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犯罪构成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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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刑事责任概述(1)

一、我们都知道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那么,刑事责任的含义是什么?

【宣讲要点】

责任一语,按照词典的定义,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指“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前者一般称为“积极责任”,后者一般称为“消极责任”。刑事责任是“消极责任”意义上的责任。关于刑事责任的定义,有法律责任说、法律后果说、否定评价说、刑事义务说等不同的观点。通说认为,刑事责任是由刑法规范所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国家司法机关强制犯罪人承受的否定性评价或刑事处罚。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一)刑事责任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刑法在规定犯罪的同时,规定了实施犯罪后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是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必然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

(二)刑事责任是一种特定的责任。“无犯罪则无刑事责任”是现代刑法公认的原则。产生刑事责任的前提是有犯罪行为的存在,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单位,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并经刑法确认为犯罪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者单位,不得株连未实施犯罪行为的其他主体。

(三)刑事责任是一种刑法否定性评价。刑事责任从内容上讲,可以分为单纯的否定性评价和刑事处罚。所谓单纯的否定性评价,是指免予刑事处罚,即仅仅对犯罪人宣告有罪,既不给予刑罚惩罚,也不给予非刑罚处罚,也就是仅以宣告有罪的方式表达国家对犯罪人及其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所谓刑事处罚,指的是刑法所规定的刑罚处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财产权利、政治权利、人身自由,甚至可以剥夺人的生命。刑事处罚以其严厉性表达了国家对犯罪人及其行为更强烈的否定性评价。

(四)刑事责任是一种强制责任。刑事责任是由犯罪人向国家承担的责任,国家由司法机关作为代表强制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它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等机关依照各自的职责和法定的程序,分工合作而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一旦刑事责任确定之后,也是通过特定机关强制实施,犯罪人必须承担。如果案件有被害人的,关于刑事责任的部分,不存在双方的调解;当事人双方可以就民事赔偿的部分进行调解。

二、按照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规定,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人有罪之后需要明确他的刑事责任。那么,刑事责任在刑罚体系中处于什么地位?

【宣讲要点】

刑事责任是介于犯罪与刑罚之间联结犯罪与刑罚的纽带。犯罪是刑事责任的前提,刑事责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而刑事责任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实现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

(一)犯罪与刑事责任。犯罪是刑事责任产生的法律事实根据,没有犯罪就不可能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犯罪的必然的法律后果,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就不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这体现了犯罪与刑事责任的质的一致性。同时,由于各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犯罪人承担的刑事责任也不相同,重罪重责,轻罪轻责。

(二)刑事责任与刑罚。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刑罚则是一种强制性制裁方法;刑事责任随着犯罪而产生,刑罚则随着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而产生。刑事责任是刑罚的前提,没有刑事责任,则不可能适用刑罚;刑事责任的大小决定了刑罚的轻重,刑事责任大的,刑罚就重,刑事责任轻的,刑罚就轻;刑事责任主要通过刑罚而实现,非刑罚处罚方法虽然也是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少见。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我国刑法关于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其意味着,刑罚的确定,不仅要和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而且还要与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结合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犯罪行为和后果的严重程度,适用轻重相应的刑罚。概括而言,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如故意杀人犯罪,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权利,刑法规定了重的刑事责任,配置了重的刑罚处罚;盗窃罪,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相较故意杀人犯罪,刑法规定了较轻的刑事责任,配置了较轻的刑罚处罚。

三、什么是刑罚?刑罚具有什么特征?

【宣讲要点】

(一)刑罚的概念。刑罚是刑法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制裁手段,用以作为实施犯罪行为后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或者也可称为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刑罚同时体现了国家对犯罪人及其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二)刑罚的特征

1、强制性。刑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刑法中制定的强制方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2、严厉性。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方法,它可以剥夺或者限制犯罪人的某一种或者某几种权益。刑罚可以剥夺犯罪人的财产、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其他任何制裁方法,都达不到这样严厉的程度。

3、特定性。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的人,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其他法律制裁方法主要适用于一般违法行为。

4、专门性。刑罚首先由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科处,分别由特定机关予以执行。死刑、罚金、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由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执行;管制、拘役和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5、惩罚性。刑罚的内容是剥夺或者限制犯罪人的某一种或者某几种权益,根据内容的不同,刑罚可以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生命刑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为内容,是最严厉的刑罚;自由刑以剥夺或者限制犯罪人的自由为内容,使犯罪人失去人身自由;财产刑包括没收财产和罚金,前者是对犯罪人个人所有的全部或者一部财产的剥夺,后者是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二者都使犯罪人遭受经济损失。资格刑为剥夺或者限制犯罪人参加国家政治活动或者管理活动的权利为内容,使其作为人的社会性、平等性受到惩罚。

6、教育性。刑罚以其剥夺或者限制权益的方式,在惩罚的同时,一是教育罪犯改过自新,复归社会;二是教育社会公众,引以为诫,遵守法律,规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