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评析】
本案很明显是一起典型的结伙斗殴案件。认定结伙斗殴行为,要注意区分和聚众斗殴罪的区别,聚众斗殴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情节恶劣的有: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次数少,但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公安局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在公共场所投掷煤气罐危及公共安全的郑某给予刑事拘留;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刘某、袁某分别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对李某、曹某、曹某某、陈某分别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对聂某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但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因曹某某、李某系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且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行政拘留处罚不予执行。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14.寻衅滋事如何处罚?
【宣讲要点】
寻衅滋事,是指一人或者多人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无故殴打他人,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①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即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耍威风等不健康目的,无理追赶、拦挡、侮辱、漫骂他人;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即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拿走、强行索要市场、店铺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没有目的和理由地损毁、占用公私财物;③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包括随意殴打他人,即没有任何理由殴打不特定的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行为人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秩序。
有寻衅滋事行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一般是指情节比较恶劣的,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的等情形。
【典型案例】
李某、赵某、程某在某小区喝酒,喝多后三人从赵某住的四楼往下撇空啤酒瓶子,看谁能砸到停放在楼下道边的桑塔纳轿车,因谁也没砸到,于是三人下楼用空啤酒瓶子将该轿车右侧车门两块玻璃砸坏,损失价值人民币310元。
接到报警后,派出所民警立刻赶到现场,将李某、赵某、程某三人带回所内审查,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调查了车主及有关证人,并对李某等三人砸坏的轿车进行拍照,固定了证据,而李某等三人对酒后滋事、砸车取乐的行为也供认不讳。某公安分局以李某、赵某、程某三人寻衅滋事为案由,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分别给予三人各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
【专家评析】
寻衅滋事行为人的主观上一般都具有藐视法纪、炫耀武力、称王称霸、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争夺地盘、垄断市场等不法动机。从字面上分析,“衅”即理由、原因;“寻衅”即寻找借口、理由;“滋事”即闹事,引起、挑起事端;“寻衅滋事”的含义则是无正当理由或无任何缘由,挑起事端、是非,借机闹事,通俗而言即是无事生非、无理取闹。反之,一般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是基于纠纷、矛盾等特定事由而发生的。
本案中,李某等三人酒后滋事、砸车取乐,其行为已符合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公安机关定性是准确的,处罚是适当的。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刑法》第293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15.组织他人从事邪教会受到什么处罚?
【宣讲要点】
邪教,是指冒用宗教的名义或者教旨而建立不受国家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所谓宗教组织,从事传播封建迷信思想、煽动******情绪、蛊惑人心、蒙骗群众、发展并控制会员、扰乱社会秩序的非法活动。组织,是指行为人召集、网罗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组织他人从事邪教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会道门,是指封建迷信活动组织的总称,主要包括******、九宫道、哥老会、先天道、后天道等组织。教唆,是指行为人通过劝说、请求等方式唆使他人参加邪教、会道门活动。胁迫,是指行为人通过暴力威胁或者精神威胁迫使他人参加邪教、会道门。诱骗,是指行为人通过利诱、欺骗等手段拉拢他人参加邪教、会道门活动。煽动,是指行为人通过语言、文字鼓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参加邪教活动、会道门行为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
某日,某派出所接到一群众举报电话称:某村有人非法聚众从事邪教活动。接警后,某派出所民警及时赶赴现场,只见顾某与三个女子眯着眼跪在前面正聚精会神地祷告,10余名村民正跪着唱邪教歌曲,“阿门,感谢主神”的声音此起彼伏,派出所民警迅速将全部非法聚众从事邪教活动人员控制,当场缴获“圣经”两本、祷告次数记录10本、祷告内容、工作记录9份、复读机一台。
经调查取证,杨某、李某、徐某、顾某等4人系该活动主要组织人员,通过审讯,4名非法聚众从事邪教活动人员对自己组织传播“主神教”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民警对在场的信教群众宣讲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国家有关宗方面的教法律、法规,及打击邪教活动的教育。
某派出所依法将从事“主神教”活动的杨某、李某、徐某、顾某等4人行政拘留。
【专家评析】
很明显,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组织他人从事邪教的案例。顾某等人聚集10余名村民唱邪教歌曲,并且当场被民警缴获“圣经”两本、祷告次数记录10本、祷告内容、工作记录9份、复读机一台。顾某等人的行为符合组织他人从事邪教的构成条件。因此,本案中,公安机关对顾某等人的处罚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16.利用封建迷信给人看病会收到什么处罚?
【宣讲要点】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厉惩罚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活动。
迷信,是在生产力低下、文化落后、群众知识缺乏的封建社会产生的作为科学的对立物出现的一种信奉鬼神的唯心主义的宿命论,其信仰、崇拜和活动的形式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来说,是指利用邪教活动、会道门、迷信活动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人数在20人以下的;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传播迷信反动思想,攻击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制度;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蛊惑群众放弃工作、生产、学习,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的;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制造、散布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的治疗,利用迷信、巫术等给他人治病,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人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情节不严重,后果较小,尚不构刑事处罚。
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冒用宗教、气功名义,是指行为人打着宗教、气功的幌子,实际上是进行迷信活动或者其他非法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具体来说,冒用宗教、气功名义传播迷信反动思想,攻击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制度;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蛊惑群众放弃工作、生产、学习,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的;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制造、散布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的治疗,利用迷信、巫术等给他人治病,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等等。行为人的行为如果造成了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形,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
刘某同杨某、王某以“传教治病”为名四处活动。3人到某县一村民严某的家里,以“天父”名义“祷告治病”,不能吃药,不能打针,并将严某正在吃的药扔掉。严某因不再吃药,致使病情加重,后被家人及时发现送到医院治疗,病情才好转。当3人再次“传教治病”时,被严某家人举报,民警将3入抓获。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冒用宗教名义危害社会为由作出了对3人各拘留7日并处3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专家评析】
本案中,刘某同杨某、王某以“传教治病”为名,告诉严某不能吃药,不能打针,并将严某正在吃的药扔掉的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二项规定的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定性是准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