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宣判后,岳群益不服,以郑交公司对丢失物品存在过错为由,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岳群益从购买郑交公司的车票登上郑交公司的承运车辆时起,旅客运输合同已经成立。郑交公司作为承运人,依照合同有将旅客及其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本案中,岳群益按照郑交公司司乘人员要求将行李存放到车下的行李仓中,使乘客失去了对物品的控制权,直到客车到站下车时才能恢复,在此期间,乘客对物品的保管义务同时转移给了承运人,应由承运人尽到安全保管行李的义务,并且在运输过程中该车的行李仓也未上锁。同时,当郑交公司司乘人员明确要求乘客把所带的行李放在车的行李仓时,应按照货运合同的有关规定与乘客办理有关的手续,或者履行告知义务,而郑交公司并未履行好保管义务及告知义务,造成岳群益行李的丢失,存在过错行为。据此,对岳群益所称郑交公司存在过错行为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本案的行李中是否有17部手机及配件问题,岳群益在发现行李丢失后,在当时报案的陈述及出示的购货清单和相关证人的证言等均证明其行李中存在17部手机及配件的事实。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实际所处环境,其举证能力已穷尽,郑交公司对岳群益携带的行李未提出检查,也没有出示相反证据予以否定,岳群益出示证据显示行李内有手机的事实成立。对岳群益的此项上诉主张,本院予以采信。但岳群益在携带有贵重物品上车的情况下并没有将其贵重物品进行登记申报或将行李内的财物状况告知郑交公司的司乘人员,以此督促其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对此岳群益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郑交公司在本次事件中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岳群益应承担次要责任。对于岳群益所提出的要求郑交公司承担诉讼发生的合理开支问题,岳群益所提供的打印费的票据和本案具有关联性,系本案因诉讼而产生的合理开支,故对岳群益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岳群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基本清楚,但对案件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条、第6条、第290条、第293条、第303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6)登民二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
二、郑交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岳群益经济损失人民币1.06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问题
一、本案被告郑交公司在此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
二、本案原告岳群益所主张的行李包中存在17部手机的依据是否成立?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客运合同纠纷案。本案所围绕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本案被告郑交公司在此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二是本案原告岳群益所主张的行李包中存在17部手机的依据是否成立。这就涉及到了在旅客运输过程中作为承运人的过错应当如何认定以及旅客物品丢失举证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3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对于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取决于旅客携带物品的方式以及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对于旅客自身携带的物品发生毁损、丢失等情况时,一般来说承运人对其损失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但同时,法律也作出了承运人有过错时则需承担责任的明确规定,即在旅客自身所携带物品(未办理托运手续)毁损或丢失且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有过错的情况下,承运人所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对于旅客托运的物品,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物品的毁损、灭失等情况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除非承运人可以证明物品的毁损、灭失原因是有不可抗力、物品本身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本身过错所造成的,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在这里,对于承运人所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就本案中,岳群益所携带的物品并没有办理托运手续,应视为旅客所自身携带的物品,在此种情况下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在本案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据此,对运输对象负有保护、保管责任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之一。岳群益在登上郑交公司所营运的客车时,按照对方公司司乘人员的要求将所携带的物品存放到客车下的行李箱内,自该时刻起岳群益对自己物品的控制权已经移交至郑交公司。郑交公司应对岳群益的物品起到暂时的保管义务。在运输过程中该车的行李箱并没有上锁,即承运人并没有履行好保管义务而致使岳群益物品丢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98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该条既是法律对承运人在安全运输中是否履行好告知义务所规定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衡量承运人是否在运输中存在过错的重要方面。本案中,作为承运人的郑交公司根据自身的行业准则,有能力也有义务规范自己在运输过程中的行为以避免在发生财产损害结果时难以对其进行确定。当司乘人员要求岳群益把物品存放到车下行李箱内,其应当按照货物合同的有关规定与旅客办理相关的手续或者履行好告知义务。在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对乘客造成的损失,郑交公司应承担过错责任。
在客运合同中,如果涉及旅客行李物品的丢失,一般来说要求旅客对于自己行李中是否存在该物品以及该物品的价值是多少进行举证是比较困难的。笔者认为,旅客应该且有必要将其自身所携带的贵重物品进行主动的登记申报或告知司乘人员,以便该物品被妥善保管,当然,也有利于之后在丢失的情况下作为证据并确定索赔金额,对其今后的举证提供有利的条件和基础。但结合该案以及社会实际情况,单方面要求旅客提供运输合同中的托运凭证和司乘人员的证词是不现实的。所以,针对此类典型案件,应该根据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和案件的具体其他佐证,适当引入举证能力穷尽的概念。本案中,对于岳群益携带的17部手机是否存在的问题,双方争议比较大。但根据岳群益向法庭提供的大量证据来看,是可以依据举证能力穷尽的概念,对其行李中存在手机及配件的事实进行认定的。加之郑交公司对岳群益携带的行李没有进行检查,也未出示相反的证据予以否定,故对岳群益行李中存在手机的事实,法院认定是正确的。
此类型案件的特点在于涉案当事人在目前的社会运输行业的状况下,无论原、被告,均难以提供相关的直接证据。在无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如何根据其他佐证认定事实,并对当事人的叙述真实性作出判断,就成了案件审理的关键。法院可以在充分调查之后,依据证据及公平原则据此作出判决。
实训项目
模拟订立合同
一、目的:
使学生熟悉订立合同的程序,培养学生依法订立合同的能力;掌握合同的主要条款与合同履行的基本知识和实践技能。
二、组织方式:
每名学生模拟订立一份买卖合同合同。
三、具体要求:
1.提交的合同应具备与该合同性质相适应的主要条款,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具体;
2.如合同中不完全具备《合同法》第十二条所列条款,请说明理由;
3.说明选择交易相对人的条件及理由;
4.说明合同的订立过程。
范本:
买卖合同
买方:__(下称甲方)
地址:__法定代表人:
邮编:__电话:__传真:__电子邮箱:__
卖方:__(下称乙方)
地址:__法定代表人:
邮编:__电话:__传真:__电子邮箱:__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名称、品种、规格:
__(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质量:
按照__(须注明按国家标准或部门或企业具体标准,如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等)标准执行。
第二条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数量:__。
2.计量单位和方法:__。
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
第三条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__。
2.交货地点:__。
3.运输方式:__(注明由谁负责代办运输)。
4.保险:__(按情况约定由谁负责投保并具体规定投保金额和投保险种)。
5.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__。
第四条验收:
1.验收时间:__。
2.验收方式:
__(如采用抽样检验,应注明抽样标准或方法和比例)。
3.验收如发生争议,由__检验机构按__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
第五条价格与货款支付:
1.单价:__;总价:__(明确币种及大写)。
2.货款支付:
货款的支付时间:__;
货款的支付方式:__;
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__。
3.预付货款:__(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需要预付货款及金额、预付时间)。
第六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__%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__日内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提货的,应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__%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物的差价部分。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每日万分之__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逾期超过__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5.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到货物后,仍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货物的,乙方应按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货物的,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__日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乙方发货。
第八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__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行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十条其它事项:
1.按本合同规定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__日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预先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本合同自__年__月__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4.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本合同正本一式__份,双方各执__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__乙方:__
受权代表:(签字)__受权代表:(签字)__
委托代表人:(签字)委托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