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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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妨害司法罪(1)

四十一、伪证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伪证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伪证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的正常司法秩序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合法权益。伪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或者翻译。整个客观行为具体包括以下要素:(1)伪证行为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所谓"刑事诉讼"是指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的整个过程,无论该伪证行为实际发生于哪一环节。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过程中发生的伪证行为,不构成伪证罪。(2)"虚假"是指与客观真实的情况不一致。(3)虚假证明、鉴定、记录或者翻译的内容,必须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所谓"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是指足以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使轻罪受到重罪处罚的情节;或者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使重罪被轻罚的情节。如果内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则不能以伪证罪论处。

伪证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体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证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经司法机关的要求或同意,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的人;鉴定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依法鉴别案件中某些情节有无或者真伪的人;记录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或者受委托担任记录职责的人;翻译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经司法机关指定或者聘请为外籍、少数民族或者聋哑人等诉讼参与人充当翻译的人,其中"翻译",既包括口头翻译,也包括为案件中的证据材料做书面翻译。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不当陷害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法律处罚,而追求或者放任该行为发生。

2、对伪证罪如何处罚?

对犯伪证罪的,根据《刑法》第305条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伪证因为造成较为严重的错案、冤案,或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例如导致无罪的人被判处极重的刑罚,或者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等。

3、伪证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哪里?

正确区分本罪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必须紧扣本罪的犯罪构成。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作伪证的故意,且有陷害他人或隐藏罪证,在客观上实施了作伪证的行为,则构成伪证罪。如果证人不是有意作伪证,是因记忆不清做出陈述,事后被证明与案件的客观事实不一致的,不能因证人所证明的内容虚假而认定构成伪证罪,同理,鉴定人因水平较低或者工作疏漏而提供不科学的鉴定意见;记录人因粗心大意错记、漏记;翻译人因水平不高而错译漏译的,即使实际导致他人被陷害或者犯罪分子被开脱罪责的,也不能认定构成伪证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与自己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情节做虚假陈述的,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也不能认定构成伪证罪。

4、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是什么?

两罪在主观上都表现为故意,并且均有陷害他人的意图,在客观上都有虚假的陈述,但两罪在侵犯的客体、犯罪主体等方面还是有着严格的区分的。

(1)侵犯的客体不同。伪证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而诬告陷害罪主要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2)客观行为发生的时间要素不同,伪证罪发生在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之后,而诬告陷害罪发生在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之前,诬告陷害是导致刑事立案的原因;(3)伪证罪只是在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上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而诬告陷害罪则捏造了整个犯罪事实;(4)犯罪主体不同,伪证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而诬告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7、如何区分伪证罪与徇私枉法罪?

伪证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均为特殊主体,均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可能有妨害证据的行为,且主观上具有陷害或者包庇的故意,但两罪存在区分:(1)犯罪客体不同,伪证罪的客体包括国家的正常司法秩序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合法权益,而徇私枉法罪所侵犯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职能;(2)客观方面不同,徇私枉法罪的行为手段要求必须利用司法职务之便,而伪证罪则无此特征;(3)犯罪主体的实际范围不同,伪证罪的主体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和记录人,而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有侦查、检察、审判等司法职责的人员,通常为侦查人员、公诉人、审判员等。

【典型案例】

李某某伪证案

被告人李某某于2005年11月9日,受江苏省某市A区人民法院委托,在负责鉴定盗窃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陈某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时,受郝某某、焦某某的托请,明知陈某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却违背事实,故意鉴定为"精神分裂症(早期),无刑事责任能力",意图使被告人陈大宁逃避法律制裁。后经江苏省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技术鉴定组复鉴,"被鉴定人陈某无精神病,作案时有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司法鉴定小组负责人,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故意向本院作虚假鉴定,意图为犯罪人开脱罪责,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构成伪证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能认罪、悔罪,及本案的犯罪情节等,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专家评析】

本案从侧面反映出对诉讼证据的依法审查、质证是一项重要而细致的工作,是正确定量的保证。即使对那些由专门司法鉴定人员作出的结论,也应同样予以审查、核实,因为上述人员由于种种不良动机,同样存在做伪证的可能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结论属于证据种类中的一种。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就属于此种证据的范畴。它要求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是审判环节上必须解决的问题。我国刑诉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这一规定,任何证据未经查证属实,只是一般意义上的证据,而不能作为刑事诉讼证据。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被司法人员用来证明案件情况的事实。这种事实不同于一般的证据事实,它不仅应是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事实,而且必须是依法查证属实的事实。因司法鉴定具有专门性,但不能因此而忽视了对其客观性、关联性和法律性的审查,即审查该鉴定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是证明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真实情况的事实及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经审查属实的鉴定,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是鉴定人,符合伪证罪的主体要件。主观上,被告人李某某意图使被告人陈某逃避法律制裁,具有为他人做伪证的犯罪故意。客观上,被告人李某某受郝某某、焦某某的托请,明知陈某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却违背事实故意做虚假鉴定,其行为扰乱了国家的正常司法秩序,符合伪证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4年3月14日)

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年3月14日)

第四十二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五十九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四十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收集证据、当庭质证的权利,也因为如此,他们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会使司法机关无法查清事实真相,造成冤假错案,对刑事诉讼活动和司法公正带来极大的不利影响。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情形:(1)行为人直接或者唆使他人毁灭、伪造证据。"毁灭"是指从物理上导致证据灭失或者丧失证明案件真相的效力;"伪造"是指改变证据的内容或者方向。(2)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具体是指指使或者提供便利条件,由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3)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所谓"威胁",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施加迫害,对证人进行恐吓;但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向证人取证之前告知证人若如实作证应付的法律责任,不是威胁;"引诱"是指以金钱等物质利益或者"女色"、"地位"等非物质性的利益对证人进行诱惑、收买。对于为帮助证人回忆所经历的情况而作的一些提示甚至庭审过程中的诱导性发问,不能认为是引诱。所谓"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是指证人作出与其经历、记忆不一致的证言,即要求证人不如实作证。通常就辩护人而言,一般是毁灭或者帮助毁灭有罪、罪重的证据;伪造或者帮助伪造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有罪、罪重的证言或者作无罪、罪轻的证言;就诉讼代理人而言,一般是毁灭或者帮助毁灭无罪、罪轻的证据;伪造或者帮助伪造有罪、罪重的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无罪、罪轻的证言或者做有罪、罪重的证言。但并不排斥相反情况,即在特殊情况下出现相反情况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罪的主体是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破坏证据或者妨害作证的故意。对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2、对伪证罪如何处罚?

对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根据《刑法》第306条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因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行为导致司法机关无法查明、证实案件真相的,或者导致司法机关对于案件做出了错误的处理,或者实施该犯罪行为的动机特别恶劣等等。

3、本罪与伪证罪的区别是什么?

本罪与伪证罪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并且在主观方面都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有陷害他人、包庇他人的意图。主要区别是:(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证罪的犯罪主体则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等。(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刑事诉讼中规定的7种证据,而伪证罪中的犯罪对象则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既包括证据也包括非证据。

【典型案例】

张某辩护人妨害作证案

被告人张某在受聘担任盗窃被告人陈某辩护人期间,为了使陈的盗窃数额由巨大变为较大,将工作重点放在陈某于1998年12月30日夜第三次参与盗窃价值为3000余元的铝锭的事实上,并将案情及该事实能否认定在量刑上的利害关系,告诉陈的姐姐。同年4月20日,被告人张某违反规定,独自一人到陈姐家约见陈的朋友李某,向李透露案情,并告知陈案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情节。以诱导性的设问方式进行询问,致使李某违心地肯定了张设定的1998年12月30日夜李与陈在一起的"事实"和"情节",形成了一份陈某无作案时间的虚假"调查笔录"。同年5月4日即陈案再次开庭审理前一天,被告人张某再次会见了陈某,并趁无人之机指使陈改变以往的供述。开庭后,又将李某的伪证递交法庭。被告人张某在履行刑事辩护职责中,引诱证人作伪证的行为已影响了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