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听证代表的产生方式,合理确定听证会代表的人员结构,确保听证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200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其中第九条规定,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人员构成:(1)消费者;(2)经营者;(3)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4)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5)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具体到景区门票价格或者收费听证会,代表构成一般应包括旅游者代表、旅行社代表、经营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的代表,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代表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2号)还规定,对以外地游人为主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调整听证会要保证一定比例的外地消费者代表参加。
听证会的具体实施应当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定价听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拟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2)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额和调价幅度;(3)拟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4)拟制定价格对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5)其他与制定价格有关的资料。听证会论证的重点在于提高价格或者收费的必要性、可行性,应当坚持既要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要兼顾补偿服务价值的原则,保持价格水平合理稳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在举行听证会前,应当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或其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告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并邀请新闻单位参加。要及时向公众传达听证会的审核过程、审核结果,让公众明白吸收了哪些意见、没有吸收哪些意见、原因何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对听证会进行在线直播、在线查询、在线疑问解答等,为公众提供一个公开、透明、方便的门票价格调整信息交流渠道。
二、关于另行收费项目的管理
本条第二款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本款规定主要是针对实践中一些景区通过设置另行收费项目,规避价格管理制度的现象。本款规定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虽然表面上没有提高门票价格,但总体上变相提高了景区的收费水准,而且这些方式很大程度上规避了听证程序,不利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收费应体现公益性,总体上应保持在合理、稳定的水平,原则上应当实行一票制,必须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或者的特殊参观点,确需单独设置园中园门票的,要严格审批。游览参观点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项目,要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等方式公开、公平地确定经营者;要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价格。
二是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景区内的另行收费项目,有些是为改善景区环境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其收费中包含一定比例的政府投资回报,这样既可调动政府积极承担景区环境建设的责任,又能适当减轻政府的投资压力;有些是为了弥补景区建设经费不足,引入适当比例的商业资金建设的,其收费中包含了商业投资应当获取的投资回报。无论另行收费项目属于哪种性质,考虑到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总体上的公益性,其收费都应当坚持既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有利于适度开发、适当补偿成本费用的原则。另行收费项目已经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根据投资的性质和景区维护的实际需要,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三、关于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是政府投资兴建,为社会公众提供休闲娱乐的重要场所。所谓“公益性”,是指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体建设,并面向广大群众。博物馆、纪念馆是陈列展示宣传人类文化和自然遗存的重要场所,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提高政府为全社会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积极行为。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有利于弘扬民族精神、继承历史文化、提供休闲娱乐等公益性的功能,有利于发挥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和纪念馆作为公益性文化娱乐场所的社会价值,有利于加强国际文化交流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宣传和推广。从世界范围看,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也是普遍发展趋势。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加,国家也逐步重视发挥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的社会功能,在价格管理上不断提倡逐步免费开放。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对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游览参观点,要结合政府财政拨款情况从低制定门票价格或免费。200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财政部等八部门下发了《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该通知提出,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全国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今明两年内全部向社会免费开放。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城市休闲公园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实行免费开放。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应实行低票价,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的具体时间。
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应当将“逐步”一词去掉,并增加规定“暂不能完全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实行低票价政策,继续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社会群体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参观,并向社会承诺定期免费日”。考虑到各地的不同情况,免费开放尚需要一定的时间,为了给实际操作留有时间,本条规定中保留了“逐步”,即坚持“应当逐步免费开放”,但最终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应当免费开放。
需要注意的是,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应当免费开放是普遍性的规定,不排除有特殊规定,即“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之所以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排除在外,是出于文物保护和场馆安全等方面的考虑,有必要进行特殊管理,需要限制参观、游览的人数和次数,因此不宜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 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景区门票价格管理的规定
【本条释义】
景区门票价格是旅游价格的主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景区门票价格管理也是旅游市场管理的重要环节,保持合理、稳定的价格水平,也是旅游市场健康发展的前提。近年来,一些景区价格管理秩序混乱,比较突出的问题包括价格信息不明确、不公开,收费标准不统一,价格上涨频繁,计费方式不合理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导致旅游价格投诉激增,还严重影响了旅游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旅游业的发展需要公平、有序的价格秩序,有好的市场价格环境,游客满意,前来旅游的人才会多,才能迎来旅游业的新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本法针对景区价格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按照保障旅游者知情权、选择权、投诉权,增强价格诚信等原则,加强了景区门票价格管理。本条分三款,对景区门票价格管理的三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关于景区门票价格公示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景区门票价格公示制度的规定。公示是我国经济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公开性,公开性是公示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公示义务人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向不特定的公众公开信息,让公众能够知晓,公示义务人必须保证公开的方式能将信息传达给公众,传播的媒介或途径应当是公开途径。二是法定性。公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公示的对象、主体、方式、程度、范围、程序等均由法律规定的,公示必须按法律要求进行,不符合法律的条件和形式,就不会产生公示的效力。三是强制性。公示义务人必须履行公示义务,否则,就会对公示义务人带来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经济性。公示制度发生于经济活动中,进行公示的事项也是经济活动发生的事项或为实现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事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景区应当将其门票价格予以公示。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游览参观点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当印制在门票票面的明显位置上,不得用加盖印章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2号)提出,要建立门票价格情况定期公布制度,各地要定期公布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游客数量等主要情况,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另外,从旅游者角度看,旅游者也有权提前获知景区门票价格信息。旅游者首先是消费者,作为消费者,旅游者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其中就包括知悉权。旅游者有权要求景区提供与其游览活动相关的各项信息和资料,价格就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直接关系旅游者的消费者权益。
为了充分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促进景区价格公开,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所谓“醒目位置”,是指对外公开的便于旅游者查阅、知晓价格信息的地点。实践中,公示的地点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常见的有景区入口、售票点、公示栏、电子信息查询机、电话服务热线等,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建立网上旅游价格查询平台,将景区门票、交通、餐饮、住宿、娱乐等各项价格信息在网上进行公示,使游客景区门票价格等情况一目了然,切实为游客提供便利。针对一些景区通过增设另行收费项目变相涨价,以及为了招引团队,对团队收费价格进行暗箱操作等问题,本法进一步明确公示的内容除了通常的门票价格外,还包括景区内的另行收费项目以及团体收费价格。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一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由旅游者自愿选择,让游客明明白白消费,实实在在享受。团队收费价格也得到进一步规范,明折明让。另外,针对一些景区频繁上涨门票价格导致价格信息混乱的问题,规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从而便于旅游者提前知悉价格信息,方便旅游者作出旅游选择,也有利于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二、关于景区联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游览参观点门票原则上应实行一票制。游览参观点内确有必须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需要单独设置门票的,应从严审批。为方便游客,可以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成联票出售,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否则就是变相提高门票价格。实践中,存在个别景区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强行要求游客购买联票的现象。旅游者作为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参观游览哪些景区或者场所。强行要求游客购买联票,实际剥夺了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因此,本法进一步明确规定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