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的实际情况,安排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保障患者享有同等待遇,安排患者参加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患者的就业能力,为患者创造适宜的工作环境,对患者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予以鼓励。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用人单位在精神障碍患者康复中的具体义务的规定。
【本条释义】
精神障碍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极易复发,对于已经处于康复阶段,且能够在工作岗位上发挥作用的精神障碍患者,需要社会各方营造积极的环境来保障持续康复。实践中,许多人对精神障碍存在很大的认识误区,认为精神障碍患者难以完全康复,对他们重返工作岗位持怀疑、排斥态度,对在工作单位的精神障碍患者避之不及甚至歧视,以致造成康复期患者无法正常接触工作,与其他人的关系紧张,加快了精神障碍患者社会功能的退化。因此,要进一步普及精神卫生知识,让人们认识到精神障碍是可以完全康复的,精神障碍患者越不接触社会,其社会功能的退化就越严重。应该动员全社会关心精神障碍患者,为他们的社会康复创造和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应该积极鼓励患者根据康复程度参加工作,让其走出家门,在工作过程中通过与别人交流、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等形式,提高康复效果。对于处在工作岗位的精神障碍患者来说,工作单位是其重要的持续康复环境,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特殊照顾。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到精神障碍患者病后精神状态的脆弱性,安排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尽量不要使之因工作压力大、不堪重负等而产生焦躁、精神压力等负面情绪。用人单位要保障患者享有同等待遇,不能让患者感到自己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和歧视。用人单位要安排患者参加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患者的就业能力。另外,用人单位也要经常与患者交流,掌握其精神状态,并帮助患者正确对待工作、生活,提高其心理承受能力和信心。
事实上,用人单位对于精神障碍患者职工的这些义务,一方面,是我国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延伸;另一方面,也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从劳动法律关系来看,依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同时规定,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从我国社会主义劳动关系来看,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关系工作不断探索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劳动关系发生新变化的实际出发,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通过大力开展劳动立法和执法,全面规范劳动力市场建设和管理,切实保障和维护广大劳动者权益,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政策法制环境和社会环境不断优化。用人单位给予精神障碍患者职工一定的照顾,为其创造适宜的工作环境,正是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的内在要求和具体体现。
第五十九条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协助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在看护患者过程中需要技术指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康复机构应当提供。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对患者康复所承担的具体义务的规定。
【本条释义】
依照本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应当重点对患者的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进行康复训练。生活自理能力,是指人们在生活中自己照料自己的能力。一般包括在生活上能自己处理日常生活事务,比如饮食、起居、沟通、学习等;在人际交往中能处理好各种人际关系,能够独立处理一些事务;在心态上能独自承受各种压力;能够独立思考,有独立见解。社会适应能力,是指人为了在社会更好地生存而进行的心理上、生理上以及行为上的各种适应性的改变,与社会达到和谐状态的一种能力。一般认为,社会适应能力的内容包括个人生活自理能力、基本劳动能力、选择并从事某种职业的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用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能力。因此,也可以说就是指社交能力、处事能力、人际关系能力。同时,社会适应能力是反映一个人综合素质、综合能力高低的间接表现,是个体融入社会、接纳社会能力的表现。
精神障碍属于长期病患,复发率高,患者康复出院后仍需长期的治疗和护理,而多数康复患者自知力差,缺乏自我护理能力,出院后仍需监护人长期照顾。故此,监护人承担的责任比较重要也比较繁重。实践中,有的监护人对患者采取禁闭、捆绑和锁铐等不人道的处理方法,使患者旧患未愈又添新伤;或者出于家庭负担过重或者个人压力过大,对患者采取抱怨、责难甚至放弃的态度。这些来自家庭环境中的冷漠、紧张、对抗等不良因素,容易使患者的病情产生波动,更有可能导致复发,延缓其社会和心理功能的恢复。凡此种种,多是由于监护人没有足够的责任心或者没有掌握正确的护理常识造成的。所以,监护人应当明确自己所承担的法律义务,增强责任心;应当清楚疾病的本质、服药的重要性、应激时对患者的影响和如何减少应激等;应当掌握一些常见症状、应对技巧和用药的基本知识,督促患者按医嘱服药,定期复诊。如果监护人明确自己的法律义务,有足够的责任心,能够掌握正确的精神疾病护理知识,就能更好地照料康复者,促进患者康复。不仅如此,监护人应多与患者进行情感交流,建立和谐家庭气氛,关心体贴患者,帮助合理安排生活、工作、学习,鼓励其与疾病作斗争。这样不仅可以有效预防复发、巩固疗效,还能提高患者的适应能力,使其早日适应社会。
保障措施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精神卫生监测和专题调查结果应当作为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的依据。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制定和实施的规定。
【本条释义】
2002年以来,有关部门制定了包括《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年-2015年)》在内的精神卫生领域一系列重要文件。各地区、各部门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精神障碍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精神卫生服务能力逐步提高,全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和服务网络初步建立。总结经验可以得出,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对于指导全国精神卫生工作科学发展、促进精神卫生工作多部门协作、建设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引导社会资源有序参与到精神卫生服务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有必要将这一好的做法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推动精神卫生工作更好地发展。
一、精神卫生工作规划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来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纲要,是具有战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和指导全国或某一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建设工作。从国家层面来看,我国已经有十二个五年规划,这些规划纲要主要是阐明国家战略意图,明确政府工作重点,引导市场主体行为,是国家在五年内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公共卫生工作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加强公共卫生建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在加强疾病防治和预防保健一节中规定,要严格控制艾滋病、结核病、乙型肝炎等重大传染病的传播,有效预防和控制血吸虫病等寄生虫病和地方病,加强新发传染病防治和免疫工作,综合防治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等慢性病和职业病;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重视精神卫生及疾病防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在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一节中规定,要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扩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积极预防重大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地方病和精神疾病,提高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可以看出,精神卫生工作是国家公共卫生建设和疾病预防控制的重要内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一般会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对精神卫生工作作出判断和要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应当以此为基本依据。
二、精神卫生工作规划的指导原则和总体目标
精神卫生工作规划作为精神卫生工作的蓝图,首先应当对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原则、精神卫生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要达到的总体目标予以明确,达到开宗明义的效果。就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来说,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原则应当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科学规范、依法管理的原则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坚持应治尽治、应管尽管、救治救助、促进康复的原则,强化严重精神障碍防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重点干预、逐步推进的原则,规范心理卫生服务。关于总体目标,一般来说应当包括以下几点内容:加强精神卫生法制建设;建立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完善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创新精神卫生工作管理,整合精神卫生服务资源,拓宽精神卫生服务渠道,全面加强精神卫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重性精神疾病治疗率和管理率,降低肇事肇祸,维护社会稳定;提升心理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促进社会和谐。
三、精神卫生工作规划的具体目标和工作指标
目标是要达到的一种状态,指标是有否达到这一状态的判断标志。以《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年-2010年)》为例,其提出的一个目标是“完善精神卫生服务和保障措施,做好重点精神疾病的医疗和康复”。相应地,其工作指标有四个:一是提高精神分裂症治疗率,到2005年,达到50%;到2010年,达到60%。二是提高综合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抑郁症识别率,提高抑郁症患者接受治疗的比例。到2005年,地市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的抑郁症识别率达到40%,县级综合性医院达到30%;到2010年,分别达到60%、50%。到2005年,抑郁症患者接受治疗的比例在现有的基础上提高60%;到2010年,提高120%。三是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至少建立1个老年性痴呆防治试点,开展老年性痴呆防治工作。到2005年,试点地区老年性痴呆早期发现率达到50%,其中50%得到干预;到2010年,扩大试点,早期发现率达到60%,其中60%得到干预。四是大力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到2005年,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覆盖人口达到4亿;到2010年,覆盖人口达到8亿。可以看出,目标决定指标,指标体现目标。制定精神卫生规划,应当科学设定目标,同时,明确具体指标,增强目标的针对性和可实施性。
四、精神卫生工作规划的策略和措施
实现目标,达到指标,需要一定的政策支持和保障措施。策略和措施是精神卫生工作规划的重要内容。例如,《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2年-2015年)(征求意见稿)》就提出了关于整合资源,拓展服务,提高精神障碍诊疗可及性的措施,即:拓宽精神卫生服务渠道,综合医院和其他专科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医务人员常见精神障碍诊疗知识和技能培训,与精神专科医院建立联络会诊与转诊机制;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应当设立精神科(临床心理科)门诊,有条件的机构可设置病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开展精神卫生的相关服务。同时,明确提出综合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在提高重性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有效处理的基础上,要不断提高抑郁症、焦虑障碍、儿童注意缺陷多动障碍等常见精神障碍的识别率和治疗率,逐步提高儿童、妇女、老年人的常见精神障碍的识别能力和处置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