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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我国的兵役制度(2)

第五十八条 现役军人应当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热爱人民,保护人民,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完成抢险救灾等任务。

第五十九条 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

现役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 国家和社会优待现役军人。

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生活福利待遇,对在条件艰苦的边防、海防等地区或者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在生活福利等方面给予优待。

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

第六十一条 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为转业军人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保障离休退休军人的生活福利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置转业军人,根据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和专长安排工作。

接收转业军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活福利待遇、教育、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待。

第六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

因战、因公致残或者致病的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接收安置,并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六十三条 国家和社会优待现役军人家属,抚恤优待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在就业、住房、义务教育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六十四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时,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国家和社会保障其享有相应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实行抚恤优待。

4.现役军人有哪些基本职责?

中国现役军人的职责在军人誓词中有充分集中的体现,主要包括:服从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从命令,严守纪律;英勇战斗,不怕牺牲,忠于职守,努力工作,苦练杀敌本领,坚决完成任务;绝不背叛祖国,绝不叛离军队。军队是执行政治任务的高度集中统一的武装集团。军队的性质决定它必须有铁的纪律和严格的制度,才能顺利地遂行战斗任务。军队的各种条令、条例,是部队作战、训练及日常生活的准则,是建军、治军思想、作战指导思想及原则的具体化和制度化,是执行和完成各项任务的保障。因此,要求军队的每一个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服从命令,严守纪律,英勇战斗,不怕牺牲,忠于职守,努力工作,苦练杀敌本领,坚决完成任务,随时为保卫祖国而英勇战斗。

为了保证现役军人履行基本职责,在任何情况下,绝不背叛祖国和人民军队。按照立法法和《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的规定,目前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制定颁布的法规和规章中有一大部分重要核心的规范性文件,直接规范现役军人的作战行动,并只在全国武装力量内部实施。这些法规和规章中的规范性文件被称为“条例和条令”,现行只在军队内部实施的条例和条令主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部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边防执勤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令》等等。这些按照军队立法程序制定的军事法规和规章,特别是军事条例和条令对现役军人讲,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严格遵守,应当视其如生命,做到军纪严明、令行禁止。这也是现役军人不同于一般公民的显著区别,也是现役军人必须履行的基本职责。

5.预备役人员有哪些基本职责?

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是指国家平时以退役军人、民兵为基础、现役军人为骨干组建起来的战时能够迅速转化为现役部队的武装力量。通常分为军种和兵种预备役部队。预备役包括军官预备役和士兵预备役。

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的职责,主要是指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和上级军事机关的要求,对参加预备役组织和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人员进行定期军事训练。军事训练的内容,主要包括:基础训练、技术训练、战术训练、快速动员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训练和复杂电磁环境下的军事训练等。总参谋部先后下发了《预备役部队训练规定》、《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等。

预备役人员执行军事勤务的职责,是指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和上级军事机关的要求,组织预备役人员担负战备执勤、处置突发事件、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组织预备役人员完成好以上军事勤务,既是预备役人员履行兵役义务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和兵役机关履行国防职责的重要内容。

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参军参战的职责。预备役人员为战时动员的对象,储备大量的预备役人员,是加强国防建设,做好战争动员准备的重大措施。因此,要求每一个预备役人员,必须深刻认识自己的职责和使命,不仅要有过硬的军事本领,而且要有参军参战的精神准备,一旦国家发布动员令,就应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而战斗。而预备役人员要能够在战时遂行战斗任务,平时就必须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军事训练。如果平时不进行军事训练,没有必要的军事素养,即使人数再多也是徒有虚名,没有实际意义。

6.解放军实行怎样的军衔制度?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军衔制度是国家的重要衔级制度之一。世界各国的军队普遍实行军衔制。根据现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规定,现行的军衔等级划分如下:

现役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十级:

(一)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二)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现役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

(一)高级士官:六级士官、五级士官;

(二)中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

(三)初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四)兵:上等兵、列兵。

海军、空军士兵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八级:

(一)预备役将官:预备役少将;

(二)预备役校官:预备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预备役尉官: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

目前,预备役士兵暂不授衔。

【法条指引】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第二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有利于军队的指挥和管理,增强军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实行军官军衔制度。

第三条 军官军衔是区分军官等级、表明军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军官的荣誉。

第四条 军官军衔按照军官的服役性质分为现役军官军衔和预备役军官军衔。

第五条 军衔高的军官对军衔低的军官,军衔高的为上级。当军衔高的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军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六条 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的,在其军衔前冠以“预备役”。现役军官退役的,其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第七条 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十级:

(一)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二)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第八条 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区分:

(一)军事、政治、后勤军官: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二)专业技术军官: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十五条 士兵军衔按照兵役性质分为:

(一)士官: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四级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

(二)义务兵:上等兵、列兵。

第十六条 士兵军衔按照军衔等级分为:

(一)高级士官: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

(二)中级士官:四级军士长、上士;

(三)初级士官:中士、下士;

(四)兵:上等兵、列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