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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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32)

二、住宿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

作为旅游合同中的履行辅助人,住宿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在提供住宿服务中,住宿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不加歧视地接待所有旅客;(2)按照约定标准提供客房和服务;(3)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4)保护旅客的财产安全;(5)告知赔偿限额;(6)依法处理旅客遗留的物品;(7)提供食物和饲料的义务;(8)旅馆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其中,按照约定的标准提供住宿服务是住宿经营者最重要的一项义务。住宿经营者一旦接受旅行社的委托,就必须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旅行社的委托提供住宿服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本条规定,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例如,某饭店由于出现超额预订导致预订的客人无法入住的,饭店应当主动替客人安排本地同档次或者高于该饭店档次的其他饭店入住,因此增加的有关费用由饭店承担。

住宿经营者在承担义务的同时,也享有一定的权利。住宿经营者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就是在一定条件下,有权拒绝接待旅客,主要包括:(1)客房已满时可以拒绝旅客入住;(2)旅客从事违法行为或者违反住宿经营者制定的合理规则,如旅客从事****嫖娼活动的,住宿经营者有权拒绝其入住或者要求其退房;(3)旅客自身情况不适宜住宿,如旅客为未成年人又无人监护;(4)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住宿服务,如饭店受到恐怖袭击的威胁,政府采取封闭措施暂停饭店对外营业。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协助安排旅游者住宿。

旅游安全

本章共7条,对政府的旅游安全监管职责、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安全警示义务和旅游安全事故救助处置等内容作了规定。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旅游安全监管工作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旅游安全管理的含义和相关规章制度

旅游安全管理,是指国家有关旅游安全管理机关、旅游企事业单位、旅游从业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为保障旅游者人身和财物安全,依据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而实施的各种行为的总称。

旅游安全直接关系到旅游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因此,我国历来十分重视旅游安全工作。多年来,国家旅游局先后制定了多部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例如,1990年国家旅游局颁布了《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颁布了《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和《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办法》,1994年颁布了《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05年制定了《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等。

二、旅游安全管理的机关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

统一指导,是指国家旅游局统一指导全国的旅游安全工作。

分级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级管理体制是一种垂直管理体制,旅游安全管理采用分级管理体制,既有利于统一管理,也有利于分工协作,明确责任。

以基层为主,是指旅游安全管理的关键在基层,包括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景点景区、旅游购物商店等。

三、旅游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为了做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管理机构。根据《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旅游安全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旅游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本办法及国家制定的涉及旅游安全的各项法规的情况;

(二)组织、实施旅游安全教育和宣传;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企、事业单位进行开业前的安全设施检查验收工作;

(四)督促、检查旅游企、事业单位落实有关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保险制度;

(五)受理旅游者有关安全问题的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六)建立和健全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

(七)参与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处理。

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和实施程序,由******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和将旅游安全纳入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

据统计,目前选择自助游的人数已经占到全部旅游者的90%以上。对于广大的自助旅游者来说,最为关注的事情分别是:旅游目的地是否安全、旅游交通是否便捷、旅游景区的门票是否合理、旅游目的地的信息是否准确等。其中,旅游目的地的安全是旅游者选择旅游目的地时首先要考虑的一个问题。尽管旅游是一件令人感到幸福的活动,但人们还是会关注自己要去的旅游目的地是否安全。例如,是否有传染病、是否有泥石流、是否有山体滑坡等等。上述安全风险是旅游者决定是否出游首先会考虑的因素。对此,本法明确规定了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并通过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相关信息和咨询服务。

建立和完善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各级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的监测、评估和预警,督促旅游企业对旅游安全风险源、风险点进行建档登记、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及时对外披露安全风险信息;加强旅游安全提示信息的发布渠道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手段,提高安全提示信息的受众面及时效性;深化旅游气象合作,加快《中国旅游天气网》及旅游气象服务示范区建设,制定重点景区气象灾害风险目录,提升旅游行业灾害性天气预警防范能力。

建立和完善旅游目的地的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有利于加强政府对旅游者的风险提示和服务能力,有利于旅游者合理选择出游地点,回避旅游安全风险,确保旅游安全。关于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和实施程序,本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是授权******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关于将旅游安全纳入突发事件的监测和评估

如何有效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损失和事件影响,已是世界各国政府所面临的一个不容回避的重大课题。突发事件的发生,既有人为因素,如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也有非人为因素,如自然灾害,完全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是不可能的。但任何严重事故都是有征兆的,每个突发事件背后都暗藏着若干事故苗头。因此,如果能敏锐而及时地发现这些事故征兆和隐患,就有可能把突发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如果能加强对突发事件风险隐患的监测和评估,就有可能避免或者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害。基于危险源的信息监测与风险评估是政府有效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基础。政府应突出重点领域,强化安全信息监测;加强隐患排查,建立信息采集长效机制;在危险要素、社会脆弱性和社会恢复力等方面开展及时有效的风险评估。

从突发事件的演进过程看,对危险源的信息监测是应急管理在事发前最为基础的一个环节。而危险源有很多,必须突出重点领域,强化关键场所或者行业领域的安全信息监测。基于突发事件发生的频率与可能的危害,在对危险源的日常监测中,不仅要对重点隐患,特别是洪涝、凌汛、台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加大监测力度,实行全天候动态监测,而且更要对一些关键场所或行业领域进行重点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问题,做好不稳定因素的控制或消除工作。

突发事件的风险评估可分为危险要素评估、社会脆弱性评估和社会恢复力评估三个方面。其中,危险要素是指可能造成损失、对社会正常运行产生扰动的风险因素,如热带气旋、山体滑坡等。对危险要素评估旨在判定风险的可能性,评估风险损失概率,即风险潜在的破坏性。危险要素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风险的类型、征兆、频率以及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

本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提升旅游安全预警的专业能力,提高旅游安全信息监测和风险评估的水平,有效防范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和旅游突发事件救援处置的规定。

【本条释义】

“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旅游安全在旅游中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既要让旅游者高兴地旅游还要安全地旅游”。本法充分重视旅游安全。本条从政府的角度保障旅游安全,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为了迅速、有效地处置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尽可能地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帮助,保护旅游者的生命安全,维护中国旅游形象,2005年国家旅游局特别制定了《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一、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概念和范围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是指旅游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而发生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主要包括: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水旱等气象灾害;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其他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等。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突发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等。

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特指发生重大涉外旅游突发事件和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事故。包括: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游客死亡事件,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由于人群过度拥挤、火灾、建筑物倒塌等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二、处理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在处理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援、救助。

2.属地救护,就近处置。在本地区政府领导下,由本地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应急救援工作,运用一切力量,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及时报告,信息畅通。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有关事件的救援报告时,要在第一时间内,立即向上级部门及相关单位报告,或边救援边报告,并及时处理和做好有关的善后工作。

三、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1.组织机构

国家旅游局设立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组长为国家旅游局局长。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区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和相关协调处理工作。

2.工作职责

(1)国家旅游局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涉及全国性、跨省区发生的重大旅游突发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以及涉及******有关部委参加的重大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置、调查工作;有权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有关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传递、通报,执行和实施领导小组的决策,承办日常工作。

(2)各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监督所属地区旅游经营单位落实有关旅游突发事件的预防措施;及时收集整理本地区有关危及旅游者安全的信息,适时向旅游企业和旅游者发出旅游警告或警示;本地区发生突发事件时,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助相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各种救援;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有关救援信息;处理其他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