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公务员法立法之路
1590600000017

第17章 中国公务员法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框架(5)

将培训与职务晋升结合起来,是将培训工作落实到位的一个关键因素。从国外情况来看,凡是实行“职位型”公务员制度的国家,培训是公务员的义务,属于强制性的,培训是公务员职务晋升的必要条件。我国正在致力于建设一个“职位型”的公务员制度,应该切实将公务员的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晋升的依据之一。如果公务员的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与公务员职务晋升没有任何关系,那么,国家对公务员的培训的相当一部分投入就是在浪费。只有公务员制度发展到了“职位型”的历史阶段的时候,培训与职务晋升的联系才开始日趋松散。

(5)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包括国家设立的专门公务员培训机构,以及机关根据需要委托的培训机构。

《公务员法》设立培训制度的最终目的不是建立培训机构,而是提高公务员培训质量。借鉴当代西方公共管理改革以“结果为本”的思路,机美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这样就为充分挖掘中国现有的教育资源,构建一种既有竞争、又有合作的公务员培训网络预设了制度前提。国家已经建立了国家行政学院等若干专门培训机构,这些机构仍然是培训国家公务员队伍的主力军。自2001年我国实施MPA教育以来至2004年,已经有48所大学开办了MPA学位教育。所以,大学已经在公务员培训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随着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与健全,符合条件的非政府组织会逐步成为公务员培训网络的一个结点。

3.前后变化

应突出分类培训的立法思想与制度设计。综观《公务员法》的立法过程,人们对关于培训制度设计无较大争议。

(五)交流

1.立法思想

在充分总结1993年以来关于交流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既要继续推进公务员管理制度的灵活性、开放性,又要严格规范公务员队伍的“进口”;“以人为本”,充分利用人与岗位两种稀缺资源;推进廉政建设,这是完善交流制度设计的立法思想。

公务员交流,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的愿望,通过法定形式,变换公务员工作岗位,从而产生、变更或消灭公务员职务关系或工作关系的一种人事管理活动与过程。

交流是公务员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建立公务员交流制度,标志着公务员管理系统的灵活和开放,体现出公务员管理体制的生机和活力。

(1)充分借鉴吸收1993年以来的交流制度改革成果,积极推进交流工作的制度化。把交流制度纳入《公务员法》,应本着与时俱进的思想,认真总结几十年来干部交流工作的经验,特别是近十年来干部制度改革的成果,着眼于健全公务员交流制度,推进和实现公务员交流的制度化、规范化。1993年国务院发布实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将交流作为公务员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式纳入了法制建设的轨道。《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发布实施以来的十多年间,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最活跃的时期,各地各部门积极开展公务员交流工作,尤其是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交流”以后,党政领导干部的交流成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成果较多的一个亮点。为加快交流制度法制化建设步伐,中央组织部1999年下发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对干部交流工作做出全面规定,使干部交流工作呈现出新的发展势头,规模逐步扩大,范围不断拓展,制度日臻完善。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2002年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作为党内法规,明确规定领导干部要有计划、有重点进行跨地区、跨部门交流。因此,国家公务员立法要全面反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中关于干部交流的原则要求。

(2)既要继续推进公务员管理制度的灵活性、开放性,又要严格规范公务员队伍的“进口”。建立灵活开放的公务员管理制度,最重要的就是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进一步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机关的生机和活力。为了满足社会的需要,机关可以灵活地从社会和机关现有的人才资源中,输入合适的人才,输出机关不需要的人才,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才资源开发。既能广纳群贤,把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优秀人才集聚到公务员队伍中来,又能使不胜任、不适合公务员职位,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公务员职位的人员,顺利离开公务员队伍。不断完善公务员交流制度,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许多西方发达国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于下列原因鼓励公务员的职业流动:从政府部门的角度来说,公务员职业流动是增加灵活性与提高效能的手段;从公务员的角度来说,公务员职业流动可以提供熟悉其他领域的机会,或培养新的技能,或享受流动的自由,或利于个人的职业发展。各国扩大职业流动的强度不一样,但不断增加灵活性与开放性是总的发展趋势。一些国家由于历史传统等各方面的原因,其公务员制度具有封闭的色彩,如法国、日本等,这样一些国家正在依法不断扩大公私部门之间的人员交流。

严格规范公务员队伍的“进口”,依然是完善交流制度的立法本意。公务员管理实践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与初级人员比较严格的考试录用制度相比,中高级公务员的调任程序缺乏规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发布实施以来,采取“凡进必考”方式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同时采取调入的方式吸引较高层次的非公务员身份的公职人员担任领导职务和助理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这是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增加机关活力的有效措施之一。但由于缺乏调入条件、资格、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和严格把关,导致部分素质不高、能力不强、甚至不具备参加录用考试资格者进入公务员队伍。

因此,必须严格调任的条件、程序和管理。

(3)“以人为本”,充分利用“人”与“岗”两种稀缺资源。以人为本,就不能将交流作为一种纯粹的管理手段。交流既是公务员的义务,又是公务员的权利。从管理的角度来讲,交流作为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是由机关所实施的组织行为。它体现和代表着机关的权力。但这种权力必须建立在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交流制度应规范机关和公务员在交流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机关具有决定公务员是否交流的权力,同时也有事前征求公务员意见的义务;公务员具有服从机关交流决定的义务,同时也有根据本人需要,申请交流的权利。强调机关决定交流的权利和公务员服从交流决定的义务,有利于建立正常的交流秩序,加快公务员合理流动,促进人才资源开发,增强机关活力。

人与岗位是机关中两种稀缺资源,只有人与岗位得到最佳匹配,才能使这两种稀缺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岗位(职位)在静态意义上是有限的,在人与岗位的匹配组合的动态意义上,岗位(职位)是相对无限的。职务晋升的空间是有限的,通过人与岗位的匹配组合,岗位空间是相对无限的。当然,职位是具有特定的任职条件与资格要求的。因此,应该对公务员在不同职位间的转任做出规范。

(4)推进廉政建设。职位是机关职能的微观载体,然而,各具体职位所承担的职责权限是不平衡的。有的职位处于支配地位,有的职位处于被支配地位;有的职位对社会管理与管制的色彩重一些,有的职位对社会提供服务重一些;有的职位权力大一些,有的职位责任大一些。长期在支配性强、管制色彩重、权力大的职位上工作,容易成为“寻租”的对象,实行转任制度,对担任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定期轮岗,有利于为公务员创造一个公正、公开、公平行使权力的制度环境,对促进机关的廉政建设有重要的价值。

2.制度要件

(1)交流的适用范围

交流作为机关实施的组织行为,有十分明确的内涵和外延,也决定了交流有特定的适用范围,即必须是公务员或者非公务员身份的公职人员。这里所称的公职人员主要包括民主党派机关、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群团机关、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上述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一范围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关于交流制度适用范围的规定不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55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其他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有观点认为,海外留学人员、私营部门、非政府组织中的人才越来越多,交流制度的适用范围应扩大到公职人员与非公职人员之间的流动。交流制度不规范海外留学人员、私营部门、非政府组织的人员如何进入公务员队伍,同时也不规范公务员如何到非公职岗位任职。这种规定并不影响公务员与非公职人员之间的流动。交流中的“调入”、“调出”不是进出公务员队伍惟一的渠道。非公职的从业人员可以通过录用、选任、聘任、公开选拔的渠道进入公务员队伍;公务员也可以采取辞职等形式到非国有企事业单位任职。

将交流的适用范围限制在公职人员内部,是严格规范公务员队伍“进口”的立法思想的体现。之所以建立公务员制度,就是因为公务员制度与私营部门的人事制度存在本质区别,前者与公共权力紧密联系在一起,后者与私人权利密切联系在一起;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公法的调节,私营部门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受私法的调节。尽管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许多国家在新公共管理思潮的影响下,开始模糊公务员管理与私人部门工作人员管理之间边界的关系,这种结果是他们上百年公务员制度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是他们的公务员制度对信息社会予以适应的结果。我们公务员制度发展的短暂历史,使我们还没有资格模糊公务员管理与私营部门工作人员管理之间的边界,依法使两者之间的边界清晰,是我们完善公务员制度的一项使命。现在边界清晰了,将来才有条件模糊。

(2)交流方式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将交流分为“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四种形式,并分别进行规范。交流形式归并为三种方式:调任、转任、挂职锻炼,更为简练。

调任调任包括调入、调出。公务员队伍外的公职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与公务员分类管理相适应,调入范围包括:综合管理类中的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二级以上行政执法职务(如果将行政职务划为7个职务层次);四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如果将专业技术职务划分为8个职务层次);以及相应层次以上的法官、检察官、警察职务(具体可待设置法官、检察官、警察职务层次后确定)。调入的范围要缩小,职务层次要提高,调人人员的质量要保证。

调入人员一是必须具备前提条件,即机关以外的公职人员调入机关任职,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二是必须具备取得公务员身份的基本条件。三是必须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与资格。四是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公务员可以调出机关担任其他公职,调出后不保留公务员身份。

转任转任包括三种情形。

一是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的转任。转任是指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机关内部的公务员职位之间进行的交流。这是与充分利用人与岗位两种稀缺资源的立法思想相一致的。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的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务的条件和资格,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内进行。

二是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2002年7月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52条明确提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主要对象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民族自治地方另行规定。”《公务员法》中应充分体现上述规定的原则精神。

三是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比较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轮岗的要求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在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公务员主要是指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行政执法等岗位工作的公务员,以及其他一些根据培养锻炼或加强廉政建设等原因需要轮岗的公务员。

转任一般不跨地区、跨部门。从实践来看,轮岗若跨地区、跨部门进行,首先必须解决跨管理权限问题,其操作难度大,实际的效果也不明显。将范围确定在机关内部,符合轮岗所应达到的锻炼提高能力、加强廉政建设、增强队伍活力的目的,也便于组织实施。

挂职锻炼挂职锻炼是指机关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有计划地选派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上级、下级或者其他地区的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的职务,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增长才干。挂职锻炼是机关培养锻炼中青年公务员的一项有效措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挂职锻炼的范围限制在“基层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而不包括到上级机关或者其他地区的机关。从实践来看,刚录用的公务员因为没有基层工作的经验,大都采取到基层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挂职的方式,增长基层经验;而具备基层工作经验的其他中青年公务员,更多地采取到上级机关,发达、边远或者贫困地区机关挂职的方式,丰富领导经验。因此,公务员可以在上下级机关之间、不同地区机关之间挂职锻炼。

(3)交流中的公务员权利与义务

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这是公务员的义务。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这是公务员的权利。

3.前后变化

缩小交流制度的适用范围,归并交流的种类,由四种改为三种,严格规范调任。

4.主要争议

关于交流的制度设计,有价值的争议并不多。

(六)辞职辞退

1.立法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