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布莱尔政府公布《政府现代化白皮书》,对以前的改革进行综合,探索改善政府决策之道;联合提供有效、快捷的公共服务;利用信息技术使政府提供更加有效、更加迅速、更易获得、更加可靠的公共服务;授权公共雇员,提高现代政府所需要的管理与行政技能。
2000年4月开始实施“最优价值”计划。在“顾客参与和选择的基础上,采用成本效益模式为顾客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是最优价值的核心原则”,但“最优价值”计划比绩效评估范围更大,包括了评估过程和整个绩效改进过程中的利益相关者。
“最优价值”计划重在绩效管理。绩效评估与绩效管理虽然只有两字之差,却蕴涵着深刻的管理理念变革。绩效管理不是为了批评与指责,而是有效解决公共服务的质量问题;不仅仅是外部的评估,而且是内部的深度参与;不仅仅是关注绩效之高低,而且关注成功与进步。
“最优价值”计划,它要求地方政府最大限度地用好税收,同时用责任替代过去的强制性要求,由地方政府决定提供公共服务的内容。要求地方政府对其所提供的公共服务进行评估,并提出今后5年的改进计划,从而达到“用正确的方式做正确的事情”的目标。为了让地方政府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英国发布了“最优价值”绩效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主要分为公共服务的战略目标设定、成本收益分析、结果、质量、便利性等5个方面。“最优价值”绩效指标体系,是英国审计委员会评估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地方政府标杆管理的重要基础。
地方政府应该保证“最优价值”指标考核数据的真实性,英国审计委员会将各地方政府的绩效数据汇总后,在每年的7月末由国家公布“最优价值”绩效数据。
2002年英国审计委员会在“最优价值”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开发出综合绩效评估(CPA)指标体系。综合绩效评估是在“最优价值”计划的基础上提出的,是对“最优价值”计划的一种扬弃,它同样承认地方层级对公共服务提供的决定权。中央要求地方政府制定出年度绩效计划和绩效目标,并接受审计委员会对地方政府的审计。综合绩效评估体现了英国公共部门改革的四个主要原则:全国统一服务标准,由国家审计委员会对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进行评估;放权,即以绩效交换自主权,地方政府拥有公共服务内容的决定权;灵活性,绩效高的地方政府,将在税收上得到较多的自主权和灵活性作为奖励,相反,绩效低的地方政府则得不到类似奖励;为顾客提供更多的选择,综合绩效评估为顾客提供了多层次的选择。
美国
1828年,美国政党制度产生(1828年的总统竞选中,拥护安德鲁·杰克逊的取名为民主党,拥护约翰·昆西·亚当斯的称为国民共和党,后改为辉格党)。1829年12月,安德鲁·杰克逊总统在他的国情咨文中提出官吏应实行“轮换制”和任期制,并将4年任期制扩大到更广泛的官职中。
1841年,美国总统哈里森因接待过多求职者的拜访,劳累致死。
1856年,国会授权总统制定考选领事官的规则,首开总统规定一切考选规则之先河。
1883年《彭德尔顿法》颁布以前,美国实行政党分肥制。
1856年,国会授权总统制定考试任用副领事、副商务代表、代理领事、领事馆员等官员的规则。这是最早关于考试任用的规定。
1868年,国会议员詹克斯就任国会“经费缩减委员会”委员,开始了改革人事制度的实践。詹克斯在与英国改革先驱杜威廉、诺斯科特交流后,于1868年5月25日,提出了卓越的有关公务员制度的报告,内容包括:(1)以副总统为首设立新的人事机关;(2)设立公务员的见习期,并保证定期晋升;(3)不仅对下级公务员,而且对总统任命的公务员也要实行考试任用制;(4)官职向所有公民开放。
1871年,国会通过法律,规定公务员的任用需有资格鉴定,但适用范围仅限于船体、船机检察员以及海军工厂劳动者等技术人员。同年,美国成立了历史上第一个独立的文官机构——三人文官委员会,统一负责改革事宜。
1877年,海斯总统任命伊顿为主任委员,恢复了人事委员会(由格兰特总统任命克尔蒂斯为主任,因议会不拨经费于1873年中止工作),从事人事制度的改革。
1879年,民间也组成了以克尔蒂斯为首的公务员制度改革同盟,倡导以功绩制为核心的人事制度改革。这一系列前奏,为后来出台公务员法作了必要的准备。
1881年,总统加菲尔德被一个名叫查杰斯·吉托德求职不遂的拥护者枪杀。同前总统哈里森一样成为政党分肥制的牺牲品。
1883年1月16日,由伊顿起草的《公务员法》经参议院公务员制度改革委员会主任委员彭德尔顿提交议会,并在议会上通过,这就是《彭德尔顿法》。主要内容有:(1)总统经参议院同意,任命三人组成全国人事委员会,其中与总统属同一党派的不得超过两人。三名委员不得兼任任何其他官职。(2)规定了人事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根据总统要求,协助总统制订出执行本法令的细则和管理事项。(3)制定有关考试的具体规定并统一管理公务员考试事务。(4)对于本法令及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及委员会议员、主考人员的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报告。(5)委员会每年就其活动、建议向总统提出报告,并转交国会。(6)分类及考试范围不包括政府业务部门的普通工人,应提交参议院确认的人员。(7)第12、13、14条均强调公务员必须保持政治中立,不得参与政治活动。《彭德尔,顿法》由于全面规定了公务员的基本制度,此后的若干修改都是以它为基础沿用至今。因此,它既是美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法,也是美国公务员制度产生的标志。
1896年,美国联邦政府文官事务委员会明确提出了以工作人员的职务和责任作为制定工作标准的职位分类原则,并于1903年建议政府机构正式推行职位分类制。
1920年,颁布《文官退休法》,并建立“薪水分类调整委员会”。
1923年,颁布《职位分类法》,并成立人事分类委员会。该法主要内容:(1)在职责和资格要求的基础上进行职位分类,根据分级分类标准,将有关职位分为专门及科学职务类、次专门职务类、事务行政及财政职务类、保管职务类、低级事务及技工职务类5大类44个等级。(2)不分性别,实行同工同酬。
(3)工资差别与工作的难度、责任大小和资历的深浅成正比。
(4)将职位分类的管理最后批准权交给人事分类委员会。
1939年通过了《哈奇法》,将1907年规则的中立范围进一步扩大到政务类以外的一切公务员,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参与政治活动。后因战争爆发未能实施。
1944年,颁布《退伍军人优待法》。1945年,颁布《联邦雇员工资条例》。1949年,胡佛委员会提出了以确立公务员终身制为中心内容的人事制度改革报告。
1949年,颁布新的《职位分类法》。一是,将7大类合并划分为两个职门,即行政职门和专业技术职门,行政职门分为18个职等。按责任大小、难易程度、资格要求的不同,规定了18等职的等职标准和统一的工资表,规定了不同工种职位间的工资对应关系。二是专业技术职门划分为10个职等。也规定了相应的工资标准。二是,将两大类职位在职系上作了更细的划分。两大类职位共分为27个职组、569个职系,后逐步减为22个职组、439个职系。
1950年,颁布《考试法》。1958年,颁布《培训法》。1969年,成立了“总统人员交流委员会”,协同管理联邦政府与私人机构之间的人员交流。
1970年,联邦政府制定了《政府间人员法》,专门规定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以及地方政府间的人员交流问题。
1978年10月,卡特政府提出并由国会通过了《文官改革法》,对联邦公务员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次改革的核心是推进按工作表现付酬的绩效工资制,以提高政府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改变一流人才大量流向私人企业的状况。该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确立了9项功绩制原则:(1)应从合格的来源、合格的个人中招聘人员,以求建立一支由社会各个部分组成的文职队伍;并且应保证人人机会均等的公正公开考试,只根据能力、知识和技能来决定录用和提升。(2)所有雇员和求职者,不论党籍、种族、肤色、宗教、国别、性别、婚姻状况、年龄或身体状况,在人事管理的各方面,均应受到公正合理的对待,而且应适当注意为他们保密和保护他们的宪法权利。(3)同工同酬,应适当考虑到私营部门支付的全国和地方的工资,并对优异工作者给予适当鼓励和承认。(4)所有雇员均应保持高标准的正直、高标准的行为和对公众利益的关怀。(5)联邦公务员队伍应有效的予以使用。(6)雇员工作成绩良好的应继续任职,工作成绩不好的应加以改进,若雇员工作成绩不够标准或不去改进其工作成绩以满足规定标准的,应予解雇。(7)如果教育和培训会改进一个组织和个人的工作,应该为雇员提供有效率的教育和培训。(8)应保护雇员免受专横行为或个人好恶之害,或被迫为政党的政治目的而从事活动;或禁止雇员运用其权力和影响去干预或影响选举结果,或竞选提名结果。(9)雇员应受到保护,不得因进行合法揭露而遭到打击报复,如果雇员有理由相信其揭发表明机关首长:A.违反了一项法律、条例或规章;B.存在着管理不善,资金严重浪费,权力滥用,或对公共卫生和安全有巨大和特别的危险。
第二,人事管理机构改革:1979年1月,美国撤销了原文官委员会,其职能分别由新成立的人事管理总署、功绩制保护委员会承担。此外,还成立了联邦劳动关系局,扩大了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国会属下的会计总局、总统办事机构中的行政管理和预算局等与人事有关的机构的权力。
第三,建立了“高级文官序列”。目的在于使联邦政府能够任命富有行政管理经验的高级职业文官担任政府的高级领导工作。改革法要求各机构把高级行政职位的空缺报告人事管理局,由后者通报全国。凡符合资格要求的人都可申请作为候选人,这有利于人员在机构之间流动,有利于政府直接从民间选拔人才。
第四,推行绩效工资制。长期以来,大多数文职人员增加工资取决于服务年限,而不是服务质量。这种情况被认为不利于鼓励政府雇员的工作积极性。改革法规定,对部分中高级雇员实行绩效工资制,即实行按工作表现付酬制,以鼓励和酬劳工作表现优异者。这些人包括“高级文官序列”的0.7万人以及一般行政类13-15等的11万人。新的绩效工资制从1981年开始实行。
第五,改革考核制度。改变联邦考试雇员的办法。今后将以雇员工作的关键内容为客观标准,而不是以1981年10月1日以前用的笼统的考核表格为标准。同时,改革法还要求,各单位在做出培训、奖励、提升、降级、留用、重新委派工作、开除等人事决定时,必须以考核为依据。只有在给予雇员以合理的时间和机会改进工作表现以后,方可免职或降级。
第六,《文官改革法》赋予公务员组织工会的权利,以捍卫其权益。
1989年10月1日,由1978年通过的《政府道德法案》授权设立的政府道德办公室,由联邦政府人事管理总署的一个内设机构升格为一个独立机构。这表明美国政府越来越重视政府官员的道德问题。
1993年起,美国副总统戈尔在《国家绩效评估》中所规定的框架下进行具体的行政改革,其目标是:政府进行企业化运作。为配合“国家绩效评估”的实施,1993年美国政府出台《政府绩效与结果法》。1994年,又出台《联邦政府雇员重新调整方案》和《政府管理改革法》。1995年,克林顿政府签署第12871号总统令,建立国家合作委员会,开辟了政府与公务员合作的新时代。合同管理开始部分替代政治、行政管理。
1995年美国国会否决了克林顿政府旨在简化公务员体制的“公务员改革法案”。
1998年,美国联邦政府实际裁员31.5万,削减财政支出1370亿美元,美国联邦政府连续30余年以来第一次实现了盈余。
2002年,布什政府颁布《总统管理日程》,继续推进美国政府的改革,改革的原则为:以公民为中心,而不是以官僚为中心;以结果为中心;以市场为基础,通过竞争而非僵硬地变革。
改革策略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人力资本管理战略;二是竞争性采购;三是提高财政绩效,加强审计;四是发展电子政府。其中,人力资源管理战略的基本理念是:为雇佣优秀人才从事公共服务,应该通过改革公务员制度,建立有意义的绩效评估体系,奖励有卓越表现的人员,建立与结果之间的紧密联系。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而制定《公务员法》就是落实依法治国必先“依法治吏”,提高人事管理制度化水平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