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返程协助义务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协助旅游者安全返程是旅行社的一项法定义务
旅行社协助旅游者安全返程是旅行社应当履行的一项重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旅游活动具有很强的异地性的特点,旅游者对旅行地的交通设施、语言文字、风俗习惯、人文地理、气候特点等都不熟悉。旅游行程中旅游合同被解除的,旅游者如何安全返程,是关系到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一个重要问题。为确保旅游者能够安全返程,在旅游行程中,无论是旅游者因其个人原因解除合同,或者因旅行社不履行合同义务而解除合同,还是旅行社因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而解除合同的,旅行社都应当履行协助义务,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例如,旅行社可以为旅游者代订机票,从而帮助其返回出发地。合同解除地地理位置比较偏僻、寻找交通工具不方便的,旅行社应当通过相关渠道为旅游者提供交通工具。协助旅游者安全返程是旅行社的一项法定义务,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行使合同任意解除权而拒绝履行协助义务,也不得因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导致合同解除而拒绝履行协助义务。
二、返程费用的承担
因旅行社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例如由于旅行社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擅自改变旅游行程等原因导致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由于合同的解除是由旅行社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因此,旅游者的返程费用应由旅行社承担。
同样的,由于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也由旅行社承担。履行辅助人是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如果由于履行辅助人提供的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低于约定标准或者以次充好导致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在履行辅助人的选择上就存在过错,旅行社作为旅游合同的合同义务人一方,应当就履行辅助人的违约行为向旅游者承担责任。因此,由于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旅游者的返程费用也应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旅行社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和旅行社将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关于旅行社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包价旅游合同一旦签订,就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旅行社应当严格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旅行社因其主观原因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实践中旅游活动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例如因天气原因导致航班取消、旅游景点因特殊原因暂停开放、旅游目的地城市因突发骚乱无法游览等。因上述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客观原因致使旅行社不能按照约定的行程安排旅行的,应当允许旅行社对行程安排作合理的变更。但是,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仍无权擅自变更,而应当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或者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对此,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514-5条规定,旅行社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变更旅游内容。旅行社依第一项规定变更旅程时,旅客不同意者,得终止契约。旅行社对于行程、航班、住宿情况的变更,除非是临时性的突发情况,应当事先告知旅游者。
二、关于旅行社将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
1.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可以将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
旅行社负有亲自向旅游者提供旅游合同中已承诺的旅游服务的义务,一般不能委托他人履行义务。这是因为旅游服务属于一项专门服务,对旅行社的经营能力有专门的要求,否则无法保证旅游合同的切实履行。特别是,旅行社作为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旅游者未同意其转移合同义务时,旅行社擅自委托他人履行合同义务,难免出现旅行社有偿出让合同牟利的现象,这将严重损害作为普通消费者的旅游者一方的利益。实践中出现的“收钱人不服务,服务人不收钱”的怪现象,就极大地损害了旅游者的利益。这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旅行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实践需要,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可以将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地接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旅行社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合同义务,并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包括地接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地接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旅行社应当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以便地接社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接待义务。旅行社还应当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
2.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地接社应当按照组团社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和组团社与地接社订立的委托合同提供服务。地接社应当严格按照与组团社的约定安排旅游行程、旅游景点、服务项目等,不得因与组团社团款等纠纷擅自中止旅游服务;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地接社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经营资质和接待能力的旅游辅助服务者;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做好接待服务质量测评工作,按约定通报团队动态和反馈接待服务质量信息。在餐饮安排方面,旅游团用餐必须安排在旅游定点接待餐厅,餐厅环境好、卫生整洁、餐食份量足、软件服务好;应当严格执行确认计划中用餐标准,不得擅自更改;导游应当仔细核对餐标、菜品数量、质量、份量,督促餐厅搞好接待。
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旅行社不按照旅游合同履行义务以及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如何承担责任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旅行社不按照旅游合同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旅行社违约责任的含义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是指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违反合同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107条也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法对旅行社的违约责任也作了类似规定。
2.旅行社的违约类型
根据旅行社违反合同义务的性质、特点,旅行社的违约行为可以分为预期违约、拒绝履行、延迟履行、不适当履行和部分履行这五种类型:
(1)旅行社的的预期违约。主要表现为旅行社收取旅游者的预付款后,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取消旅游安排。
(2)旅行社的拒绝履行。具体是指旅行社在旅游合同期限到来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其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解除合同。
(3)旅行社的延迟履行。旅行社在旅游合同可能履行的情况下,违反履行期限的规定造成延迟履行,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支付延迟履行的违约金,赔偿损失。旅游者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在旅行社延迟履行旅游服务,经催告后旅行社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旅行社一方迟延履行义务致使旅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解除旅游合同。
(4)旅行社的部分履行。是指旅行社没有提供其承诺的全部旅游服务。例如只组织游览了合同约定的部分景点,或者只提供了部分食宿等。在这种情况下,旅游者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如果旅行社的部分履行给旅游者造成损失,旅游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5)旅行社的不适当履行。具体是指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约定的标准。例如,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合同不符,造成了旅游者经济损失;导游没有按照国家或者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服务;导游在导游过程中擅自离岗,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或者滞留;旅行社安排的饭店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因景点原因使对该景点的旅游无法兑现,等等。
3.旅行社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根据本条规定,旅行社承担的违约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考虑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在诉讼过程中,旅游者只须向法院证明旅行社没有履行合同,而无须证明旅行社有过错,这样就减轻了旅游者的举证负担。此外,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有利于促使旅行社严肃对待合同,避免在过错责任原则下旅行社企图以无过错为由逃避责任的现象,从而增强旅行社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同时,本条第二款还规定了旅行社的免责情形,即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例如,在旅游过程中,由于旅游者自己突发疾病导致旅游活动无法继续,或者由于旅游者擅自脱团造成旅程的延误,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
4.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根据本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旅游者要求违约的旅行社在指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继续履行原合同义务的行为。如旅游者要求违约旅行社补齐约定的旅游项目。继续履行不排斥旅游者获得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金的权利。
(2)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是指旅行社为了消除违约影响而采取除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以外的其他补救措施的行为。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旅行社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例如,旅行社安排的饭店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经旅游者要求,旅行社重新安排符合约定标准的饭店住宿。又如,导游在导游过程中擅自离岗,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的,旅行社为旅游者重新安排一位新导游。
(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违约旅行社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赔偿旅游者所受损失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双方约定违约金的,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