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评析】
本案中,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李某要求委托他的哥哥担任其辩护人。侦查机关拒绝其请求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由于李某的哥哥并非一名律师,所以李某的请求不能得到允许。但是,侦查机关的行为仍然存在不合法之处。《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可是,本案的侦查机关并未告知李某此项权利,致使李某未能及时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侦查机关的做法是错误的。随后,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提审犯罪嫌疑人李某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律师为其辩护,该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案的李某本来能够在审前维护其合法权利的,但是因为侦查机关的疏忽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侦查机关未能很好地贯彻“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一刑诉法的重要原则。基于本原则,刑诉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通常看来,所谓辩护就是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发表辩护意见。这是实体法意义上的辩护。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都是现代司法的重要目标。因此,辩护还具有程序法上的意义。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在侦查阶段聘请辩护律师,就是要求辩护律师在审前进行程序辩护,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都是辩护工作的重要部分,不存在谁更重要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修改同样会带来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由于律师介入侦查阶段,不可避免地会对侦查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比如,因辩护律师介入侦查机关进行调查取证会使相关证人改变证言等。同时,由于辩护律师的会见不被监听,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因为辩护律师的帮助而反复改变其证言。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更好地应对。从辩护律师这个角度而言,我们需要辩护律师加强自己的职业素养与职业道德,以更专业的态度去进行辩护工作。不要在开展辩护过程中,做任何违法违纪的事情。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张某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却被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是否存在问题?我们认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是正确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要求主体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张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夫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张某是无身份者,其夫是有身份者。张某诱导其夫从事受贿行为,两人构成共同犯罪。用法律术语讲,本案情况属于无身份者教唆有身份者从事共同犯罪的情形,张某是教唆犯。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10月26日)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七、哪些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宣讲要点】
刑事诉讼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就是委托一位律师或者其他人,帮助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术语说,这种情况就是委托辩护。但是,是否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还有哪些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各种原因不能聘请辩护人,其近亲属、监护人代其委托辩护人的,如何处理?各地做法不一。有些办案机关肯定这一法律行为的效力;而有些办案机关却拒绝这一做法,禁止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款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我们可以看出委托辩护人的主体有了新变化,也就是说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时,有权委托辩护人的主体范围可以拓展到监护人和近亲属。但需要指出的是,主体扩展的条件是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时”,他们的监护人和近亲属才有权委托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除此之外不享有独立的委托权。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以及审判公正性的考虑。一方面,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因处于羁押状态,不具备充分行使辩护权的条件。其近亲属或监护人帮助其找到合适的辩护人,有助于其辩护权的实现,防止他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另一方面,如果不赋予近亲属与监护人委托辩护权,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基本上会出现只能自行辩护的情况,那么,面对强大公诉机关,被追诉的被告人显然处于劣势。但是,如若其近亲属与监护人可以帮助他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则控辩双方的地位得以平衡,也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情,综合各方意见,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综上,在我国能够委托辩护人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监护人与近亲属。其中,法律规定“监护人”主要针对的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典型案例】
汪某,17岁,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汪某希望聘请一名律师为他进行辩护。在公安机关对汪某进行询问时,汪某要求有律师在场。侦查人员答复说,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委托辩护人,侦查阶段不能聘请辩护律师。汪某拒绝回答公安机关的一切问题。公安机关在调取了充分的证据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后的第4天,汪某被告知他有权委托辩护人。此时,汪某对工作人员说自己是未成年人,希望检察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委托一名律师。但是人民检察院拒绝了被告人汪某的要求。检察院的理由为汪某不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汪某的母亲在得知自己的儿子两次要求委托辩护人被拒绝后,便要求聘请一名律师为汪某辩护。但汪某母亲提出的这项要求因为委托主体不符合而遭到拒绝。随后市人民检察院对汪某以故意杀人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前10日将起诉书副本送达了汪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他还没有委托辩护人,就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汪某指定该市的一名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陈某为汪某辩护。但事情发展的并不顺利,审判中汪某拒绝陈某为他辩护,并且经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劝说也挽回不了局面。最后不得不同意汪某在没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接受审判,并最终作出了一审判决。
【专家评析】
本案中,市人民检察院以汪某的母亲不属于委托主体为由,拒绝她为儿子汪某委托律师请求的做法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所谓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如果继父母与子女间,父母与继子女间有抚养关系,则近亲属可以包括继父母子女。汪某的母亲当然属于近亲属的范畴。根据前述法律的规定,汪某的母亲自然有权为汪某聘请一位律师。市检察院的做法是毫无依据,明显违背法律的。对于市检察院的的违法行为,汪某的母亲可以向市人民检察院或者上一级检察院进行申诉。
需要指出的是,公安机关拒绝汪某在侦查阶段会见律师的做法也是错误的。公安机关以公诉案件只能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才能委托辩护人的说法是于法无据的。事实上,公安机关的观点是旧《刑事诉讼法》的内容。新刑诉法对何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的问题进行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所以,本案中,汪某在侦查阶段要求会见律师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表现。对于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0条的规定,汪某可以亲自或者委托其辩护律师向市检察院进行申诉或者控告,要求公安机关改正这一违法行为。市检察院在查证属实后,会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汪某。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汪某是未成年人,必须有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市人民法院不得在汪某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作出一审判决。汪某可以辩护权受到侵犯为由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11月22日)
第五十八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到阻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经检察长决定,通知有关机关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获得法律援助?
【宣讲要点】
当刑事诉讼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多会迅速委托辩护人,及时维护其合法权益。但是,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经济困难或者其他情形,不能及时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那么,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条件又是什么呢?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刑事法律援助又可分为酌定法律援助和法定法律援助。两种制度在适用范围等方面均存在差异。
一、法定法律援助
法定法律援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款的条件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不必经他们的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直接为其指派辩护律师免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制度。
法定法律援助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存在生理缺陷(盲、聋、哑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形。对于法定法律援助的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酌定法律援助制度
酌定法律援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经审查,法律援助机构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免费提供法律帮助的制度。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酌定法律援助适用于因被告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形。何谓经济困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4条规定,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何谓其他情形?上述规定第2条第2又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2.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4.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