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
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五十四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2000年12月1日)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的案件,原告一方要求增加赔偿数额,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的规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先予执行或者驳回申请。
三十、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么?
【宣讲要点】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可以要求被告人赔偿自己的损失。但是,被害人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可以要求被告人赔偿的损失范围限于直接的物质损失。所谓直接的物质损失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直接导致的物质损失。这里有两点需要大家注意。一是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人只对由犯罪行为引起的最直接的损失进行赔偿。二是赔偿范围限于物质损失。物质损失强调与精神损失相对。也就是说,我国现有法律尚不承认附带民事诉讼中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典型案例】
马某,自幼生活在一个贫困的家庭里,但是他积极要强,希望通过努力学习来改变自己的命运。初中的时候,马某以优异的成绩考入了当地的最好的中学。在高中阶段,马某更是刻苦努力。由于其各方面的优异表现,被评为省三好学生。高考后,马某顺利考入某重点大学,学习生物技术专业。
在大学的学习生活中,马某一边努力学习,一边勤工俭学。但是,马某并不能处理好和同学的人际关系。他自己一直觉得很自卑。据被告人马某自己称:“在大学,我没什么朋友。”一天,宿舍打牌,邵某怀疑马某打牌作弊,两人因此发生了争执。邵某气愤地说道:“你人品太差,怪不得龚某过生日也不会叫上你吃饭。”这句话深深地刺激了马某。并且由于毕业在即,工作也没有找到顺心的,一股火气促使马某产生了杀人的动机——杀死龚某和邵某。随后,马某到学校附近的市场购买石工锤。马某通过查找资料和观察宿舍同学的一举一动,稳稳推进自己的杀人计划。
本来万事顺利,可是住在校外的唐某突然回到宿舍暂住。此时,唐某的出现成为了被告人马某的杀人障碍。2004年2月14日,马某趁唐某不备,用石工锤杀死了他。马某处理了犯罪现场并将被害人唐某藏在了衣柜里。晚上,邵某回到宿舍。马某趁其洗脚的时候,同样用石工锤将他杀死。15日中午,碰巧杨某到317宿舍叫马某去打牌。已经失去心志的马某害怕杨某告密,一不做二不休,将他杀害。此时,马某已经杀死了3人。当天晚上,马某以317打牌三缺一为名找到龚某,让他来宿舍打牌。龚某来到宿舍后,马某用石工锤将其杀害。至此,马某完成了自己所谓的杀人计划,杀死了自己的仇人。随后,马某开始了自己的逃亡之路。
2月23日,K市警方接到报案后,在马某所在大学317宿舍发现了四具男尸和一把石工锤。25日,K市警方发布通缉令,全国展开通缉马某的行动。一时间,马某案成了社会舆论的焦点。没过多久,K市警方将犯罪嫌疑人马某逮捕归案。K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马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K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4年4月22日,K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一案件,被告人马某当庭认罪。四名被害人的家属同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因亲属死亡而带来的精神损害。4月24日,K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马某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马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相应的物质损失。对于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部分,法院未予支持。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马某未提出上诉。K市中级人民法院向Y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死刑复核。Y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K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马某所做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4年6月17日,马某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马某案至此告一段落。社会上展开了关于大学生心理素质以及人际关系的教育等一系列话题的讨论。人们在为逝去的生命感到惋惜的同时,也对我国教育问题开始了深刻的反思。
【专家评析】
马某案对于我们的启示是多方面的。从附带民事诉讼这个角度来看,被害人家属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法院最终未予以支持。这就表明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般观点:附带民事诉讼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但是,这种制度是否合理,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支持这种制度的人认为,国家机关对于被告人的制裁可以看做是对于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一种精神抚慰。因此,法律不必再要求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精神损害。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国家机关通过刑事手段制裁被告人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抚慰受害人,而是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虽然对犯罪人的制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被害人家属带来一丝丝的安慰,但这种安慰的程度是有限的,难以弥补由此带来的精神伤害。
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的规定,对于因被告人侵权导致的精神损害,原告可以要求赔偿,这就造成一般侵权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因适用法律不同而造成的失衡:侵权人实施程度较轻的一般侵权行为可以被判处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而实施侵权程度较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却可以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无疑是不合理的。
事实上,被害人最关注的不是什么大道理,而是如何使自己的权益得到切实的维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使被害人能够借着国家机关的公权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人为争取到从宽处罚的机会,往往会较为积极主动的赔偿,如果法律赋予了被害人精神赔偿的请求权,无疑是对被害人有利的,被害人也可以借助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付出较小的维权成本。因此,我们认为,我国应该在法律上承认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马某案对于我们的社会启示。马某案暴露出了大学关于人际关系教育的不足。对于人际关系的教育,我们不应该仅交给学生方法,更要教给学生理念。任何人都是社会的人,任何社会都有一些核心不变的价值追求。这种价值就是——爱。我们要教会年轻人用爱去看待这个社会,用爱去和解一切暴力。法律也是使人向善的智慧。总之,一部文明的法律,不是为恨而嚎。恰恰相反,它是为爱而大声呼喊!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
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十一、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处理?
【宣讲要点】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由于各种原因在刑事诉讼中未提起民事诉讼,但由于确实遭受了相应损害,其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在刑事诉讼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么?如果可以的话,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是否要遵从附带民事诉讼的标准呢?
第一,《刑事诉讼法》第147条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要在刑事案件后及时提起。”按照一般的理解,附带民事诉讼最晚的提出时间应在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前,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由于各种原因没能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提起的,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由于本诉的特殊性,区别于单纯的民事诉讼,所以,人民法院应该加大调解力度,在双方合法、自愿的情况下进行调解。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4条明确规定:“对于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情况作出判决。”也就是说,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应该遵照民事诉讼的相应程序进行。但是,由于本诉的特殊性,如果是以判决的方式结案,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较单纯的民事诉讼要窄很多,人民法院只能依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而如果能够调解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的赔偿数额与范围则可以不受附带民事诉讼的限制,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赔偿,不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上述分析,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适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并不一定能够获得更多的赔偿。是否获得更多赔偿的关键在于被告人是否能与其调解成功。同时,人民法院也要做好法律解释工作,告知其相应的法律后果,更好地维护被害人一方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于某因涉嫌强奸罪被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告知被害人徐某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徐某的律师告诉她:“我们不在这时候提起刑事诉讼。我们要在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被害人徐某表示不解。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称:“由于我国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和单纯的民事诉讼标准不一样。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更小,赔偿标准更为严格。如果我们现在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那么我们可以获得的赔偿便会少了很多。比如,如果现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我们就不会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被害人徐某恍然大悟,向合议庭表明不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审理结束后,人民法院判定被告人于某强奸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