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认定被告人有罪后,如何适用刑罚裁量?
【宣讲要点】
(一)刑罚裁量的概念。刑罚裁量简称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的基础上,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其刑事责任的轻重,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是否立即执行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量刑有如下特征:
1、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刑罚裁量权是刑事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不能行使。量刑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罪行大小和刑事责任轻重,决定是否对其适用刑罚、适用何种刑罚以及如何执行的一种审判活动。
2、被量刑的对象只能是犯罪分子。量刑是对犯罪分子确定刑事责任,行为构成犯罪是行为人承担刑事任的条件,未经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人,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因而不是量刑的对象。
3、正确定罪是适当量刑的前提。刑法对不同的犯罪行为设置了大小轻重不同的刑罚。只有正确定罪,才能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
4、刑事责任的大小是量刑轻重的惟一根据。罪行的大小决定法定刑的轻重,刑事责任的大小决定宣告刑的轻重。罪行的大小主要表现为危害行为的性质及其社会危害程度,而刑事责任的大小不仅表现为行为人罪前、罪中和罪后的各种行为事实,而且还表现为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各种客观情况,因此罪行的大小与刑事责任的轻重是不完全等同的。在量刑过程中,判断刑事责任大小的惟一根据只能是案件中确实存在的各种从严从宽处罚情节。
(二)刑罚裁量的任务。量刑作为刑事审判活动的重要环节,其任务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定罪的前提下准确适用刑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宽严相济,不枉不纵。具体表现为:
1、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量刑的基础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实施犯罪的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人民法院对其判处刑罚是犯罪行为的必然法律后果。由于罪行的社会危害程度大小与刑事责任的轻重不完全一致,个案适用的具体刑罚则因案而异。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非刑罚处理方法,此外刑法分则还有诸多条文规定了若干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因此,量刑的首要任务是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也就是当行为人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免除处罚的情节时,应当判处刑罚;如果行为人具有刑法规定的免除刑罚的情节时,则应当依法免除刑罚,并决定是否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
2、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和刑罚的轻重。归纳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所规定的刑罚,除背判国家罪、劫持航空器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动越狱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十多个罪名的特别加重情形配置了单一的死刑外,其余均是以有期徒刑为基础的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处于中间环节,向上与无期徒刑、死刑连接,向下与拘役、管制连接。也有的罪名则规定单处或者并处某种附加刑。我国刑罚具有多刑种和宽幅度的特点,因此,量刑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犯罪分子适用何种刑罚,以及刑罚的轻重。
3、决定对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并宣告其刑罚,只要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刑罚则进入执行阶段。由于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因此人民法院可以对此类案件,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进一步评价对其是否适用缓刑。同时,对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4、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实行数罪并罚。在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刑罚裁量的任务还应当包括对数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三)刑罚裁量的意义。量刑是体现刑罚的基本原则和实现刑法任务的重要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1、量刑是实现刑事责任的重要环节。量刑是依据事实和法律对行为人罪行大小和刑事责任轻重的最后环节的刑事审判活动。量刑的过程就是对犯罪分子落实刑事责任、体现罪责刑相一致这一基本原则的过程。
2、适当量刑是正确行刑的前提和基本保障。人民法院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后,进入量刑环节,确定刑罚之后进入执行环节。量刑是定罪的自然延伸,行刑则是量刑的逻辑后果。只有通过量刑,才能使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功能切实发挥。量刑正确与否,对行刑的效果起着决定作用。适当量刑,行刑的方向才能正确。
3、正确量刑有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定。正确量刑,使重罪受到重罚,轻罪受到轻罚,罚当其罪,罪责刑相一致,才能在惩罚犯罪分子的同时保障其合法权益,安抚被害方的心理,最大限度降低消极因素,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人民法院在量刑时适用哪些原则?
【宣讲要点】
我国刑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归纳我国刑法的量刑原则,体现为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法规定为准绳,并注意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一)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犯罪事实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进而是对犯罪人进行处罚的根据。因此,无犯罪事实,也就无刑事责任,更无进行裁量刑罚的可能。因此,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1、“犯罪的事实”是量刑适当的首要根据。犯罪的事实,是指行为人触犯刑法规定的某种罪名,构成犯罪的一切主客观事实的总和。犯罪事实可以分为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或称影响刑罚轻重的事实。定罪事实是指构成犯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量刑事实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具有某些情节,反映出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从而影响对其刑罚适用的轻重。正确量刑必须以查清犯罪事实为前提。
2、“犯罪的性质”是量刑适当的基本根据。犯罪的性质,是指行为构成何种具体罪名。不同性质的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不同,所以在我国刑法的立法模式中,对于不同性质的犯罪设置了轻重不等的法定刑。在具体的法定刑设置中,刑罚的种类、刑罚的幅度、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内容十分丰富,因此,确定犯罪的性质是量刑适当的基本根据。
3、“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是处罚轻重的重要根据。这里的“情节”应当理解为定罪情节以外的其他表明犯罪人人身危险程度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主客观事实,包括罪前、罪中、罪后的情节,是人民法院据以对犯罪人从严或者从宽惩处的依据。这里的“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理解为在量刑时全面考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和量刑情节之间的关系,对三者深入分析、比较和权衡,然后作出具体案件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判断。
(二)量刑必须以刑法规定为准绳。我国刑法对于什么性质的犯罪配置什么样的法定刑,以及可以适用哪些量刑情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量刑必须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进行。这也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体现。如果置刑法规定于不顾,随意量刑,使刑罚变为个人行为,必然导致量刑畸轻或者畸重,不公严重损害量刑公正,而且严重损害司法权威,破坏法治尊严。
1、必须严格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刑罚体系的规定,正确适用各种刑罚方法。首先,应当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对被告人的行为正确定罪,在此基础上,按照法条对应的法定刑及适用的条件,考虑案件的量刑情节,权衡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轻重,确定对其适用的刑种。其次,需要注意,适用刑罚应当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能够独立适用附加刑的,首先要考虑独立适用附加刑,不一定适用主刑。
2、必须严格遵照刑法总则和分则关于法定量刑情节的规定,正确决定宣告刑。在定罪的前提下,根据刑法法条规定的法定刑,首先确定对被告人的起点刑;之后根据案件的具体量刑情节,对其增加或者减少刑罚,确定对被告人的基准刑;然后,根据案件被告人的悔罪表现、赔偿等,确定对被告人适用的宣告刑。在量刑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正确适用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刑法法条明确有规定的“应当”或者“可以”从严或者从宽处罚的情节,属于法律明确规定适用的量刑情节,简称为法定量刑情节;刑法法条没有明确作出规定,但是根据国家的刑事立法精神、刑事政策以及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需要而由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规定或者由司法实践总结出来的从严或者从宽处罚的情节,属于法官在量刑中酌情考虑适用的情节,简称为酌定量刑情节。
3、必须严格遵照刑法总则规定的各种量刑制度,正确适用刑罚。我国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多种刑罚制度,对于所有犯罪的量刑都发挥作用,因此,应当在量刑时分析案件是否具备这些量刑制度的适用条件,如果具备就应当适用。例如,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三、人民法院在量刑过程中,需要考虑哪些情节?
【宣讲要点】
(一)量刑情节的概念。量刑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量刑时据以处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主客观事实情况。它具有四个基本特征:(1)量刑情节是定罪情节以外的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及其程度的主客观事实情况。(2)量刑情节不仅包括部分罪中情节而且还包括罪前情节和罪后情节。(3)量刑情节只能在据以定罪法条的法定刑幅度内发挥作用。(4)量刑情节是犯罪分子落实刑事责和实现刑罚个别化的前提。
由于量刑情节与定罪情节紧密相联系,容易混淆,所以需要注意二者在刑事审判中不同的功能和作用。二者的区别如下:
1、定罪情节是犯罪构成要件所涵盖的内容和行为成立某种犯罪的事实依据,它表明并揭示该种犯罪的共性;而量刑情节则表明个案之间的特点和差异,揭示同种犯罪中不同案犯的个性。
2、定罪情节不仅决定具体犯罪的性质,而且决定对该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统一标准和范围,同法定刑有着必然的联系;而量刑情节则以某种法定刑为适用的前提和基础,是刑罚个别化的惟一根据,同宣告刑有着必然的联系。
3、定罪情节只限于罪中情节,外延比较狭窄;而量刑情节则包括罪中情节、罪前情节和罪后情节,外延比较宽广。
(二)量刑情节的分类,包括如下几类:
1、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这是从量刑情节是否由刑法条文明文加以规定的角度进行的分类。法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适用的情节。法定情节又分为总则性情节和分则性情节,前者有的适用于一切犯罪,有的适用于绝大多数犯罪;后者只适用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某个或某些具体犯罪。酌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未作明文规定,但是根据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结合司法实践总结出来的,由审判机关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这类情节只能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或从重处罚,禁止用于加重和减轻处罚。在实践中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主要包括犯罪手段、犯罪的侵害对象、犯罪的损害后果、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的动机、犯罪后的态度、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等等。
2、从宽量刑情节与从严量刑情节。这是从量刑情节影响处罚宽严的功能角度进行分类。从宽容量刑情节,是指对犯罪人的量刑结果具有从宽作用或者会使犯罪人受到从宽处罚的情节,包括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的情节。其中,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较轻的刑罚或刑期,但不能低于法定刑的下限;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低于该法定刑下限的适当刑罚或者刑期,但不能过多地脱离法定刑下限;免除处罚是指对犯罪分子宣告有罪,但免除其刑罚处罚。从严量刑情节,是指对犯罪人的量刑情节具有从严作用或会使犯罪人受到较为严厉处罚的情节,包括从重情节和加重情节。前者是指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较重的刑罚或者刑期,但不能超过法定刑上限;后者是指在法定刑上限一格判处刑罚或者刑期。我国过去的刑法曾有加重情节的处罚规定,1997年修订刑法已经废止加重处罚情节。现行刑法目前只有从重处罚的规定。需要注意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结果加重情节”并不是量刑的加重处罚情节,而是在基本的犯罪事实之上,因犯罪所导致出现的更加严重的结果,法条规定了更重的刑罚,这仍然在法定刑幅度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