总经理,经核准后,签发盘点通知,并负责召集各事业部的盘点负责人召开盘点协调会后,拟定盘点计划表,通知各有关部门,限期办理盘点工作;

2.盘点期间除紧急用料外,暂停收发料,至于各生产单位于盘点期间所需用料的领料,材料可不移动,但必须标示出;

3.年中、年终盘点,原则上应采全面盘点方式,如确因事情特殊,无法办理时,应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始得改变方式进行;

4.盘点应尽量采用精确的计量器,避免用主观的目测方式,每项财物数量,应于确定后,再继续进行下一项,盘点后不得更改;

5.盘点物品时,会点人均应依据盘点人实际盘点数,详实记录于“盘点统计表”,并每小段应核对一次,无误者于该表上互相签名确认后,将该表编列同一流水号码,各自存一联,备日后查核,若有出入者,必需再重点;盘点完毕,盘点人应将“盘点统计表”汇总编制“盘存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经管部门自存,第二联送财务部门,供核算盘点盈亏金额。

第七条不定期抽点

1.由总经理室视实际需要,随时指派人员抽点;可由财务部门填具“财务抽点通知单”于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办理;

2.盘点日期及项目,以不预先通知经营部门为原则;

3.盘点前应由会计部门利用“结存调整表”将账面数先行调整至盘点的确实账面结存数,再行盘点;

4.不定期盘点,应填列“盘存表”。

第八条盘点报告

1.财务部门应依“盘存表”编制“盘点盈亏报告表”一式三联,送经管部门填列差异原因的说明及对策后,送回财务部门汇总转呈总经理签核,第一联送经管部门,第二联财务部门自存作为账项调整的依据,第三联转送总经理室;

2.不定期盘点,应于盘点后一星期内将“盘点盈亏报告表”呈报上级核实。年中、年终盘点,应由财务部门于盘点后两星期内将“盘点盈亏报告表”呈报上级核实;

3.盘点盈亏金额,平时仅列入暂估科目,年终时始以净额转入本期营业外收入的盘点盈余或营业外支出的盘点亏损。

第九条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盘点

1.现金、银行存款、零用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等项目,除年中、年终盘点时,应由财务部门会同经管部门共同盘点外,平时,总经理室或财务部门至少每月抽查一次;

2.现金及票据的盘点,应于盘点当上下班未行收支前或当日下午结账后办理;

3.盘点前应先将现金存放处封锁,并于核对账册后开启,由会点人员与经管人员共同盘点;

4.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现金(票据)盘点报告表”一式三联经双方签认后呈核,第一联经管部门存,第二联财务部门存,第三联送总经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