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学习目标
(一)知识目标
掌握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纳税筹划;
熟悉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理解业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理念;
掌握融资结构纳税筹划的基本理论;
掌握利用投资产业方面的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的基本理念;
掌握经营活动中存货的纳税筹划方法。
(二)技能目标
能够根据企业经营的不同阶段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纳税筹划;
能够综合运用税法的相关知识,针对企业实际需要,制定全面纳税筹划策略。
案例导入
不同融资方案影响应纳税额
企业的投资、融资与经营活动,作为企业日常经营业务,对企业的长期发展会产生重要影响,所以在投资、融资与经营活动中要充分考虑税收因素,以便作出科学合理决策。请看案例:
某企业计划投资100万元用于一项新商品的生产,有两套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是动用留存收益100万元;方案二是向银行借款20万元,年利率为10%,权益资本80万元。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两套方案下企业的息税前利润均为30万元。
请思考:
从节税的角度出发,该公司应当如何选择?
企业的投资决策、融资决策与经营活动决策对企业的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在企业相关的投资决策选择、融资决策与经营活动决策选择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这三类决策中所涉及的税收问题。从纳税的角度出发,不同的决策方案会对企业产生不同的税负,进而影响企业的最终收益。本章分别介绍了这三类决策的纳税筹划的理论,以期指导实践。
第一节企业投资决策的纳税筹划
投资是企业为了未来的收益,而投放货币资金、实物、技术,进而形成资产的经济活动。企业投资的目的主要是维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以提升企业的资产价值,增强企业的综合实力。
一、企业设立的纳税筹划
(一)设立地点的纳税筹划
投资者选择投资地点,除了考虑一般的商业目的外,不同地点之间的税收差异也是考虑的重点。税收作为重要的经济杠杆,承担着经济调节的职能,因此相对优惠的税收待遇就成为各国、各地区吸引投资者的有力手段。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地点的选择时,也往往要对不同地点的税收优惠情况进行对比,选择最优方案。
1.国际投资地点的纳税筹划
从全球范围来讲,跨国纳税企业可以选择国际避税地进行公司注册。国际避税地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纯国际避税地,即没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如百慕大、巴哈马、安道尔等;二是只行使地域管辖权,完全放弃居民管辖权,对来源于国外的所得或一般财产一律免税的国家和地区,如瑞士、香港、巴拿马、新加坡等;三是实行正常课税,但在税制中规定了便利外国投资的特别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荷兰、菲律宾等。如果投资者能选择在这些避税地进行投资,可以获得免税或低税的好处。
企业国际投资地点选择的纳税筹划思路是:①选择对一切所得均实行低税率的避税地。跨国纳税人可以通过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的方式达到国际纳税筹划的目的,比如在避税地建立总部公司作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的中转销售机构。②充分利用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税负水平低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
2.国内投资地点的纳税筹划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的战略布局是由沿海到内地、由东南至西北的梯级开放。不同地点的税收政策有所不同,主要可以分为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发区、保税区、西部地区、旅游度假区和“老、少、边、穷”地区。2008年起我国实行内外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新税法取消了原先地域性优惠的做法,税收优惠的重点在于产业和项目的优惠。另外******为了实施西部大开发,保留了对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这些政策都为投资者选择投资地区、节省税金支出提供了一定的筹划空间。
3.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在税收方面的差别
(1)流转税方面。在流转税方面,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待遇基本相同,都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且适用相同的税收规定。
(2)所得税方面。在缴纳所得税时,我国税法在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上却存在差异。整体而言,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面更大、优惠比例更高。
(3)其他相关税种。除了流转税和所得税外,内资企业还涉及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等,而外资企业不必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因此,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设立外资企业;已经设立的内资企业,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也可以考虑利用外资筹集企业发展壮大所需资金,进一步变更为外资企业,以便享受更多的税收利益。
(二)企业组织形式的纳税筹划
按照财产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权限,通常把企业的组织形式分为三类: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公司企业又可进一步划分为总、分公司及母、子公司。企业在投资的时候,是组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还是公司企业;是成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均存在着纳税筹划的空间。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纳税筹划
(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⑤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有书面合伙协议;
③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交付的出资;
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国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3)公司制企业。我国公司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作为企业法人,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我国税法都作了统一的规定,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向自然人投资者分配股利或红利,还要代扣这些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投资个人分回的股利、红利,税法规定适用20%的比例税率)。也就是说,公司的投资者获得的股利或红利负担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道税,存在着重复课税;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的所得只负担了个人所得税。
【例8-1】某企业预计项目投资每年可获盈利100.000元,企业在设立时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有四个合伙人,每人出资200.000元,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方案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00.000元。从节税的角度,该企业应当选择哪个方案?
解两套方案进行分析
方案一:有四个合伙人,每人出资200.000元,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该方案下,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四个合伙人每人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0÷4×20%-1.250=3.750元
四个合伙人合计纳税=3.750×4=15.000元
方案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00.000元,假设公司税后利润全部作为股利平均分配给四个投资者。该方案下,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00×25%=25.000元
四个股东每人应纳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0-25.000)÷4×20%=3.750元
四个合伙人合计纳个人所得税=3.750×4=15.000元
两税合计缴纳=25.000+15.000=40.000元
方案二比方案二节税=40.000-15.000=25.000元
通过计算可知,仅从纳税的角度,方案一比方案二更优。当然,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还应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加以权衡,进而决定所投资的企业组织形式。
2.子公司与分公司选择的纳税筹划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也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从法律角度来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表现为:
①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②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的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而分公司则不同,其人事、业务、财产受隶属公司直接控制,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③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2)子公司和分公司选择的国际纳税筹划。一般而言,作为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在国际纳税筹划中有如下优点:
①子公司可享有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的同等优惠待遇,单独享受减免税、退税等待遇。
②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③子公司有时可以享有集团内部因转移固定资产取得收益免税的好处。
④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诸如特许权、利息、其他间接费等,要比分公司向母公司支付更容易得到税务认可。
⑤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相对灵活,资本利得可以保留在子公司,或者可以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
⑥母公司转售子公司的股票收益通常可享有免税优惠。
设立分公司,在国际纳税筹划中也有其自身的优点:
①设立分公司的手续相对比较简单,许多国家一般不要求分公司在从事业务活动前缴纳注册登记资金,总公司拥有分公司的资本,在东道国通常不必缴纳资本税或印花税。
②分公司的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
③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缴纳税款。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分公司与子公司的组建形式在税收待遇上各有利弊,企业应根据不同的发展阶段,作出适当的选择。
(3)子公司和分公司选择的国内纳税筹划。一般而言,分支机构在设立初期需要大量投资,一般处于亏损状态,而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以后则通常处于盈利状态,因此,在设立分支机构初期一般采用分公司形式,而在分支机构盈利以后再转为采用子公司的形式。另外,若本企业所适用的税率高于分支机构所适用的税率,则选择子公司形式比较有利;反之,则选择分公司的形式比较有利。而当总公司、分支机构都没有税收优惠的时候,企业最好采用分公司的形式,因为这样可以充分利用亏损结转优惠政策。但如果存在税收优惠时,就要比较总机构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和分支机构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如果分支机构能享受更优于总机构的税收优惠,企业的分支机构应设为子公司;反之,则设为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