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军人权益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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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征兵(1)

1.哪些人应当依法服兵役?

维护国家的生存和发展,都必须有相当的武装力量,以确保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有效实施国家统一治理,防止领土被分裂或侵占,维护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国家稳定发展。但武装力量确立,是以人员保障为基础,军人来源保障只能依靠公民提供,但军队“用工”具有特殊性,与巩固国防和保卫国家使命相通相连。因此,现代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都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公民依法都有服兵役的义务。

兵役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这体现了公民在服兵役的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普遍的义务。全国各族人民都应依照法律的规定,积极地履行兵役义务。但是该条款中的“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概括对女性服兵役的照顾性规定。该法从女公民的平时征集、女公民参加民兵组织的两个方面,作出了具体的照顾性规定。

照顾性规定的对象和范围:兵役法第十二条规定,每年适龄的男性公民,都要被征集服现役,女性公民根据军队的需要应征服现役;兵役法第十三条规定,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都必须按规定进行兵役登记,女性公民不进行兵役登记;兵役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凡符合条件服兵役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根据需要,可吸收十八岁以上女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这种照顾性的规定也是世界各国普遍规定,纵观世界各国除以色列规定妇女同男子一样服兵役外,其他国家的女性公民服兵役都遵行自愿和给予照顾的原则。这是因为,军队是武装力量集团,主要由男性组成,女性由于生理原因,在军队中从事医疗卫生、通讯等军事勤务工作,军队需求岗位有限。特别是我国人口众多,兵源充足,国家给予女性照顾,这也对人权的尊重,并符合国际法对妇女、儿童特别保护的相关规定。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三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

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不得脱离民兵组织;未经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民兵组织所在地。

2.哪些人可以免服兵役?

免服兵役,是指公民因身体条件不适合服兵役,国家免除他们服兵役的义务。比如精神病患者、痴呆者以及残疾人等,他们难于适应军队紧张的军事生活和担负繁重的军事任务,免除他们服兵役的义务,体现了国家对他们的保护性规定,以实施照顾。

兵役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具体讲,免服兵役对象和范围有以下三种:

一是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经过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不适合服兵役的;

二是预备役人员在服预备役期间,因身体条件发生变化而不宜继续服预备役的;

三是军人退出现役时,因身体原因不适合转入预备役的。

免除公民服兵役的义务,要经过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和兵役机关批准并办理免役手续方可有效。

【案例】

小刘今年18岁,因小儿麻痹症右下肢有残疾,是否可以免服兵役?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小刘的性别和年龄符合被征集兵役的条件,因此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即人武部)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或网上填写登记表。在进行兵役登记的同时,小刘应当同时提出自己可以免服兵役的情况,并提供相关医疗机构的检查证明。相关县级兵役机关(人武部)经审核批准后,应当及时办理免役手续,小刘即可免服兵役。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3.哪些人不得服兵役?

兵役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审判机关依法剥夺犯罪分子在一定时期内享有法律规定的政治权利的一种刑罚。在中国,所剥夺的政治权利的内容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军队是执行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其政治性突出,与一个国家的国体和政体稳固相联系,直接关系到统治阶级政权的命运。因此服兵役成为军人的政治标准要求都很高,这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政治要求。以剥夺政治权利为标准,确定服兵役的对象的条件与范围是由我国武装力量的性质所决定的。我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是人民利益的保卫者,是人民的坚强柱石,为了保持其政治上的纯洁可靠,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的禁止性规定是完全必要的。

【案例】

小王在18岁时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在其21岁刑满释放后,是否有资格服兵役?

由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因此,小王在主刑,也就是有期徒刑3年执行完毕之后的3年内,依然处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状态,没有服兵役的资格。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4.平时征集有什么年龄要求?

兵役法第十二条规定,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规定起征年龄为年满十八周岁,是根据宪法的精神,并根据我国公民的生长发育情况、受教育程度和军队的需要综合考虑的。我国宪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法律上来说,就应该履行服兵役的义务。从我国人口素质的实际状况看,公民年满十八周岁已基本发育成熟,都受过良好的教育,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因此,公民从年满十八周岁起应征服现役,无论从公民的行为能力、发育程度还是受教育方面来讲,都能够适应军队紧张的军事生活,有利于担负各种军事任务。

把普遍服兵役的年龄确定为十八周岁至二十二周岁,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我国人口众多,兵源雄厚,十八周岁至二十二周岁五个年龄区间的男性公民就有几千万人,在这五个年龄区间的公民中进行征集,是完全可以满足军队平时兵员补充需要的。虽然作为年满十八周岁至二十二周岁这五个年龄区间的公民来说,人人都有被征集服现役的义务。但实际上。这五个年龄区间的青年不可能全部都被征集服现役,因为军队每年对兵员的需要是有限的。

目前,世界上实行义务兵役制的国家,公民应征服现役的年龄通常为十八周岁至二十二周岁。法律作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的规定,是考虑到三个因素:

一是提高新兵的文化素质,满足军队现代化、信息化建设的迫切需要。

二是适应我国国民教育资源发展状况。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步入了大众化阶段,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占应被征集青年的比重明显增大,因此有必要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征集范围,并放宽其征集年龄。

三是体现公民兵役义务的普遍性和公平性,也有益于国家对综合素质人才的需求。

此外,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岁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主要考虑是,军队建设需要一部分年龄小一些的士兵从事一些专门的技术性工作。但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还不到法定的征集年龄,征集他们服现役必须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不能强制征集,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界限。确定征集年满十七周岁的公民服现役,既要考虑军队建设的需要,也要照顾到公民本人的切身利益。从每年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看,都强调了必须是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且必须是本人自愿的原则。

【案例】

小李是某高校大专在读生,1991年9月出生,2014年上大三,欲在6月毕业后参军,他存在一个疑问是,现在以大专生的方式参军,年龄方面是否超出大专生参军的年龄限制?

根据我国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大学生年龄的规定,男性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为2014年年满18至22周岁(1992年1月1日至l995年12月31日间出生),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周岁(1991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性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为2013年年满18到20周岁(1994年1月1日至l996年12月31日间出生),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2周岁(1992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因此,如果小李是今年7月份大学毕业,然后今年7月份报名参军,那年龄是符合要求的。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5.征集年龄有哪些例外?

兵役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征集年龄只是义务兵役制下公民服现役的法定年龄,而在志愿兵役制或者特殊情况下,公民服现役不受该征集年龄的限制:

(1)根据兵役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工作规定》(参动[2010]9号)的规定,对于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的年龄,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应当未婚,男性不超过二十四周岁,女性不超过二十三周岁;其他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不超过二十八周岁;因特殊情况需要放宽年龄的,在下达年度招收士官计划时另行确定。

(2)兵役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3)兵役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三十六周岁到四十五周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

【案例】

小曹今年26岁,是某重点大学的电子科技信息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其年龄已经超过兵役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征集年龄。但由于其所学的专业是军队现代化、电子化建设所急需的人才,因此相关军事院校可以招收其成为相关专业的博士研究生,从而成为现役军人。

生活在某边境地区的秦某今年38岁,未服过兵役,其年龄也已经大大超过兵役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征集年龄,但若其所在的边境地区与邻国发生战事,急需征召男性公民服现役,经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决定,秦某也可被军队征召服现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