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关于土地所有制问题的两大基本概念。
a.教田
教田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作为寺庙财产的土地,即把收益用作维持寺院和宗教学校运行的土地;另一种是作为慈善和公益机关财产的土地,即用来维持该地区所建立的贫民收容所、医院、公墓、桥梁和水井等费用的土地。
b.军功田
军功田又称采邑田,有三种类型:(a)把土地或有一定收入的项目分配给受田人,作为其完全独有的财产。这一类土地由三种土地所构成:没有被任何人耕种过的地段,被原占有者抛弃的土地,现在虽然仍被异教徒耕种、但在征服敌国以前已被伊玛目答应分给******军队某个成员的土地。需要指出的是,这一类土地“通常”都是荒地,其目的在于扩大耕种面积,也就是扩大征收地亩税的土地面积,从而增加国家收入。(b)伊玛目允许受田人对分配给他的土地享有某些权利。比如,他可以从拨给他的土地上获得部分农产品,或者作为份地领受者可以获得地亩税所提供的收入的全部或一部分。这类军功田的目的与第一类军功田的目的不同,它主要被以固定收入的方式给******军官作报酬。按照通例,只有武士、重骑兵才能领受这类土地。(c)有权与领地管理机关一起拥有一些设施的享用权所带来的收益。比如采矿工业、盐、石油、硫磺等矿产地的收益,以及道路、集市、磨坊等的收益。这类军功田的目的与第二类军功田的目的一样,也在于以固定的收入给******军官作报酬。
6.******统治时期印度土地所有制的封建化过程
公元7世纪初,在阿拉伯半岛成立的******开始入侵印度西北部的信德,揭开了******入侵印度的序幕。******对印度的真正征服开始于11世纪,是由中亚的突厥人进行的。此后,******在印度的统治起起伏伏,直到19世纪40年代,统治地位被英国所取代。******统治时期,印度土地所有制的封建化受到了很大制约,这就意味着,印度奴隶制度和封建制度的许多理念和******的统治有着重要联系。
(1)12世纪以前印度土地所有制的基本状况。
a.被征服的居民被课以人头税(又称户籍税)、地亩税和什一税;
b.接受******教的印度人免征人头税、地亩税;
c.******只交什一税;
d.被征服居民的动产和不动产都不会被剥夺;
e.税收一般由印度世袭的包税人(即“婆罗门”)继续负责征收,个别情况则把税收作为军功食邑;
f.军功田的占有者只能服兵役,不能从事其他职业;
g.曾经在信德实行的一切民法都完全保留。“涉及财产、契约、债务等等的一切诉讼,仍像以前一样,由村长会议根据成文法,更多地是根据习惯法,通过仲裁审理。”
(2)13世纪以后印度的封建化过程。
1206年,库特布乌丁宣布自己成为德里的第一个******王之后,开始以提供一定数量的战士作为条件,把村和区分赐给将领,也就是说,把将领变成了“军功田领有者”。这样一来,将领就得到了向这些村和区中的土地所有者为自己征收赋税的权利,而这些赋税原先是缴入国库的。同西欧的采邑占有者一样,军功田占有者也力图将其特权变为世袭的和独立于苏丹的特权。比如经常瓜分苏丹权力和国家财产。这些军功田占有者在举行军事检阅时托故不到,每一次都是用贿买官员的办法使自己的僭越行为得到承认。1351—1388年,菲罗兹·图格卢克进一步确定了把军功田从最初被赏赐的人永远传给其继承者的制度。
关于印度的封建化过程,马克思在《笔记》中有一个评注:根据印度的法律,统治权不得在诸子中分配;这样一来,欧洲封建主义的一个主要源泉便被堵塞了。
(3)14世纪印度具有封建意蕴的柴明达尔已很发达。
柴明达尔是印度的一种土地制度,即政府通过柴明达尔(充当中间人)向农民征收田赋的制度。之所以说具有封建意蕴的柴明达尔在15世纪已经很发达,主要有四个原因。第一,实行了由财政官员包征“区和村”税收的公职承包制;第二,充分发展的军功采邑制度;第三,柴明达尔对小所有者土地的兼并;第四,产生了把所有权转给大土地所有者,而以给小土地所有者保留世袭使用权为条件的荫庇制;第五,产生了大批依附于柴明达尔的采邑领地。
柴明达尔只是具有封建意蕴,还不算真正意义上的封建制,或者说,封建化只是发生在小部分区中,在大多数区里,公社的和私人的财产仍然留在土著占有者手中,国家公务还是由中央政府所任命的官吏办理。
7.英国人的专横统治及其对印度公社土地所有制的影响
1600年英国侵入印度,建立东印度公司。1784年英国议会再度颁布《印度法》,规定统治印度的最高权威是政府而不是东印度公司。1849年印度全境被英占领。1857年印度爆发反英大起义,次年英国政府直接统治印度。1950年1月26日,印度宣布成立共和国。在英国人对印度的专横统治下,印度的公社土地所有制发生了重要变化,即促使了印度公社土地所有制解体。
(1)1793年,土地被法定为柴明达尔的私有财产。
1793年,孟加拉总督康沃利斯勋爵(任期为1786—1793年)主持下通过了《关于承认印度柴明达尔永为世袭土地所有者》的法案,并下令进行第一次土地登记,即土地被承认为柴明达尔的私有财产。
(2)1812年,以法律形式肯定政府不加干涉“自由契约”后,城市资本家合法地拥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1812年,总督曾颁布法令,以法律形式肯定农民与柴明达尔之间的“自由契约”,并明确说明政府不加干涉。因此,各省的土地很大一部分就转入少数拥有游资并愿意把它投入土地的城市资本家手中。城市资本家仍旧留在城市,与农村居民没有任何联系,他们只是将地产分为各个地段短期出租给最殷实的农村居民和城市小资本家。
(3)1826年,田野所有制的实施破坏了连环保等公社所有制的基本象征。
1826年,省督门罗主张模仿法国的小块土地所有制,即田野所有制。所谓田野所有制,就是政府不是同某个农民所有者订约,而是同某块田野的暂时占有者订约,每一个地段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货币税,纳税的义务由暂时耕种这块田野的人承担,耕种者可以随时放弃他的地段,从而不再缴纳货币税,而如果他不缴纳货币税,政府就勒令他马上离开。这即是说,田野所有制下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私有财产,而且破坏了同村的各个占有者之间的团结纽带。这种纽带不仅表现在实行缴纳田赋的连环保上,而且还表现在合理建设一系列旨在提高土地生产率的农业设施上;再者,这个制度还破坏了公社社员的相互责任,同时,由于不及时缴纳即可把地段转让给任何其他人(往往是纯粹的外人),也就人为地破坏了公社的人员组成和建立在邻里关系上的公社团结原则。
(4)1822年,实行农村公社被强制分割的新“公社所有制”,从根本上破坏了印度传统的公社所有制。
1822年,对既定的土地政策做了调整,即政府不是像先前那样直接同农村公社的各个占有者订立契约,而是同整个公社订立契约,至少在那些农村公社或多或少保存完好的地方是这样;至于纳税,他们不是去同整个公社打交道,而是同公社的各个分支打交道,同时又让公社在分支成员无力纳税时负金钱责任;再者,把农村公社划分成区,削弱互相帮助和互相支持、决定公社—氏族团体存亡的原则。马克思对此的结论是:农村公社被强制分割以后就完全消失了。
(5)由于高利贷者开始在土地制度中逐渐扮演重要角色,与公社毫不相干的资本家阶级便有机会侵入公社内部,从而导致公社的宗法性质消失,公社首领的影响消失。
印度人本来崇尚节俭,但法英入侵带来的欧洲文化,导致奢侈之风蔓延,所以只能因此举债,并承担高利贷利息。也就是说,公社占有者不是被逐出自己先前的土地,就是仅仅作为佃户留在原地,与全村毫无关系的城市高利贷者的土地所有权逐渐取代了公社土地所有权。公社团体的瓦解,不可避免地要导致大土地所有制,即与公社毫不相干的资本家阶级便有机会侵入公社内部,导致公社宗法性质消失、公社首领影响消失。
在个人的公社份地出让方面,除了高利贷因素,政府往往也起着直接的作用。英国官员们自己也承认,在西北各省进行土地登记时,由于对土地课税过高,所以公社所有者认为把自己的份地出让反而有利,结果是份地的占有权迅速易手。
8.阿尔及利亚在被法国征服时期的各种土地占有制
除印度以外,保存土地所有制古老形式痕迹最多的国家要算阿尔及利亚。阿拉伯人、土耳其人还有法国人,通过长达若干世纪的统治,都没能摧毁血缘组织和以血缘组织为基础的地产不可分和不可出让原则。这就是说,氏族所有制和不分居家庭所有制是阿尔及利亚占统治地位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很难被改变。当然,阿尔及利亚也存在着个体土地所有制,而且长期存在于土著的柏柏尔人那里,以及在构成城市居民主体的摩尔人和希伯来人那里。
(1)氏族所有制和不分居家庭所有制的基本状况。
作为集体土地所有制的阿尔及利亚的氏族所有制和不分居家庭所有制,虽然是阿拉伯人带来的,但仍然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阿拉伯移民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另一种是受阿拉伯人影响下的集体土地所有制。
阿拉伯移民的集体土地所有制。从阿拉伯人最初移居的时候起,直到柯瓦列夫斯基著述《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氏族所有制在这些阿拉伯人中代代相传;只有在下述情况下它才发生变化:a.由于氏族逐渐分为不同的分支;b.由于有外部落成员加入氏族。由此产生的结果是:从氏族牧场中分出了一些面积较小的地段;在某些地方,氏族所有制被比邻所有制,换言之,即公社所有制代替。
受阿拉伯人影响下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可耕地的权利的主体只是家庭,而且是不分居家庭。因此,土地是不分居家庭的财产。不分居家庭包括父亲、母亲、儿子、儿子的妻子、子女和子女的儿女(即孙子女)、伯叔、姑婶、侄辈和从兄弟辈。家庭财产通常由全体家庭成员推选的年长者管理。年长者负责买卖、租佃土地,安排播种和收割,订立买卖契约,掌管家庭开支和收取家庭进项,但其权力决不是无限制的;凡是比较重要的事情,特别是在买卖不动产的时候,他都必须征询全体家庭成员的意见;而且,按照习惯法,每个家庭成员都可以要求分出,分给他的那一部分家庭财产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按照合法的继承制度应该属于他的那一部分,另一个是他交给家庭使用的全部个人财物。在实行分出制度以后,家庭公社依旧过着不分居生活。
(2)内部诸因素导致各种集体形式的土地占有制解体。
作为国有土地和军事移民的土地而被占领的领土面积,由于没收确实叛乱的或被怀疑叛乱的氏族的财产而一代一代扩大起来。被没收的土地,大部分都由当局公开拍卖(买主大部分是土耳其居民中的私人),这就逐渐产生了一大类私人土地占有者,促进了土地私有制(最早由罗马人开端)发展。需要指出的是,土耳其的统治并没有导致印度那样的封建化,阻碍这种情况发生的是阿尔及利亚军政权力强大的中央集权制。这种中央集权制,排除了地方官职世袭占有和占有者变成几乎不受统治者制约的大土地所有者的可能性。
9.法国人对阿尔及利亚的专横统治及其对当地集体土地占有制衰落的影响
从1830年法国开始统治阿尔及利亚起,法国人就试图消灭土著不可分割的集体财产,并将其变成买卖的对象,从而使这种财产易于最终转到法国殖民者手中。
(1)法国人在征服阿尔及利亚部分地区以后所关心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宣布大部分被征服的领土为法国政府财产。
路易-菲力浦作为伊玛目的继承人,或者更确切些说,作为被征服的德伊的继承人,不仅夺取了国有领地,而且也夺取了所有其他尚未耕种的土地,包括公社的牧场、森林和荒地。具体方法就是:一方面,把原来的公社所有者降低到政府土地的暂时占有者地位;另一方面,氏族所占的领土很大一部分遭到暴力掠夺后,由欧洲殖民者移居和占有。需要说明的是,大部分法国的买地人根本无意耕种土地,他们只进行零售的转卖土地的投机,即用异常低廉的价格买进,用相当高的价格转卖。其结果则是:阿拉伯人在大多数情况下都能够把他们已出卖的或被夺走的全部土地买回来,一部分买自欧洲殖民者,一部分买自政府本身。也就是说,法国人在阿尔及利亚的民屯制度已全盘失败,即公社—氏族土地所有制保持了顽强的生命力。
(2)1863年参议院决议规定的私有制之路是,在法律认可氏族土地所有权的框架内建立私有制,即承认土地的自由出让权。
1863年4月22日的参议院决议,在法律上承认氏族对其所占土地的所有权,但坚持这种集体财产不仅应该在各个家庭之间进行分配,而且也应该在各个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其实,这种分解在法国人到来以前很久,即在土耳其统治阿尔及利亚的时期就已开始。后果就是,血亲感情渐渐削弱,单个的分支与共同的主干分离,近亲们组成了单独的定居点(村落),每一顶帐幕都成了具有特殊利益的中心。这样,氏族就不再继续是一个范围广大的家庭,它成了散居在氏族土地上的一切定居点的集合体,或者说,成了一种帐幕联盟,一种官方性和政治性都比以前有限得多的联盟。
(3)1873年的乡绅会议提出用确定每个公社成员份地的方式来消灭集体所有制,即承认每个人都有出让私有财产的自由。
1873年“乡绅会议”所关心的第一件事情就是,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来掠夺阿拉伯人的土地,即通过完全私有制的方式。这种方式的合法性有三点,a.阿拉伯人自己就常常表示希望着手分配公社土地;b.每一个阿拉伯人都能自由处理归他所有的地段,使他能够在万不得已时,用出卖或抵押土地的办法来获得他所缺少的资本;c.在那些没有准备并且对此有反感的居民中建立土地私有制,应成为改进耕作方式,从而提高土地生产率的万应灵丹。而为了增加国有领地,实在没有合适的理由后就直接掠夺,比如把一直由阿拉伯氏族共同使用、没有在各氏族之间加以分配的荒地,确定为国家财产。至此,阿尔及利亚的社会基础——血亲制度就被消灭了。
(二)《古代社会》笔记的主要内容
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对于美洲印第安人、南太平洋群岛、古希腊和古罗马等古代人类社群进行了细致研究,向人们展示了规模恢弘的古代的“社会”生活图景。这里所指的“社会”,是指人类经历的组织方式之一。人类经历着两种人类组织方式:一种是社会(即强调人类的社会性存在),另一种是国家(即强调人类的政治性存在)。从内容上看,《笔记》主要从四个方面对“社会”这一组织方式进行了梳理和概括。
1.由各种发明和发现而带来的智力发展
各种发明和发现促进了人类进步与发展,或者说,不同的发明与发现对应着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即人们通过智力发展,实现了从蒙昧到野蛮再到文明的进步。笔记对人的智力发展从两个方面作出了摘录。
(1)人类发展的三个时期。
人类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时期,即蒙昧期、野蛮期和文明期,其中蒙昧期与野蛮期又分为低级、中级和高级三个阶段。需要说明的是,不同的部落和族系的发展道路有一定的差异,有一些在地理上与外界隔绝,以致独自经历了各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另外一些则由于外来影响而混杂不纯。
(2)生存的技术。
人类发展的进步过程,可以由顺序相承的各种生存的技术展现出来,这既可以理解为人类改造世界、征服世界的历史,也可以理解为技术进步史。换言之,人类在地球上获得统治地位的问题完全取决于人们在生存技术方面的巧拙,一切生物之中,只有人类可以说达到了绝对控制食物生产的地步。
2.管理观念的发展
摩尔根《古代社会》中的“管理观念”一词,有学者翻译为“政治观念”。本书认为,相对于政治观念,社会管理观念或社会建设观念则更为合理。这个部分,笔记主要摘录了十五个方面的内容。
(1)以性别为基础的社会组织。
在氏族之前,有一个更为古老的社会组织存在,即以性别为基础的社会组织。从总体上说,以性别为基础的社会组织产生于蒙昧时代初期,在一定范围内共夫和共妻是这一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婚姻的权利确立在集团中,生活的需要给在这种习俗下共同生活的集团规定了界限。在这种古老的组织形式中,人们被分在不同的氏族和确立为不同的级别,伴随着这种区分的是一系列关于婚姻和世系的规定。
(2)易洛魁人的氏族。
以氏族、胞族和部落为基础的古代社会,最典型的制度就是氏族制度。易洛魁人的氏族是加诺万尼亚族系最典型的代表,处在野蛮时代的低级阶段。马克思摘录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生活,二是智能和一般发展程度,三是军事,四是氏族的权利与义务。即,易洛魁人在生活上过着共产制的生活;在智能和一般发展程度上,他们是新墨西哥以北的印第安族系有代表性的分支;军事上,他们是上帝降在美洲大陆土著头上的灾难;在氏族权利和义务方面,概括而言,氏族全体成员都是有人身自由的人,都有相互保卫自由的义务,在特有权利和个人权利方面一律平等。换言之,自由、平等、博爱是氏族的根本原则。具体而言,氏族有选举酋长和酋帅的、罢免酋长和酋帅、相互继承已故氏族成员的遗产、给氏族成员命名、收养外来人加入氏族、举行氏族的宗教仪式、拥有一处共同的墓地,以及参加氏族会议的权力;有不在氏族内通婚、互相援助和代偿损害的义务。
(3)易洛魁人的胞族。
胞族是指一种具有兄弟关系的团体,是氏族组织的自然产物。从构成形式看,胞族是同一部落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氏族,为了一定的共同目的而结成的一种有机的联合或结合,通常由一个原始氏族分裂而成。易落魁人的胞族,从远古以来就已存在,或者说,与氏族一样,都是长久就存在的。氏族平均或不平均的分配成胞族,比如,易洛魁人的塞讷卡部落的八个氏族平均地分配成两个胞族,而卡尤加部落的八个氏族则不平均地分配于两个胞族。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组成上的差异,是因为胞族建立的动机,即为适应情况的变化而改变其所拥有的氏族,以便保持每一胞族中的人数大致均等。至于胞族的职能,既有社会性质的也有宗教性质的。
需要说明的是,易洛魁人的胞族既没有正式的领袖,也没有专属胞族而不属于氏族和部落的宗教专职人员,也很少能找到由于氏族分化、随后又由分化出来的各个部分再组成胞族的例证。再者,易洛魁人的胞族也没有任何名称,只有“兄弟团体”这个叫法。
(4)易落魁人的部落。
部落就是有特殊名称、特殊方言和据为己有并加以保护的地域。这就是说,一个部落中,出现不同方言的情况是极其罕见的。马克思在这个问题上主要摘录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部落的形成,另一个是部落的职能和特征。部落形成于过剩人口的迁徙,以及移民自治集团的联盟,最终在方言的形成中发展为部落。部落的职能和特征主要有七个:有自己的领土和自己的名称,有自己独用的方言,有宣布氏族所选出的酋长和酋帅就职的权利,有罢免酋长和酋帅的权利,有共同的宗教信仰和崇拜仪式,有一个酋长会议为最高管理机构,在某些情况下有一个部落最高首领。
需要说明的是,在野蛮时代中级阶段,部落联盟成为更经常的现象,但完全没有存在过政治社会。在氏族的基础上不可能建立政治社会或国家。
(5)易洛魁人的联盟。
出于安全或其它现实的目的,部落之间形成一种同盟关系,这种同盟不断改进和磨合,就产生了联盟。从这种意义上看,联盟是氏族组织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必然结果。易洛魁人联盟大约形成于1400—1450年,由五个领土上互相接壤的部落组成。随着联盟的产生,设立了最高军事首长一职,并使其成为永久性的特征。对此,马克思认为,这既是不幸的,又是不可避免的。
(6)加诺万尼亚族系其他诸部落的氏族。
摩尔根在《血亲制度》一书中,说明了美洲印第安人部落具有同一个血亲制度,并且这一制度有共同的起源。为此,摩尔根把这些部落列为一个单独的族系,名之为“加诺万尼亚族系”,意即“弓矢之族”。按照《血亲制度》一书中使用的分类方法,加诺万尼亚族系包括:霍德诺索尼诸部落、达科塔诸部落、墨西哥湾诸部落、波尼诸部落、阿耳贡金诸部落、阿塔帕斯坎—阿帕切诸部落、西北海岸的印第安诸部落、萨利什·萨哈普廷和库特奈等部落、肖肖尼诸部落、村居印第安人、南美洲印第安部落。这些部落分别由不同的氏族组成,但也并不排除有的部落不存在氏族组织,比如,霍德诺索尼诸部落就包括易洛魁人和维安多特人,而萨利什·萨哈普廷和库特奈等部落就没有氏族组织。在谈到阿塔帕斯坎—阿帕切诸部落时,笔记摘录了乔治·吉布斯致摩尔根的信。信中提到,氏族之间存在级别之分,但是,马克思认为这种观念是不对的,因为血缘纽带不容产生任何形式完备的贵族,兄弟关系继续存在于平等的观念中。
(7)阿兹特克联盟。
阿兹特克人处于野蛮时代中级阶段,他们共同占有土地,在家庭生活中实行共产制。对这个部分,笔记主要摘录了两个部分的内容,一是联盟的形成,另一个是联盟的组织方式。阿兹特克联盟建立于1426年,由阿兹特克人、特斯库卡人和特拉科潘人组成,其中阿兹特克人处于支配地位。阿兹特克联盟在组织方式和严整性上不如易洛魁联盟,因为每个部落都是独立自主的,联盟只局限于对外关系和攻守问题上。此外,由于语言的障碍,阿兹特克联盟的殖民者也不能同化所征服的部落。
(8)希腊人的氏族。
在氏族社会,氏族是基本组织,它既是社会体制的基础,也是社会体制的单位。希腊人从神话中引申出他们的氏族。希腊人的社会体制,最具典型的就是雅典的氏族组织。这个部分,马克思摘录和评述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氏族的起源,另一个是希腊氏族的特点。关于氏族的起源,摩尔根引述格罗特的话,氏族制度是一种特殊的关系,这种关系不同于家庭关系,但却以家庭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马克思认为,这是荒谬的,格罗特是庸人学者,因为氏族产生于集团内部排除兄弟和姊妹之间的婚姻关系。氏族的前提条件是兄弟和姊妹从其他血亲中区分出来,氏族一旦产生,就是社会制度的基本单位,而家庭则发生巨大变化。希腊氏族的特点主要有四个:第一,世系仅按男系计算;第二,禁止氏族内部通婚,但女继承人例外;第三,收养外人入族的权利;第四,选举和罢免酋长的权利。
(9)希腊人的胞族、部落和民族。
希腊胞族是以亲属关系为自然基础的兄弟氏族,胞族内的诸氏族是一个母氏族的各个分支。对胞族的产生,狄凯阿尔科斯作了较为合理的解释,他认为,为了共同宗教仪式的方便等需要,某些氏族具有“互相提供妻子”的习俗,从而导致了胞族组织的产生。几个胞族组成一个部落,其成员有共同的世系和方言。再发展下去,希腊部落溶合为一个民族,从而使方言的差异归于消灭。
英雄时代的雅典民族有三个互相协同的部门,即议事会(酋长会议)、阿哥腊(人民大会)、巴赛勒斯(主要军事首长)。针对欧洲一些学者曾把巴赛勒斯描述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君主,马克思指出,这些学者大都是天生的宫廷奴才。
(10)希腊政治社会的建立。
由于氏族制度不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一种取缔氏族、胞族和部落权力,建立另一种制度的的呼声逐渐提高,希腊的政治社会便由此开始。这一问题,马克思阐释了古希腊三个时期的差别,这三个时期是提修斯时期、梭伦时期、克里斯提尼时期。在提修斯时期,按照从事职业的不同将公民分为三个阶级,即贵族、农民和手工业者;主要公职人员都属于第一阶级。梭伦时期,按照财产的多寡将公民分为四个不同的阶级,即五百墨狄那者、骑士、双驾车者和雇工;一切行政职务只有前三个阶级即富有的人才能担任,雇工不能担任任何职务。克里斯提尼时期,将有机的地域组织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行政区,名之曰德莫;第二层为部落,是十个德莫的联合组织;第三层是雅典国家,由十个地区部落组成。在国家中,氏族或胞族的关系,再也不能规定雅典人的公民义务,人民在一定的地域内已经融合为政治团体,德莫、地区部落和国家代替了氏族、胞族和部落等,希腊人的政治社会由此而建立。
(11)罗马人的氏族。
氏族是社会制度的单位。在罗马开始记述历史以前,氏族的权力就已经转交给新的政治团体了。在这个部分,马克思主要对罗马氏族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摘录。罗马氏族有相互继承已故氏族成员的财产的权利;拥有共同的墓地;共同的宗教仪式:氏族祀典;遵守氏族内不通婚的义务;共同占有土地;相互援助、保卫和代偿损害的义务;使用氏族姓氏的权利;收养外人入氏族的权利;选举和罢免氏族酋长的权利。
(12)罗马人的库里亚、部落和民族。
罗马人的库里亚相当于希腊的胞族,由十个氏族组成;十个库里亚组成一个部落;多个部落又组成罗马民族。但罗马人的库里亚同希腊人和易洛魁人的胞族不同,它发展成了一种具有明确管理职能的组织,库里亚长是胞族中最高的公职人员。在罗慕洛时代,罗马人结合成一个整体,自称为罗马民族,实际上氏族社会的性质没有改变。需要指出的是,罗马各部落是在立法的强制下形成的。
(13)罗马政治社会的建立。
罗马的政治社会是从罗马第六代酋长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继位之后开始的。马克思主要从三个部分进行摘录,第一是罗马政治社会建立的原因,第二是建立的历史过程,第三是建立政治社会的主要变革。罗马政治社会的建立,根源于氏族矛盾的不可调和。从建立的过程看,在塞尔维乌斯以前,罗马人已被分成国人和平民,后来,一切自由的罗马人分为两个阶级,即贵族和庶民。关于变革,马克思主要摘录的是塞尔维乌斯时代借以排除氏族和建立政治社会所采取的变革,其变革的主要措施有多个方面:按照个人财产而形成的阶级之建立;以百人团大会作为新的人民大会以代替库里亚大会、氏族会议;设置四个市区,各有边界和名称,其中的居民必须登记入籍并登记自己的财产。此外,塞尔维乌斯把全体人民,按财产价值分为五个阶级来建立财产资格制度。
(14)世系从女系到男系的转变。
关于世系从女系转变到男系,笔记主要从两个方面阐述,一是转变的起因,二是两种世系的区别。从起因上看,随着财产的大量积聚和具有永久性私有财产比例的日益扩大,排除子女继承父亲财产或职位的情况是不公正的,于是按女系计算世系的方法必然被推翻,即因此开始了世系从女系到男系的转变。从区别上看,世系由女系转变为男系,一切现有的氏族成员仍然是本氏族的成员,但此后,只允许本氏族男子所生的子女保留在本氏族中和使用本氏族的姓氏,而女性成员的子女则被除外。当世系按女系计算时,氏族内禁止通婚,财产和酋长职位在本氏族内继承,子女不得继承父亲的财产或职位。但是,在世系转变为按男系计算以后,出现了女继承人,并逐步开辟了开放的婚姻道路,这种婚姻不以氏族为转移,只排除一定等级的近亲。
(15)人类其他部落中的氏族。
这一部分主要探讨日耳曼人的氏族组成。日耳曼人隶属于雅利安族系,当罗马人最初接触到他们的时候,还处于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日耳曼人这个名称首先是称呼那个最先越过莱茵河的部落,后来,这个名称逐渐占了优势,成了整个民族的名称。
3.家庭观念的发展
家庭观念的发展,有学者翻译为家族观念的发展。从本质上看,家族观念较为准确,但本书依然沿袭传统的翻译,使用家庭观念。从历史看,家庭观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经历着多种不同的形式。比如,古代家庭就经历着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制家庭、父权制家庭和专偶制家庭五种形式。这个部分,《笔记》摘录了六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1)古代家庭。
在原始社会,最古老的人群过着杂交的原始群居生活,没有家庭。用马克思的话说,在这里只有母权能够起某种作用。这个部分,马克思《笔记》摘录了两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个是关于古代家庭的种类,另一个是关于亲属制度的观念。古代产生过五种家庭形式,即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制家庭、父权制家庭和专偶制家庭。亲属制度的观念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它是以各种不同类型的家庭为基础的,主要分为类别式和说明式两种。《笔记》中还提及两种亲属关系:第一种是由血缘或血统产生的血缘亲属关系,分为直系或旁系;第二种是由姻亲或婚姻产生的亲属关系,以习俗为依据,有五大旁系。
(2)血缘家庭。
血缘家庭是最原始的家庭形式,或者说,血缘家庭是最落后时代的产物。从本质上看,血缘家庭所表示的社会状态,表明在原始群中存在过杂交状态。这就是说,血缘家庭是第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形式”。笔记主要从血缘家庭的特征和典型形式两个方面进行了摘录。血缘家庭的特征是,婚姻集团按辈分划分,即在家庭范围内,一群直系或旁系的兄弟姊妹互相通婚,但基本上排除祖辈与孙辈、父母辈与子女辈的婚配。关于血缘家庭的典型形式,一对配偶的子孙中,每一代都互为兄弟姊妹,也互为夫妻。此外,摩尔根将所有远近的血缘亲属分为五个范畴,而同一等级或同一范畴的所有个人都互为兄弟姊妹。
(3)普那路亚家庭。
普那路亚家庭是群婚家庭发展的最高形式,是一种通过逐渐排除同胞兄弟姊妹之间的婚姻关系,从血缘家庭中产生出来的新的家庭形式。在普那路亚家庭中,若干同胞的、旁系的或血统较远的一群姐妹,与其他集团的一群男子互相集体通婚,丈夫们互称“普那路亚”;同样,若干同胞的、旁系的或血统较远的一群兄弟,与其他集团的一群女子互相集体通婚,妻子们也互称“普那路亚”。从这种意义上理解,普那路亚家庭其实就是由几个兄弟及其妻子组成的集团,或由几个姊妹及其丈夫组成的集团,每个集团都包括这类婚姻所生的子女。在普那路亚家庭的发展中,产生了氏族萌芽,但氏族组织在古代社会占了统治地位以后,对偶制家庭便逐渐在普那路亚家庭内部产生,从而使普那路亚家庭逐渐消亡。
(4)对偶制家庭和父权制家庭。
对偶制家庭产生于原始社会晚期,是指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内,结成相对稳定配偶关系的婚姻形式。换言之,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但并不排斥与其他异性保持两性关系。对偶制家庭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它是氏族组织产生的结果。
随着男性在经济上的作用日益增大,并成为经济活动的主导人,父权制家庭便逐渐产生。父权制家庭是一种男性在经济和社会关系上占支配地位的家庭制度,其实质是家长支配家庭成员和支配家庭财产。父权制家庭还是导致专偶制家庭建立的重要原因之一。
(5)专偶制家庭。
专偶制家庭就是指家庭形态的基础在于一男一女的婚姻,并且这种婚姻排斥与外人同居。明确的专偶婚制出现于野蛮时代晚期,其特点是:当世系由女系变为男系时,对于妻子和母亲的地位和权利是不利的。换言之,在母系具有充分势力之时,女子是家庭的中心,而母系改变以后,女子在丈夫的家庭中就被孤立起来了。专偶制家庭作为一种充分发展了的形式,确认了子女与父亲的关系,用动产和不动产的个人所有权代替了共同所有权,以子女的绝对继承权代替了父方亲属的继承权。现代社会就是以专偶制家庭为基础的,但它必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有更进一步的改进,直到达到两性的平等为止。
(6)和家庭有关的各种制度的顺序。
摩尔根把和家庭有关的各种制度的顺序分为五个阶段。a.顺序的第一阶段。在这个阶段里,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即男女杂交;直系和旁系兄弟和姊妹之间的群婚;血缘家庭;马来亚式血亲和婚亲制度。b.顺序的第二阶段。在这个阶段里,也有四个内容,即以性别为基础的组织以及倾向于阻止兄弟和姊妹结婚的普那路亚习俗;普那路亚家庭;将兄弟和姊妹排除于婚姻关系之外的氏族组织;土兰尼亚式和加诺万尼亚式血亲和婚亲制度。c.顺序的第三阶段。在这个阶段里,有四种主要的习俗和社会制度,即氏族组织的影响日益增强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技术不断改善,使一部分人类进入野蛮时代低级阶段;一男一女的对偶婚姻,但无独占的同居;对偶制家庭。d.顺序的第四阶段。在这个阶段里,主要有两个内容,即在有限地区内的平原牲畜生活;父权制家庭。e.顺序的第五阶段。在这个阶段里,有三方面的内容,即财产的产生和财产直系继承的确立;专偶制家庭;雅利安式、闪米特式和乌拉尔式的血亲和姻亲制度以及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度的消亡。
4.财产观念的发展
财产观念虽然在古代社会发展缓慢,但的确是衡量社会发展阶段的坐标,尤其是关于所有权和继承权的原则。因为:其一,“对财产的最早观念”是和获得生活资料这种基本需要紧密相联的;其二,财产形式增加,关于占有和继承的某些法规也必然随之发展;其三,关于占有和继承财产的这些法规所依据的习俗,是由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和水平决定的。由此可见,财产的增长与标志人类进步的各个文化时期的发明和发现的增多、社会制度的改善等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一点在继承法上表现尤其突出。继承法主要有三种:(1)第一种继承法是将财产分给其氏族成员。《笔记》主要从起源和内容两个方面对这种继承法进行了摘录。从起源上看,这种继承法是随着氏族的建立而产生的;从内容上看,依据该继承法死者的财产被分给其氏族成员,但是,从一般原则上来说,财产应留在死者的氏族中并分给其成员,而实际上财产被近亲占有。(2)第二种继承法是将财产分给同宗亲属,而其余的氏族成员除外。这种继承法是源于财产的增长和个体化趋势。在这一部分,马克思着重摘录了有关这一继承法的分配原则,即将财产分给同宗亲属。需要说明的是,构成宗亲关系的基础是氏族内部有共同祖先的人的血缘关系,此时的宗亲关系和同宗亲属是以男系计算世系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同宗亲属仅仅是指由男系追溯到同一祖先的人。(3)第三种继承法是将死者的财产分给他的子女。在这个部分,马克思摘录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关于这种继承法的起源,另一个是关于这种继承法的内容。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各种商品的数量大增并为个人所有,随着时间的进展,家庭与土地结为一体,成为创造财产的组织,以致父亲和子女的劳动越来越同土地、家畜的繁殖、商品的制造结为一体,从而导致家庭个体化,使子女产生优先继承财产的要求。关于继承法的内容,专偶婚制确定了子女的生父,承认和确立了子女对亡父财产独占的继承权。
(三)《印度和锡兰的雅利安人村社》笔记的主要内容
菲尔的《印度和锡兰的雅利安人村社》也是关于古代社会体制问题的研究,相比较摩尔根的《古代社会》,差别之处在于,马克思基本肯定了《古代社会》的思想和内容,但批判了菲尔《印度和锡兰的雅利安人村社》的诸多思想。《笔记》对《印度和锡兰的雅利安人村社》的摘录围绕三个领域展开,首先是孟加拉现时的农村生活,接下来是锡兰的农业经济,以及印度雅利安人的社会土地制度演化。
1.孟加拉现时的农村生活
孟加拉即现在的孟加拉人民共和国,位于孟加拉湾之北,东南与缅甸为邻,其它都与印度连接。孟加拉三角洲整个地区差不多完全是冲积平原,这些地方植被茂密,农作物种植与收成都不错。在这部分,《笔记》摘录和评注了两方面的主要内容。
(1)孟加拉农村生活的一般情况。
孟加拉绝大多数居民的生活水平都很低下,一般都处于某种低水平的健康状态,食物是其主要的支出项目。孟加拉农村生活的一般情况,马克思摘录和评注了菲尔的资料中,有关当地的交通情况、村民的基本生活状态、农民的分类等主要内容。
a.当地的交通情况
当地的交通状况不太理想,除了几条连接政府首府和地区城镇的主要交通线之外,都是些不适宜承载大量交通的小路。但是,当地的水运比较发达,可以承担大宗货物运输与旅行。
b.村民的基本生活状态
在这一问题上,笔记主要涉及了关于村民院落的布置、居民的耕作情况以及居民的一般生活方式等内容。村民的院落布置较为考究,各个部分布置比较完善;村民在村附近地势较低的平原进行耕种,男人们大都是日出而作,日落而息;部分地区的农民还会在收获季节去附近的村社打零工,一般会得到收割的谷物作为报酬。村社居民的生活方式大致相同,只是比较富裕或有地位的人的生活方式较为讲究一些。
菲尔认为居民的财富通常是在家庭的礼仪活动的花费上显现,如一般的婚丧嫁娶、举办宗教仪式活动等,花费一般较大。马克思对此的评注是,这种较大的花费实际上就是在搞排场。
c.农民的分类
对于农民,笔记在诸多地方都有提及,按照占有财产的多寡分为四类。由于每一类的农民占有的财产各不相同,其生活水平也会有较大的差异。第一类农民,他们占有较多的土地,生活水平相对较高,家庭中人口较多。第二类和第三类农民,他们占有的财产较少,生活水平相对较低,家庭人口也不多。第四类农民,确切的说是雇工,不是一般的耕作者,这类农民人数众多,其所有的物品价值总量很低。
(2)孟加拉农村具体的社会建构。
在这个问题上,《笔记》摘录和评注了有关教育、宗教仪式、柴明达尔和马赫金、家庭生活、行礼和行乐、农村犯罪、行政制度和地主、经济状况等八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a.教育
当地的教育处于极低的或原始的水平,学生在露天小学校里学习。所谓露天学校,实则就是在菩提树下,在地面上或石板上教学。但教育是免费的,教师是年长的婆罗门,最初只有婆罗门和其他再生阶级(即上等种姓)可以教书,但实际上后来其他别的阶级同样可以。与露天学校不同的是,在孟加拉某些盛行学习梵文的地区,还可以看到穿着体面的婆罗门阶级的学生,在某种类似英国旧式中等学校的设施里学习。
b.宗教仪式
在孟加拉,盛行的主要是******教和印度教,他们的宗教仪式主要表现在敬神仪式上。******的敬神仪式分为会众举行和个人举行两种方式,其特点是:清真寺聚集、公共布道、共同祈祷,以及结为会众的个人礼拜。印度教的敬神仪式是在家里请人举行的,其特点是:一尊家庭神像,由一位祭祀替这家人每日对它礼拜,定期举行仪式祭祀这家人所选定的这个神的化身和已逝先人的灵魂。
c.柴明达尔和马赫金
村社及其土地作为一个整体叫作摩查,柴明达尔领地则是许多整块摩查的总和,这些摩查土地由定居的农民分成小块耕种,并按土壤的性质和耕地的目的向柴明达尔交租。地租通常都是分3或4期交纳,由专职人员收取。从习惯上和农民依附土地意识的感情上说,柴明达尔还都是农民的尊长,但他的权利和权力受到曼德尔即村社首领的牵制。需要指出的是,菲尔把这里村社结构叫作封建的结构,马克思极不赞成,评价其为蠢驴观点。
马赫金即村社的资本家,处于上述村社的结构以外。在村社农民需要花钱时,他们会向马赫金借钱或者粮食。为了确保自己不会损失钱或粮食,马赫金常常拿农民未来的收成作抵押,甚至自己直接去打谷场上、去田里取走所约定的一定量的粮食。
d.家庭生活
在孟加拉,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和共同享有财产收益的习惯,普遍盛行于所有阶级之中,所以,那里的家庭规模很大。特别是在富裕家庭中,不论其属于何种地产性质,“不分居”状态通常都会持续很久。菲尔对此的解释是,对于个人而言,在大的家庭里生活,容易获得食物、安全保护以及财产继承等。
e.行礼和行乐
当地人民在行礼和行乐方面十分注重尊崇宗教习俗。孟加拉主要有******的宗教习俗和印度教徒的宗教习俗。******虽然分为逊尼派和什叶派这两个界限分明的教派,但它们都相当喜欢奉行印度教的习俗,因为孟加拉的******,不过是粗略改宗的印度教徒而已。同样,在印度教徒中尽管也有许多教派,如毗湿奴派、萨克塔派、湿婆派、迦拿帕蒂雅派等,但这些教派在行礼和行乐方面也都恪守教规教义。
f.农村犯罪
关于农村犯罪,主要是因为土地问题而引发的行凶事件。由于在印度同在其他地方一样,一些权利不能受到法律保护,所以,常常出现发生在农民之间、各类土地占有者之间的集团殴斗现象。
g.行政制度和地主
印度的县,其面积为2000—3000平方英里,人口为100万—200万。在一个县的所有欧洲官吏,最多有十几个人,这些官吏是:一名县长兼税务官、3或4名县长副手、助理和代表、1名县法官兼推事、1名小法庭法官或下级法官、1名警监、1名警监助理、1名医官。马克思在这里加了一个评注,即近来印度因征收执照税而设置了收税官。
一个村社的土地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农民的土地,另一类是柴明达尔的土地,也叫老爷地。在农民的土地上,使用权属于农民。但是孟加拉很多农民都可以按照一定的方式取得占用土地的个人权利甚至永久占用权。而其余更多的农民只是占用,同时要向土地所属的柴明达尔办事处缴纳地租和捐税。在老爷地上,柴明达尔可以自家耕种,也可以招进耕作者。这就是说,在柴明达尔的土地上,柴明达尔享有绝对的土地所有权,耕作者是他的佃农,他是耕作者的地主。
h.经济状况
这个部分,马克思主要摘录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关于村社居民基本经济活动状况,另一个是关于发生饥饿或灾荒时政府的作为。在孟加拉的农村,农民会将剩余农产品送至设有仓库的村落或送到哈特,即地方农产品贸易中心,其常设在大路或水道旁,以便于商贩收购和外运产品。
在发生饥饿或灾荒时,农民会陷入贫困,杂货商因其支付不起产品零售价,而拒绝增加存货,这样使得买卖常规机制停止运转。在这样紧急时刻,政府会干些什么呢?政府此时会兴办大规模的救济性的工程。但是,政府为此项非常工程进行的准备工作,本身就大大妨碍了平时乡村交通线上的运输。此外,政府用供给粮食的方法,让尽可能多的健壮者离开家,这种做法直接导致私家商贩所占有的市场受到动摇。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在评注中认同菲尔所说的,在饥馑或灾荒时,政府的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就自动瘫痪而不起作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