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名律师的58个经典案例(教你成功丛书15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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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 某机床厂与某钢构公司关于钢厂房建造的纠纷(1)

张晟杰

案情简介

1.2001年7月,某机床厂需建造两幢钢结构厂房,由某钢构公司编制建筑工程概算书,A 厂房报价1297972元、B 厂房2829383元,另外B 厂房南立面180000元,合计4307355元。同年7月4日,双方签订《钢结构加工承揽合同书》一份,合同主要条款载明:

钢构公司负责代为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图纸设计和钢结构件的加工及拼装服务,拼装服务在机床厂向钢构公司发出《拼装作业通知书》后五天内开始,7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大厂房(B 厂房)必须在60天内完成,工程按施工图及说明文件、国家现行钢结构标准和依据进行中间验收,逾期不进行中间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工程整体完工后机床厂应作最终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不影响支付工程款。如未经验收,机床厂擅自使用或提前使用,则视为工程整体验收合格。本合同的总价款是4307355元。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机床厂应支付完合同总价的25%,计人民币1076838元。定作构件开始进场三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计人民币1292206元,定作屋面板开始进场三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计人民币1292206元,安装结束后三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计人民币430735元,余额5%计人民币215368元一年内付清。因钢构公司过错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使用的,每天按工程总价的万分之五偿付逾期违约金。机床厂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开竣工日期可以顺延外,还应赔偿钢构公司由此造成的实际停工损失。

最后,合同第十四条备注栏特别注明:合同签订时机床厂向钢构公司支付25000元,预付款25000元在钢构公司出施工图并经确认后按总价25%的款中扣回25000元预付金,大厂房1轴立面待方案确定后重新核价。

2.合同签订后当日,机床厂通过银行支付25000元。

2001年9月初,钢构公司将建筑结构图纸交给机床厂。

同年9月5日,机床厂通过银行支付1045000元,但未向钢构公司发出《加工制造通知书》。11月7日,钢构公司出具开工报告,第一批拼装主构件开始进场。11月28日,钢构公司向机床厂出具B 车间《工程联系单》,说明发货情况。12月3日,机床厂又支付给钢构公司60万元。

2001年12月4日,机床厂与钢构公司及浙江某轻钢建材有限公司三方就屋面板等的加工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书》一份。合同第五条载明:货款按承揽方(建材公司)实际交货数分批付款,货款两清,具体由使用人(机床厂)约定付款方式,即承揽方把每批的实发货量通知使用人,使用人做好给定作人(钢构公司)的银行汇票由承揽人业务员带回,再经定作人背书转让给承揽人,专款专用。2001年12月11日,第一批屋面板开始进场,机床厂支付15万元,12月12日支付50万元,12月18日支付22万元,12月27日支付18万元,12月31日支付25万元,2002年1月7日支付35万元,2002年1月11日支付20万元和6.55万元。另有施工人员借款共21000元。

2001年12月31日,钢构公司向机床厂出具《中间结构验收报告》,机床厂法定代表人余某于2002年1月3日在报告单上签注:整个A、B 车间结构基本上已安装完毕,涂装基本完毕,屋面板大部分已安装,但具体验收尚未进行。2002年2月28日,A、B 车间除南立面装饰工程外其他已完工。同年3月初,A、B 车间尚未通过竣工验收,机床厂搬进厂房。

3.2002年夏,钢构公司出具B 厂房南立面装饰图纸,经机床厂同意后委托第三方某装潢公司进行施工,但在施工中机床厂对B 厂房南立面即“大厂房1轴立面”装饰施工方案意见反复多次变动。而双方对南立面装饰方案及其造价无法达成一致,致使南立面装饰中途停工,遂形成纷争。

2002年10月20日,机床厂以工期延误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钢构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延期违约金65万元和其他经济损失35.28万元。钢构公司则提出反诉,请求判令终止履行合同,由机床厂支付所欠工程款692375元,并承担违约损失32.45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机床厂是否逾期支付工程款,钢构公司可否据此顺延工期?

对此,机床厂认为其没有逾期支付工程款。理由有四:一是认为合同第十四条备注栏注明的内容是对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的工程款支付方式进行变更,已由原约定“合同签订时三日内应支付完合同总价的25%”变更为合同签订时支付25000元预付款,在图纸确认后再支付合同总价25%;二是机床厂未按合同约定的在主构件开始进场后三天内支付第二期款项30%,是因为钢构公司于2001年11月7日拉了一车主构件后其他定作构件未及时全部进场;三是2001年12月4日,本案双方与某轻钢建材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对款项支付重新作了约定,故可以不按约定在屋面板进场三天内支付第三期30%的款项;四是最后两期即安装结束后付10%和1年内付清所余5%之所以未付是由于南立面装饰至今尚未完工,因此谈不上具备付款条件。

而钢构公司则坚持机床厂逾期支付工程款,据此依约可以顺延工期。其理由为:第一,合同第十四条仅是对定金25000元的支付和扣回作了约定,并非是对工程款支付的约定或变更。第二,双方对主构件于2001年11月7日进场无异议,则依约应时支付30%。主构件陆续进场是拼装工作需要,与工程款支付约定不矛盾也无关系。第三,与某轻钢建材公司的三方协议约定的仅是钢构公司与该建材公司之间的货款结算方式,并不涉及本案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工程款结算,也未变更合同约定的第三期付款方式和时间。同时,机床厂也未按三方协议约定执行支付。第四,工期仅是指钢结构的拼装时间,安装结束不包括B 厂房南立面的装饰。第五,根据合同约定工期机床厂逾期付款可以双倍顺延工期。

2.B 厂房南立面(大厂房1轴)装饰工程是否属于合同造价和约定工期范围。

对此,机床厂认为南立面装饰工程包含在合同中。

其理由是:(1)合同概算书由A 厂房、B 厂房和B 厂房南立面三部分组成,概算书合计总价与合同约定总价款一致。(2)南立面是指B 厂房的南大门及其南面整体墙,南立面装饰工程是B 厂房附属工程。

而钢构公司则认为南立面装饰不应受《合同》的约束。其主要理由为:(1)《合同》中除总价款中包括了南立面装饰工程的概算报价18万元外,则无其他实质性约定。(2)18万元报价并非预算和确定的造价,因这是在方案未定、没有图纸的情况下的估算,合同第十四条明确注明:该工程待“方案确定后重新核价”。(3)《合同》第七条约定的工期仅指钢构件的拼装而不包括装饰。

(4)安装结束后,机床厂对第三人某装饰公司的装饰方案多次更改表明,该项工程不包括在《合同》范围内。

3.《合同》是否继续履行,钢构公司可否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已完工工程的价款。

对此,机床厂认为南立面装饰工程中途停工,整个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况且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隐患,尚需整改,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钢构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支付余款于理于据均不符。

而钢构公司则认为合同已无履行的必要和可能,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支付余款。理由是:(1)机床厂违约在先,多次未按约付款,又妨碍正常施工程序,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2)南立面装饰工程不属于钢结构加工安装,该装饰项目是未确定工期和单独核价的,目前方案和造价未定,无法实施;况且,钢构公司是代为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人某装饰公司施工的,自己无资质,无法完成。

(3)主体工程已竣工,机床厂已使用年余,依约视为验收合格,钢构公司有权结算余款。钢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4.《合同》的性质是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合同。

机床厂认为是工程施工合同,而钢构公司认为是加工承揽合同,因为《合同》内容包括了设计代理、制造加工、拼装施工和装饰代理四部分,所有工作均符合承揽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