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基建工程预算、结算和决算审核的范围
基建工程预算、结算和决算审核的范围是:(1)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和施工协议书;(2)全套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3)隐蔽工程量计算书,以及加盖送审单位、编制单位公章和预算员专用章的工程预算、结算和决算书;(4)主要材料分析表、钢材耗用明细表、调价部分材料消耗计算明细表;(5)施工单位自行采购材料的原始凭证;(6)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预付材料款及建设单位供料明细表;(7)招投标工程变动项目的有关招投标文件;(8)施工单位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9)其他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等的签证资料;(10)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基建工程预算、结算和决算审核的基本程序
(一)签订业务约定书
在接受委托前,审核人员应当了解被审核单位及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并考虑自身能力和保持独立性,初步评估审核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如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就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和决算审核的目的与范围,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等事项进行商议,达到一致意见,并签订审核业务约定书。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范围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及业务约定书的要求确定。
(二)制定审核计划
审核人员执行基本建设预算、结算、决算审核业务,应当在充分了解被审核单位有关情况和获取审核资料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审核计划,并根据审核过程中情况的变化,予以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审核人员应当了解所审核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情况包括:(1)工程项目性质、类别、规模、承建方式等情况;(2)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的可靠性;(3)工程材料的供应方式;(4)工程价款结算情况;(5)工程项目预算、结算、决算已审核情况及审核结果的处理;(6)工程项目现场施工条件;(7)建设期内工程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取费标准等的变化情况;(8)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在编制审核计划时,审核人员应当获取被审核单位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及其编制所依据的以下资料:(1)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监理、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2)概算资料及招投标文件;(3)合同、协议;(4)施工图或竣工图;(5)工程量计算书;(6)材料费用资料;(7)取费资料;(8)付款资料;(9)有关证明;(10)施工组织设计;(11)工程变更签证资料;(12)隐蔽工程资料;(13)工程决算的财务资料;(14)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三)实施审核
审核人员在审核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时,应当重点检查以下事项:
(1)单项工程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主要包括:①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②分项工程预算定额选套是否合规,选用是否恰当;③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④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⑤设备、材料是否按国家定价或市场价计价;⑥利润和税金的计算基数、利润率、税率是否符合规定。
(2)预算项目是否与图纸相符。
(3)多个单项工程构成一个工程项目时,检查工程项目是否包含各个单项工程,费用内容是否正确。
(4)预算是否控制在概算允许范围以内。
审核人员在审核基本建设工程结算时,应当在检查上述预算检查事项的基础上,重点检查对工程项目的价格产生影响的以下事项:(1)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2)工程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变化情况;(3)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建筑经济政策变化情况;(4)补充合同的内容。
审核人员在审核基本建设工程决算时,应当在检查上述结算检查事项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以下事项:(1)工程项目概算执行情况;(2)工程项目资金的来源、支出及结余等财务情况;(3)工程项目合同工期执行情况和合同质量等级控制情况;(4)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审核人员在审核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决算过程中,必要时,应通过委托人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以下项目进行现场查勘核实:(1)分部或分项工程;(2)实际施工用料偏离结算的工程项目;(3)变更设计的工程项目;(4)必须丈量的工程项目;(5)交付使用的资产;(6)预留的尾工工程;(7)需要查勘的其他事项。
审核人员审核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及决算遇到以下情况时,应当获取适当的证据:(1)变更工程设计;(2)建设单位提供材料和设备;(3)施工中使用的工程材料或设备的价格与规定不符;(4)变更不同资质的施工企业;(5)改变工程项目的性质;(6)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7)计划外工程项目;(8)其他应当获取证据的情况。
审核人员审核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及决算遇到以下情况时,应当获取必要的签证:(1)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2)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3)施工用料发生变化;(4)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
审核人员应当特别关注以下事项,以判断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是否运用了不合理定额和取费标准:(1)对预算、结算有重大影响的;(2)特别容易受关键因素变动影响的;(3)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分项工程;(4)预算定额没有列入或需要换算的。
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没有责任专门就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定额标准、取费标准发表意见。审核人员通常应当就审核后的意见与委托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会审,根据会审情况形成审核结论。经会审后,如果委托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审核结论无异议,审核人员应提请其在“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定案表”、“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签章确认。
(四)签发审核报告
审核人员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证据为依据,分析、评价审核结论,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标题。标题应当统一为“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报告”、“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或“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报告”。
2、收件人。收件人为审核业务的委托人,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3、范围段。范围段应当说明审核范围、被审核单位责任与审核责任、审核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核程序。审核人员应该在审核报告范围段明确指明已审核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及决算的名称;建设期间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名称,工程项目质量验证情况。
4、意见段。意见段应当明确说明审核意见。审核人员应在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或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的意见段中说明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或结算金额、审定金额、核增或核减金额。审核人员应当在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报告意见段中说明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支出及结余或超支等财务情况;概算执行情况;工程价款结算情况;尾工工程及未尽事宜处理情况;项目支出存在的问题;资产交付使用情况。
审核人员与委托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审核意见方面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时,或审核人员认为必要时,应当在意见段之后增列说明段予以说明。
5、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审核报告应当由审核人员签名、盖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6、报告日期。审核报告日期是指审核人员完成外勤审核工作的日期。审核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核单位确认和签署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及决算的日期。
7、附件。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报告附件包括“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定案表”,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附件包括“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
审核人员在出具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报告时,应分别附送已审核的《基本建设工程预算书》、《基本建设工程结算书》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财务报表审阅?与财务报表审计相比,它有哪些特点?
2、简述财务报表审阅的主要审阅程序。
3、简述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含义与种类。
4、在评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列报(包括披露)时,注册会计师除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外,还应当考虑哪些事项?
5、在编制内部控制审核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6、简述内部控制的主要审核程序。
7、简述基建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目的和范围。
8、简述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的含义和对独立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