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公务员法立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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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中国公务员法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框架(9)

首先,公务员是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因此,公务员要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国家,忠于职守。公务员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与此相适应,公务员享有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享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享有参加培训的权利。

其次,公务员是法律的仆人。因此,公务员要模范地遵守法律,一些特殊岗位的公务员还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义务。如《人民警察法》第20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立即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这些职业的规定,突出了警察的职业特点。与此相适应,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政纪处分;只有依法履行职责,才受法律保护。

既然公务员是法律的仆人,还是应将“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与“政党的义务与权利”有所区别。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反映了公务员与机关的基本法律关系,突出了国家意志,是公务员从事公共管理,履行公务所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则;而政党成员的义务与权利反映的是成员与政党的组织关系,突出了政党的政治意志,是政党成员从事党务活动、政治活动时遵循的基本规则。

最后,公务员属于管理多数人的少数人。现代文明的发展至今没有改变这样一种状况:处于管理地位的总是少数人,处于被管理地位的总是多数人。尽管多数人与少数人之间存在权力的授予与委托关系,而相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公务员依然处于强势地位。为此,公务员有义务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克己奉公。相对于机关来说,公务员个体又处于弱势地位。为此,公务员拥有对机关及其领导人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申请辞职的权利,等等。

公务员必须遵守义务,否则就要受到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公务员的权利必须得到合法保护,公务员合法权利被侵犯后,能够依法得到救济。

(二)纪律处分

纪律是社会组织为了维持其正常运转并实现共同目标而制定的要求每个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公务员的纪律与义务都是公务员法所规定的行为准则,具有国家强制力,违反义务和纪律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义务是与权利相对应的,权利与义务互为前提,而纪律是公务员相对独立的行为规范,并不必然以权利的享有为前提条件。义务是对公务员正面的要求,纪律是从消极的方面对公务员行为进行的规范和约束。

1.立法思想

(1)既要明确违犯纪律应当受到的纪律处分,又从程序上保障公务员不受不当纪律处分和依法申诉的权利。对公务员的纪律处分,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公务员某些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必须具有法定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纪律处分,是公务员的权利。如何保障公务员的这一权利,重要的是既对法定事由做出明确规定,更要对法定程序做出规定,程序规定是保证公务员实体权利实现的保障。

(2)既要对违犯纪律的公务员施以纪律处分,又要对改正错误的公务员解除处分。对违纪公务员给予纪律处分的目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分不是目的,而在于教育和挽救违纪公务员。因此,应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纪律处分期限届满、改正错误的公务员,应当解除其处分,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纪律处分的影响。

2.制度要件

(1)纪律内容。包括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正纪律、社会公德纪律等几个方面。

(2)纪律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纪律处分的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受纪律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3)纪律处分的程序。处分公务员,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给予公务员纪律处分,应当对公务员违纪行为的事实进行调查,并听取本人陈述和申辩。并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并告知申诉权。公务员对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4)纪律处分的解除。公务员受本法除开除以外的纪律处分,在受纪律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做出纪律处分决定的机关解除纪律处分;有特殊贡献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纪律处分。

解除纪律处分后,晋升工资、职级和职务不再受原纪律处分的影响。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职级(级别)、原职务。

3.主要争议与主要变化

《公务员法》立法过程中,人们对机关给予公务员纪律处分是否必须进行听证,公务员个人是否有权要求进行听证,有不同的看法。赞同者认为,听证,作为一项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制度,已经有立法听证、行政决策听证、具体行政行为听证等形式。以改革的精神,在纪律处分程序中应加入听证程序,可以更好地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反对者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听证的作用在于保障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说,只有其本身权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人才能申请具体行政行为听证,与具体行政行为无关的人不可能申请这类听证,行政相对人申请听证的目的自然主要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鉴于目前我国的行政程序法还未出台,机关做出纪律处分决定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在我国已有的立法,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中是持否定态度的,所以在纪律处分中加入听证程序的时机还不成熟。

(三)回避公务员

回避,是指通过对公务员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限制性规定,减少因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保证公务员公正廉洁地执行公务的法律制度。回避对公务员来讲,不是可为可不为的,而是必须履行的义务。

1.立法思想

(1)坚持宽严适度的回避标准。实行回避制度是加强公务员队伍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但不是惟一措施,必须考虑这一制度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如,对一些如监狱等工作性质特殊的机关,由于远离城镇,周围几乎没有其他单位,有亲属关系在同一单位工作的情况较为普遍,实行任职回避又没有单位可去。对执行任职回避确有困难的一些特殊行业,应提出适当放宽的规定。为避免管理上的漏洞,但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以保证任职回避的严格执行。

(2)保持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涉及公务员任职回避、公务回避的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有多部,如《公务员法》在规定地区回避时,应充分考虑公务员参加选举的合法权利,保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法律相协调。

2.制度要件

(1)回避的种类与情形。一是任职回避,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干部、人事财务等特殊职位的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综合管理部门规定。

二是公务回避。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涉及与本人有上述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

公务回避的实质是防止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徇私舞弊。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