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核设备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7.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地)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市(地)范围内流行,l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或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地(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8.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全国性影响且涉及本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省(区、市)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境内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驻外机构和人员、撤侨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2个以上省(区、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在直辖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2.在2个以上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4.在数个省(区、市)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的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在1个省(区、市)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1个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制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袭击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六)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国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或国内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服毒品(******、****)20公斤以上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入危险物质案件;
2.劫持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理,不受上述标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