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与官员谈心理健康与心理调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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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领导者犯罪侥幸心理的自我医治(2)

(3)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经济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它必须是法治经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无疑需要各种手段,但健全的法制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因为市场经济要求统一和竞争有序的市场,而统一有序的市场必须依靠统一完备的法律体系来保障。与此同时,市场经济越完善,市场主体的权利要求将会越来越广泛,法制保障也将会越来越充分,行政权力的影响和作用范围以及行使方式也将受到法制的严格制约,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必将成为治国的主要方式。

在这种历史条件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土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就是要以完备的法律体系来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

(4)依法治国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的有效途径。依法治国是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的有效途径。由于法本身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强制性、普遍性等基本特点,实行依法治国,就把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同立法结合起来,把党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变成人人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要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使社会主义法制成为维护人民权利,制裁犯罪行为的强大武器。执行宪法和法律,是按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办事,也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因此,依法治国有利于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依法治国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遏制腐败的有力武器。中国共产党是全国各族人民的领导核心。实行依法治国,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党的组织、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把该由政府部门管理的事情交由政府部门管理,该由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交由司法机关办理。同时党要监督和保障政府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不渎职、不越权;监督和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办案。当然,不能以党代政,不能以党代法。由此可见,依法治国有利于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与此同时,依法治国有利丁从严治党、反对腐败。依法治国,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用法律制约各级领导者的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确保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要对那些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干部,坚决用党纪国法严肃查处,以遏制腐败,纯洁党的队伍,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依法治国的观念需要深入广大T部群众的心中脑中,大量的工作需要落实到地方、基层和各行各业。因此,领导者要带头把依法治国的方略落到实处,必须下大工夫、花大力气,抓好领导者的法制教育。领导者要通过学法,强化法律意识、守法意识、民主意识、公仆意识,坚持依法行政,自觉地依法办事,以实际行动落实依法治国方略,通过长期坚持不懈地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民主、繁荣、强大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4.提高认识,强化领导者的守法意识

培养领导者正确的法律意识和守法意识,养成自觉的遵纪守法习惯,对于加强法制建设,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具有决定性意义。邓小平同志在谈到法制教育时指出:“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相关……所以,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

培养领导者法律意识的核心是要树立法律具有最高权威的观念。这要求领导者懂得,不仅首先承认法律规范居于社会规范之首,在法律体系内部承认宪法的至高至尊地位。同时承认“依法治国”,国家的一切政务、事务,一切重大的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指导,各项重大问题的决策、施行都必须依法进行,即牢固树立依法办一切事情的观念;牢固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必须守法的观念,即法律一经颁布生效,任何人都必须遵守,一切公民、政党和其他社会团体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允许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殊组织和公民;牢固树立违法必究的观念,任何人违背法律的规定都必须遭到法律的制裁。

守法,就是遵守社会主义法律。这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社会公德的基本要求。宪法和法律是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践经验的总结,是继续推进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保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纪律同法律一样,是一定集团利益的体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纪律反映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维护人民的共同利益,是执行政策,法令,发展各项事业,维护正常社会生活秩序的可靠保证。领导者自我修养是个从被动到自觉的过程,遵纪守法是这个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严格遵纪守法是对一个合格领导者的基本要求,也是领导者自我修养的必由之路。身为领导者,必须提高认识,强化意识。能否自觉地严格遵纪守法,关键在于是否有强烈的遵纪守法意识。

领导者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认识,增强遵纪守法的意识:

(l)把遵纪守法作为对领导者的起码要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胡锦涛总书记在他所倡导的“八荣八耻”中,明确提出“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这既是对国家全体公民的要求,也是对各级领导者的要求。领导者首先是公民的一员,要求公民必须做到的,领导者没有任何特权,必须同样做到。遵纪守法,是领导者必须做到的,是对领导者的起码要求。

(2)把遵纪守法视为维护人民利益的必然要求。从法律纪律的内容上看,法律代表国家意志,反映人民意愿,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纪律维护党的根本利益,是全党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一个单位内部的管理纪律,反映的是集体整体利益、集体成员的共同利益。违法乱纪行为危害国家利益、党的利益.集体利益,与党的宗旨相违背,是任何人都不可逾越的红线,领导者当然也不例外。

同时,法律和纪律都是必须严格遵守的强制性行为规范,不具任何选择性、灵活性。哪些行为合法,哪砦行为违法,法律都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哪些行为是允许的,哪些行为是不允许的,各种纪律条文中也都规定得非常清楚,任何人对法律、纪律所明确的行为规范,只有严格遵守的义务,没有丝毫时价还价的余地。不是合法就是违法,不是遵守纪律就是违反纪律,在这二者之间小存在中间状态。遵纪守法.是任何人不容突破的底线,当然也是领导者不容突破的底线。

(3)把遵纪守法当做建设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在我国,包括每个领导者在内的遵纪守法,是国家长治久安、社会正常运行、人民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根本保证,是保证党的组织、政府机关、各种社会单位内部管理有序、政令畅通、集中统一的必要条件。从法律、纪律的作用上看,国有国法,党有党纪,政有政规,无规矩难以成方圆。如果没有法律,社会生活就会混乱不堪,人民利益就无法保证。如果没有纪律,一个集体就会成为一盘散沙,没有任何战斗力,什么事情也做不成。每个公民都应该懂得遵纪守法的重要性、必要性,做到明纪、知法、守法,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和谐。邓小平说:“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怎样才能团结起来、组织起来呢? 一靠理想,一靠纪律。”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定,维护党的团结,是对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必然要求,遵纪守法是领导者应尽的社会责仃。最后,对f违法乱纪的个人来说,后果十分严重,危害极巨大。法纪是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凡是违法乱纪者都要受到相应的惩处,为此付出高昂的代价,有的还会沦为人民的罪人。违法者,轻则受到罚款处理,重则要被处以刑罚,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甚至被剥夺生命权利。违纪者,轻则受到批评教育,重者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被解除职务开除公职。这种惩处,是维护法纪严肃性的必需,也是为J起到威慑作用,达到以儆效尤的目的,使法律纪律成为一条高压线,告诫人们不得越雷池一步,胆敢以身试法者必将自食其果。成克杰、胡长清等人,从党的高级干部堕落为人民的罪人,都是因他们违法乱纪,政治上蜕化变质,生活上奢侈糜烂,走向了自我毁火的道路。有道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现代社会里,法制更加健全,纪律更加严明,凡是藐视法纪、践踏法纪的行为,必然受到法纪的严厉惩处。领导者必须把遵纪守法作为不可逾越的人格气节底线,以严格的遵纪守法保证洁身自好、不入歧途。

5.依法自律,领导者要带头学法、用法

领导者个人掌握法律知识的多寡,是其养成法律意识的基础。因此,领导者个人法律意识培养的主要途径是个体自觉地学习法律知识,并以所学的泫律知识自觉地约束规范自己。法律意识有别于政治意识,政治意识的提高不能代替法律意识的培养,政治意识的提高也不等于法律意识的提高,那种认为政治意识的提高可以不必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的思想是错误的、有害的。实际生活中一些落入法网犯有严重腐败罪行的腐败分子,在案发前位居领导岗位,有一定的玫治意识,但其法律意识却十分淡薄,有些可称之为是“法盲”。这方面的教训十分深刻。

(1)带头知法懂法,做到与时俱进。法律纪律都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法律纪律也要不断适应实际需要,以立、改、废的形式及时作出调整和补充。根据需要,会有新的法规出台,制订新的纪律规定,原有法律纪律会根据新的情况进行修改,有些完全不适用的法律法规、纪律规定还会被废除。因此,知纪懂法不是一劳永逸的,必须随时掌握变化的动态,学习掌握新的知识。学习法律,熟悉纪律,也必须要做到与时俱进。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用那些过时的知识去处理新形势下的问题,主观上的遵纪守法很可能就变成实际上的违法乱纪。领导者应经常关注法制领域的动态,随时跟上发展变化的形势,不断进行知识更新,及时学习掌握新的法律纪律内容。

(2)依法严格自律,筑牢反腐防线。遵纪守法是领导者人格修养的底线和基点。严格遵纪守法,人格修养才能够具有坚实的基础。如果连遵纪守法都做不到,所谓人格修养便是空中楼阁。

因此,领导者的人格修养,一定要从遵纪守法做起。虽然法律纪律都是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又具有强大的威慑力,但遵纪守法的真正实现,有赖于是否具有遵纪守法的主观意识,有赖于是否具有严格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有赖于足够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能力。是否具有较强的遵纪守法意识与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能力,是领导者素质的重要体现。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循法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带头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自觉、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纪政纪以及各项规章制度。能够做到严格遵纪守法,个人的人格修养就有了坚实的基础。能够自觉地学习和遵守,就会逐步养成良好习惯,形成较强的自律能力,即便在个人独立工作、无人监督的时候,也能够“慎独”,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自觉地严格遵纪守法,就定能牢固地筑起思想道德防线,保证自己经受住任何考验,少犯错误,不犯错误。严格遵纪守法,就要对党纪国法心存敬畏,充分尊重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的权威与尊严,坚持依法办事、秉公用权、廉洁从政。在遵纪守法的问题上,是不能有丝毫讨价还价的余地的,是来不得半点马虎和放松的,否则就很容易被“糖衣炮弹”击倒,做出违法乱纪之事,陷入腐败堕落泥淖。

###二、领导者贪污受贿心理的自我医治

1.领导者贪污受贿心理的表现

心理学常识告诉我们,人类本身有大量心理成分是潜在的,只有遇上适宜的条件才能显现出来。当代中国是一个快速发展、日渐繁荣的社会,其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迅猛地涌现,这就为人类的曾经潜在的心理成分特别是一些灰色、阴暗、不良的心理,提供了滋生土壤和实现的机会。领导者的贪污腐败就是一个最典型的特例。从人类心理渊源上分析,自私自利是人类原始也是最正常的一种心理意识,但是这种意识一旦超过必要的界限,就会发展到相当恶劣的程度,导致极其错误的行为。当自私的欲望膨胀,个人内心又缺乏自律力量,那么这种欲望驱使的人类行为很快就会发展到触犯法律、违背道德的程度。对于当代中国的不少领导者来说,社会财富的丰富刺激他们的欲望,他们手中的权力又为满足自己攫取财富提供了可能性。加上法律制度本身不甚完善,其中某些人的品质和意志存在问题,这样,贪心就演化为贪污。从那些因腐败而落马的官员中可以看到各种各样的这类例子。

(1)以权换钱

陆福荣曾任江苏省江阴县山乐镇镇长和该镇党委书记。作为一个基层的芝麻官,他的家私在他任内以迅猛的速度增长,在5年半的时间内,居然从5万元“飞跃”到178万元。他的办法极为简单,那就是以权换钱,索贿受贿。

在陆福荣的心理世界之中,贪婪已经成为压倒一切的精神力量。而且,他的这种贪婪意识中基本上剔除了是非对错的因素,即他根本不考虑他的所作所为是否与法律、纪律相抵触(哪怕这种抵触对他自己的损害也不考虑),好像他的贪婪是自然的、正常的,也是合情合法的。值得让人关注的是,受贿多少还成为他快乐与否的标准,由此可见贪婪住他心中地位之重要。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在某些领导者中,贪婪已经压倒了基本的党性、理性和法律意识。

(2)权钱交易

钟裕辉曾任南京市分管外经贸工作的副市长,1993年5月率南京市政府招商团赴香港招商中,由于和港商的权钱交易,给国家和广大客户造成损失2.4亿元。1996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钟裕辉犯有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在当代贪官之中,钟裕辉不算大。而且从拒绝到贪婪、从理性到堕落有个渐变的过程。不法港商开始送他钱时,他还反复声明:“不要害我”、“我要手,不要表”。这时他心中还足自法纪意识的。可是当他坦然接受了贿赂时,他的贪婪意识就出现了快速膨胀。最终是贪婪意识占了上风,他自己电就滑向了法律制裁的领域。

(3)贪财贪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