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为了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车船税法应当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法制办公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认为,税收征收管理法已经对违反税收征管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统一规定,是适用于车船税征管的,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衔接性规定:“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2011年2月23日
第一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2月23日下午对车船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委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2月23日晚上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法制办公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草案二次审议稿根据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一些委员的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规定游艇按其长度计征车船税,税额幅度为每米400元至2000元。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游艇是一种高档消费品,建议对税额幅度作适当提高。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法制办公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建议将游艇的税额幅度规定为每米600元至2000元。(草案建议表决稿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有的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统筹考虑对乘用车征收的其他税费。法律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对这一问题抓紧研究。
此外,根据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201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