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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军人保险(2)

给付月数:

因战致残的,一级29个月、二级27个月、三级25个月、四级23个月、五级20个月、六级18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3个月、九级11个月、十级9个月;

因公致残的,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

因病致残的,一级25个月、二级23个月、三级21个月、四级19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

【法条指引】

《军人伤亡保险规定》

第十五条军人伤亡保险给付金额,以全军干部月平均工资收人为计算单位。具体数额,由总后勤部根据工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军人死亡保险金按照下列标准给付:(一)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72个月;(二)因公牺牲的,48个月。

军人伤残保险金按照下列标准给付:(一)因战致残的,特等42个月,一等36个月,二等甲30个月,二等乙24个月,三等甲18个月,三等乙12个月;(二)因公致残的,特等36个月,一等30个月,二等24个月,二等乙18十月,三等甲12个月,三等乙6个月;  (三)因病致残的,一等24个月,二等甲18个月,二等乙12个月。

6.军人死亡的性质如何认定?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1)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5)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6)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属于因战死亡的,烈士的批准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烈士的批准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上述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1)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2)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3)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4)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5)其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上述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案例】

2001年4月1日上午,我海军航空兵一级飞行员王伟奉命执行对非法进入我国领空的美军用侦察机跟踪监视任务。美侦察机多次警告无效,并在飞行中突然大转向,撞毁中国战机,飞行员王伟被美机撞毁后跳伞落海失踪。虽然没有找到王伟或者王伟的遗体,但是他属于在边海防执勤任务中失踪,经过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后,被授予“海空卫士”荣誉称号和一级英模奖章,并被海军党委批准革命烈士。

【法条指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

(五)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第九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第十条 现役军人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现役军人病故,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7.军人死亡保险金如何申请和给付?

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或确认为因公牺牲的,其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向死亡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军人死亡保险金,须提交下列材料:

(1)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申请;

(2)军队政治机关出具的烈士批准或者因公牺牲确认文件原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死亡证明材料复印件。对于未经医院救治而死亡或者失踪人员等特殊情形,须由地方公安机关或者军队政治机关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死亡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审查死亡时间、原因和经过,核准死亡性质和保险金申请数额,无异议的,填写《军人伤亡保险金申请表》,联通相关申请材料,逐级上报至军人伤亡保险审批机构。按照现行规定,军兵种、军区单位由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财务部审批,总后勤部其他直供单位由总后勤部财务部审批。

审批机构收到申请后,结合申请材料再次对死亡性质、保险金申请数额等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予以批复。对死亡的时间、原因、经过或者死亡性质等有异议或者有举报的,应当会同军队政治机关进行核查处理。

死亡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依据批准的军人死亡保险金数额,填写《军人死亡保险金给付表》,将军人死亡保险金发给受益人。

【法条指引】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规定》

第二十条军人伤亡保险金的给付和个人缴纳保险费的退还,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办理。

8.军人伤残性质如何认定?

现役军人因下列情形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

(1)对敌作战导致伤残的;

(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伤害致残的;

(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

(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致残的;

(5)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致残的;

(6)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因下列情形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

(1)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

(2)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3)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致残,或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

(4)其他因公致残的。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下列情形,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在部队服役期间因积劳成疾造成肢体、器官或者神经的缺损以及生理功能障碍,而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残疾。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患职业病、或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所患疾病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后作复员安置,不安排工作。这部分人员病残等级都在六级以上,残情比较严重,对退役后的生活影响很大。因此,通过评残的办法,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即可以享受国家给予的定期抚恤金,也能领取一次性的因病致残保险金,可以保障他们今后的基本生活,减轻其本人和家庭的后顾之忧,避免病员长期滞留部队,影响部队训练和稳定。中级以上士官和干部在部队期间有工资收入和相应的医疗保障,退役后作专业或退休安置,享受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生活和医疗均有相应的保障,因此不参加评残,也不享受因病致残保险金。

【法条指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9.军人残疾等级如何分级?

根据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通知》(民发〔2011〕218号)规定,综合考虑伤病军人在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成都,确定《功能分级判定依据及基准,将现役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十个等级: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以来和部分护理依赖的。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

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

九级:企管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

十级:企管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

医疗期满系指损伤在现代医疗水平下,按照一般医疗常规,继续治疗已无意义(可能存在医疗依赖);伤者所遗留的功能障碍相对为永久固定性或呈不可逆转性。职业病或职业暴露引起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及对医疗护理依赖,依据以上标准相关残情进行等级评定。对于统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10.军人残疾等级如何评定?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由军队卫生部门依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的《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和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后发〔2011〕27号)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等有关规定办理。

(一)申报。

军人因战、因公致残,以及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学院因病致残医疗期满,符合申报条件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单位卫生部门申请评残。

(二)初审。

所在单位军务、组织、干部、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申请人的身份、致残性质、患病情况进行审查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所在单位党委研究通过后,由卫生部门将初审合格的个人申请材料,逐级审核上报。

军人申请评残医学鉴定,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两名旁证人员证明材料;

(2)《军人申请病退评残医学鉴定审查表》;

(3)《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

(4)个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吋彩色照片6张;

(5)加盖经治医院病案室和医务部(处)公章的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相关检查结果及后续治疗病历(近半年内)等材料复印件;

(6)因医疗事故致残的,还应当提交军队或者地方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还应当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2010年1月1日后致残申请评残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提供的《军人伤(病)残保险备案登记表》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