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缺陷产品召回具有明显的社会利益导向。因为产品召回面向众多消费者,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额外经营成本。可是,缺陷产品的召回必然有利于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以及社会整体利益。
最后,缺陷产品召回有主动召回和强制召回两种方式。前者主要基于经营者的商业道德和经营环境,后者则具有立法的强制力。
(2)汽车生产商愿意主动召回其生产的缺陷产品,主要是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不仅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所要求的,而且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有利于汽车生产商的长远发展。
在现代社会,市场的竞争已经发展到质量和服务(特别是售后服务)的竞争,产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产商的发展。汽车在我国已经越来越普及,其市场潜力十分巨大,对于有缺陷的汽车产家主动召回,不仅体现了产商对产品质量的负责,更体现了产商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体现了产商的社会责任,这是产商赢得消费者信赖与消费者建立长期友好关系的重要保证。同时,对于缺陷汽车的召回也是******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产商的这种做法也体现了其合法经营守法经商的诚意,同样也会赢得社会的认同,无论对社会还是对产商自身的发展都是有益无害的。
(八)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
一、判断题
1.×;2.√;3.×;4.×;5.√;6.√;7.√;8.√;9.√;10.√
二、单项选择题
1.C;2.A;3.A;4.B;5.C;6.A;7.B;8.D;9.C;10.A
三、多项选择题
1.ABCD;2.AC;3.ABCD;4.ABCD;5.ABD
四、案例分析题
1.(1)甲旅行社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侵犯商业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雇员或职员的“跳槽”行为是企业的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主要渠道。甲旅行社利用高薪利诱乙旅行社职员泄露乙旅行社的经营信息,致使乙旅行社业务骤减,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2)商业秘密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财产,具有不可侵犯性,任何人均负有不可侵犯的义务,雇员也不例外。以上案例的雇员“跳槽”以及泄露商业秘密行为都有构成侵权,应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获取被泄露商业秘密的甲旅行社采用了不正当竞争手段,也应承担侵权责任,给予相应的制裁。
2.(1)
C服装厂与A单位之间的交易行为是合法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回扣。回扣是指在商业购销中,卖方从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及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回扣的特征之一是从帐外秘密给付。由此看
C服装厂与A单位之间没有秘密给付。A单位和
C服装厂所签合同中的确10%的优惠是折扣,折扣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以明示的方式减扣或送让给对方一部分款额,促成交易的一种促销手段,不属于商业贿赂,是一种合法行为。
(2)介绍人
B所取的是介绍人劳务报酬也称佣金。佣金也是经营者以明示的方式给付,并明示入帐的。所以介绍人
B收取1000元佣金是合法的。
(九)票据法
一、判断
1.√;2×;3.×;4.√;5.×;6.√;7.√;8.×;9.√;10.√
二、单项选择
1.A;2.B;3.C;4.D;5.C;6.D;7.B;8.D;9.C;10A;11.B;12.B
三、多项选择
1.ABCD;2.ABCD;3.ACD;4.ABD;5.BCD
四、案例分析
1.(1)涉争的本票是银行本票。我国《票据法》第7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可见,我国《票据法》只承认银行本票,不承认商业本票。本案中的本票虽然是A银行接受
B公司的委托而开出的,但是本票是用A银行而不是
B公司的名义开出的,因此其性质仍然是(而且只能是)银行本票。
(2)王某改写票据金额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叫做票据的变造。票据的变造,是指无变更权的人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有关记载事项进行变更的行为。在本案中,王某变更的不是票据的签章,而是票据的金额,因此构成票据的变造。
依照我国《票据法》第14条的规定,王某首先要承担票据责任,责任范围以其变造的金额为限。在本案中,也就是要对持票人承担8.6万元的付款责任。其次,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03条第1款、第104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王某还应当分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3)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4条第3款的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因此,如果本案中的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在王某变造之前签章的A银行、B公司、李某,都只对原记载金额也就是8600元负责,在王某变造之后签章的
C商店,应当对变造后的金额负责,也就是8.6万元。任何一个债务人向持票人清偿之后,都可以向其前手债务人继续追索。
2.(1)不能。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E公司属善意持票人,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瑕疵的影响。
(2)该票据为有效票据。票据的付款日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3)该背书无效,并不影响汇票的效力。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二是部分背书。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E公司可以向其前手中任何一个或几个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十)知识产权法
一、判断
1.√;2.×;3.×;4.√;5.×;6.×;7.×;8.√;9.×;10.√
二、单项选择
1.B;2.D;3.D;4.A;5.C;6.C;7.C;8.D;9.D;10.C
三、多项选择
1.ABC;2.BCD;3.BC;4.AD;5.ABC;6.ABD;7.BD;8.AD;9.ABCD;10.ABC
四、案例分析
1.(1)可以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自******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2)能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但本案中,长曲柄自行车专利的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说明原长尺寸,没有原长尺寸的加长是虚概念,不应是发明专利。
2.(1)应予2月5日之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应当改变初审决定。因为“长寿”具有“岁数大”等其他含义,应当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同时用“长寿”作为保健器的商标,是一种暗示商标,而不是叙述商标,应当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符合商标申请的条件。
(3)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商标的取得、维持和撤销都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不能。因为此时使用将侵犯商标专用权。
(十一)经济争议的解决
一、判断题
1.√;2.√;3.√;4.√;5.×;6.×;7.×;8.×;9.×;10.√
二、单项选择题
1.B;2.B;3.B;4.D;5.D;6.C;7.B;8.B;9.D;10.A
三、多项选择题
1.CD;2.ABC;3.ABD;4.ABCD;5.AB;6.ACD;7.AC;8.ABC;9.BCD;10.BC
四、案例分析题
(1)A、B两市的法院都没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都在B市法院,因此B市法院就享有诉讼管辖权。但是我们应注意的是本案中左、右两公司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又约定如果双方出现纠纷则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根据《仲裁法》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中,并没有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2)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因此,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裁定。
(3)不成立。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14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中,右公司作为被告出庭应诉答辩的行为视为放弃了仲裁协议,故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应当继续审理。”
(4)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诉当事人另行起诉。《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案中,由于右公司的反诉,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5)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民诉意见》第18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6)不能。在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出对其不利的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出对其不利的证据。”本案中,为了达成和解右公司承认的一些事实,不能作为日后审判时对其不利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