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的犯罪是为了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我国刑法如何规定单位犯罪?
【宣讲要点】
单位犯罪是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我国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没有单位犯罪的规定。198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一次在我国法律中确认了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分别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可以成为受贿罪、行贿罪、走私罪、逃汇套汇罪和投机倒把罪犯罪的主体,第一次在专门的刑事法律中规定了单位犯罪。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采用总则与分则结合的方式确立了单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是指为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利益,由单位的负责人或经单位集体讨论决定所实施的,由刑法明文规定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包括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来讲的社会、经济、民事活动的一个重要主体。单位犯罪的主体具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根据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是指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团体主要是指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需要注意,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而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二、如何界定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事处罚如何规定?
【宣讲要点】
关于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单位刑事责任能力如自然人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那样,是有期限的,始于成立,终于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解散。需要注意,按照200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追诉问题的批复》规定,如果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2、单位刑事责任能力的形成源于自然人,是单位内部自然人个人辨认、控制能力的一种集合。常常表现单位集体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本单位眼前利益或长远利益所作的决定(集体决定)。按照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条规定,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笔者按:即按照自然人犯罪认定和处理)。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单位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按照2000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规定,在审查单位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3、单位刑事责任能力有限定性。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表现方式是接受罚金。
关于单位实施犯罪后怎样予以刑事处罚,我国刑法规定一般采用“双罚制”的原则,即单位承担罚金,同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法定刑罚。刑法另有规定的,则属例外。
【典型案例】天矩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案情简介:薛某承包了福海公司的场地经营农场生意,经该公司同意,修建了一条排水沟和一座钢架桥。2007年3月,薛某得知农场所在土地即将被征用,并且相关部门将给予补偿,薛某在与福海公司、拆迁公司等相关部门协商后,找到与其私交甚好的天矩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矩公司)总经理陈某,要求其出具评估结果。陈某指派其公司员工赵某(无评估师资格)负责该项目的具体操作。赵某在评估过程中,先通过简单丈量勘测,后通过虚增工程造价等方式把评估对象硬凑成1300多万元。根据该评估报告,福海公司以997万元的包干价对该农场进行了补偿。该工程的实际评估结果仅为286万元,导致福海公司损失700余万元。
【专家评析】
本案应当认定单位犯罪,即天矩公司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陈某与赵某也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由两方面构成:一是单位,即中介组织。二是自然人,即中介组织人员。单位犯罪,即中介组织犯罪。我国刑法明确列举了六类中介组织,即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职责的中介组织。但又不以此为限,还包括其他承担独立专业性的证明、服务业务的中介组织。一般来说,凡是以单位的名义出具证明文件,即加盖单位专用印章或采取其他方式证明是单位出具的,就应属单位犯罪。在现实中,某些证明文件必须以中介组织的名义而不是以个人的名义出具,但如果中介组织的人员私揽业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根本不通知单位,单位印章管理不严格,造成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中介组织人员单独构成犯罪。
本案中,天矩公司依照本单位的经营范围承担了薛某提供的一条排水沟及钢架桥工程的评估业务,在评估的过程中违反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以单位的名义出具了虚假的证明材料,造成福海公司资产700余万元的损失。该单位应当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陈某作为天矩公司的总经理,指派该单位的员工赵某具体实施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其应当承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而赵某作为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应负“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综上所述,天矩公司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陈某与赵某也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审理单位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7月3日)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年10月1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9〕374号《关于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案件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划分主从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