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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章 怎样合理避税才能让自己收益最大化(1)

多次申报如何进行避税处理

王某为某单位提供相同的劳务服务,该单位或一季,或半年,或一年一次付给王某劳务报酬。虽然是一次取得,但不能按一次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假设该单位年底一次付给王某一年的咨询服务费6万元。那么交税时可能出现的情况有以下两种:

1.如果王某按一次申报纳税的话,其应纳税所得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60000—60000×20% =48000(元)

属于劳务报酬一次收入奇高,按应纳税额加征五成,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48000×20%×(1+50%)=14400(元)

2.如果该人以每个月的平均收入5 000元分别申报纳税的,其每月应纳税额和全年应纳税额为:

每月应纳税额=(5000—5000×20%)×20% =800(元)

全年应纳税额=800×12 =9600(元)

根据上述情况分析,按情况二纳税可避税4800(14400—9600)元。

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第七项所得,都是明确应该按次计算征税的。由于扣除费用依据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规定了定额和定率两种标准,从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利益的角度看,准确划分“次”,变得十分重要。

对于只有一次性收入的劳务报酬,以取得该收入为一次。例如,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设计装潢,完成后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且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缴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另一次。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专家提醒

避税的目的不仅仅是少缴纳税款

很多人都知道在谈到避税的概念时,最后一句话是“……少缴纳税款,以达到避税的目的。”毫无疑问,避税的目的肯定是少缴税款。

但是,这是避税的唯一目的吗?换言之,避税除了少缴纳税款外,没其他作用了吗?当然不是,避税的目的要从几个方面来看:

首先,从政府的角度出发,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同时国家对于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税收优惠,也是为了促进国家高科技产业的兴起,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增强国家竞争实力。

其次,从个人的角度来说,避税的目的是要少缴税款,可以有更多的资金用来买其他东西。

可见,避税的目的并不单一,从企业和个人的角度来看,少缴纳了税款,变相地增添了本身的财富。而对于社会和国家而言,也通过制定让企业、个人避税的政策促进社会的安定发展。

年底奖金如何进行避税筹划

很多白领都盼望着到年底,因为年底会有大笔的年终奖,但是很多人看到大笔奖金的同时,又得将大笔的钱交到了税务机关手里,不免有些心疼。那么怎么合理策划,才能使年终奖不那么大幅度的缩水呢?

举个小例子:小王和小张都在一家公司上班,到了年底发年终奖的时候,小王发了6100元,小张发了5900元。可是小王发现扣除所得税后的奖金后,他的却反而比小张的少了。这是为什么呢?明明开始比小张还要多200元,怎么一交税自己的奖励反而少了呢?让我们来给小王算这笔账:

由于新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才执行“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的政策,小王和小张07年的年终奖税仍然按照1600元的标准计算。小王和小张的当月月薪都超过了1600元的起征点,所以适用第一种计税方法。小王应缴税额计算方法:6100÷12=508元,处于2级税率,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应缴税6100×10%-25=585元;小张应缴税额计算方法:5900÷12=492元,处于1级税率,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应缴税5900×5%-0=295元。由于小王和小张年终奖除以12个月后所属的税率不同,因此造成了小李税后奖金反而比小赵少的情况出现。事实上,财务人员经计算发现,以下几个区间的年终奖额度都会出现上述结果,如年终奖在6000元至6305.56元之间,24000元至25294.12元之间,60000元至63437.50元之间等。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最好能同公司进行协商,就低选择,余下的请公司之后再补。

据了解,目前一般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征应纳税款,税率为5%~45%。其中,工资收入越高,相应纳税就越多。比如2005年,广州和佛山两地年工薪收入7.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占工薪阶层比重分别为8.68%和1.34%,而缴纳的工薪所得税款比重却分别达到60.9%和46.5%。这样看来,随着工资薪金的提高,合理节税的重要性更加突显。否则就会出现像小王这样税前工资高的税后反而比别人低的情况。

所以,在这里我们要记住一个合理避税的好方法:由于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工资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也越高,相应纳税就越多。因此年终奖等收入采取“分批领取”的方法,可适当减少缴税额度;而兼职的收入,采取“分次申报”也可合理地避税。

专家提醒

合理避税不是和政府对着干

有人说,合理避税是和政府对着干,是所谓的“刁民”。这是对合理避税的误解。一般说来,我国对“税务筹划”的理解容易走入两个误区:一是不懂得避税与偷税的区别,把一些实为偷税的手段误认为是避税,或者把偷税当成合理的避税;二是打着避税的幌子行偷税之实。

合理避税与偷税虽然在概念上很容易区分,但在实践当中,二者的区别有时确实难以掌握。有时,纳税人避税的力度过大,就成了不正当避税,而不正当避税在法律上就可被认定为偷税。

有一个例子很能说明问题:目前,我国税法对福利企业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福利企业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有些企业为了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广招残疾人员,使本企业的“四残”人员达到税法规定的比例。但这些残疾人员在被企业招聘为职工后又被放假回家,每月只领取少量的生活费。这样做完全是钻空子,对国家和社会都无益处,可以说,此做法即便暂时有效,也一定会被政府取缔,因为这已经超出了合理避税的范围。

政府制定出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希望这些政策可以带动国家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我们通过研究税法中的优惠政策,一方面可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另一方面也间接地促进了社会的繁荣发展,有利于社会的进步。

所以我们一再强调,避税可以,但是一定要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不然就真的是和政府对着干。

工资和红利如何进行避税筹划

在平时发的月工资和红利怎么避税呢?在这里告诉大家几个小窍门:

1.多缴公积金

按照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公民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免税比例确定为12%,即职工每月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要在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就可以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大家可以充分利用补充公积金来免税。

叶先生是一家地产公司的经理,每月应发的工资加奖金一般都在16000元左右,缴纳公积金和养老保险后约剩13000元,每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近3000元。这笔钱对他来说是一笔数额不小的“损失”,精明的叶先生直接找到公司老板申请每月多缴一些住房公积金,这样他就做到了合理“避税”,因为公积金是不用交税的,而且已经买了房的叶先生随时可以提取公积金。

2.平均拿工资收入

因为,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九级累进税率,纳税人的应税所得越多,其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可能也就越高。所以,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其分摊到各月的收入应尽量均衡,最好不要大起大落,如实施季度奖、半年奖、过节费等薪金,会增加纳税人纳税负担。

某IT企业销售经理李先生,每月的工资收入主要有两部分,一部分为固定工资,每月3000元,而另一部分为销售提成,公司年底的订单数量按比例提成。去年年底李先生应该拿10万元的提成,公司财务人员告诉她,这笔提成要缴纳近3000元的税金。杨先生灵机一动,要求公司把提成在今年按月发放,这样他就很巧妙地“漏了税”。

3.多算福利工资

因为税务机关对职工福利和工资收入的税务安排不同,公司不妨在政策范围内多发放劳保福利,从而帮助员工合理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