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贿的从重处罚,即是依前述处罚原则,依据索贿所得数额及情节,在其相应的刑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所谓“未经处理”是指既未受到刑事处罚也未受到行政处罚。
犯受贿罪积极退赃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全部退赃的,可以免除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行贿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没有身份的限制,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如果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社会团体等其他单位进行行贿,则构成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回扣等的行为。
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及对单位行贿罪三罪的主要区别是:1.主体不同
行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单位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是单位一般主体。
2.对象不同
行贿罪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单位行贿罪的对象仅限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单位行贿罪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单位实施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但因行贿所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实际上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个人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贿行为,应以行贿罪论处,而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根据《刑法》第389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根据《刑法》第390条:“对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占有或支配的财产,明显超过本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违法行为。
实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93条的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13条:“国家行政机关人员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暂行规定》第13条第一款规定的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数额起点是指本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差额部分在2000元以上的。
《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实施中差额巨大以5万元为起点。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拥有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就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如果有受贿行为构成受贿罪,则要对其两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能说明差额巨大部分财产的来源,则不构成本罪,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1.说明差额财产是犯罪所得,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论处。
2.说明差额财产是违法或者违纪所得,那么不构成本罪。差额财产如果属于不当得利等民事违法行为取得,应按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返还;如果属于违纪所得,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
3.说明差额财产是合法所得,那么就依法予以保护。
什么是读职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来讲就是指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军队、政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除此以外的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其犯罪的实施,同其职务有着直接的联系——这是渎职犯罪的两个显著的特点,这两点同时具备才能构成渎职罪。
根据现行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渎职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可以将渎职罪分为滥用职权型渎职罪、玩忽职守型渎职罪和徇私舞弊型渎职罪三类。
1.滥用职权型渎职罪
滥用职权型渎职罪有三种类型:①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型渎职罪,即《刑法》第397条所规定的滥用职权罪;②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型渎职罪,即《刑法》第400条第1款规定的私放在押人员罪;③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型渎职罪。
在司法实践中,滥用职权罪通常表现为以下形式:
(1)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方面违反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有关法规规定,任意批准建设项目上马,造成重大事故的;擅自将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任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等级资格的单位或个人,造成重大事故的。
(2)在购销业务活动方面,不问需求和可能,不顾物资的质量低劣,盲目大量购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在矿产资源管理利用方面,违反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规规定,超越审批权限批准采矿或超职权颁发采矿许可证,致使矿产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或者给取得采矿权的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玩忽职守型渎职罪
玩忽职守型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除此之外的人员不可能成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
玩忽职守型渎职罪分三种类型:①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型渎职罪,即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②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型渎职罪,即《刑法》第400条第1款规定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③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型渎职罪,包括《刑法》第406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第408条规定的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9条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412条第2款规定的商检失职罪,第413条第2款规定的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第416条第1款规定的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9条规定的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玩忽职守的主要表现是:
(1)在购销业务活动中,对供方销售的不符合质量要求质次价高的货物,应该检查而未检查,擅自同意发货,又不坚持按合同验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在外贸工作方面发现进口商品质次价高,或货物残损短少,又不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延误索赔期,或擅自不依照契约索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发现出口商品质量、数量不符合规定要求,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外商向我索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外贸信誉的;进口设备、仪器或其他物资到货后,逾期不提货,造成严重毁损报废的。
(3)在仓储管理方面,生产建设物资长期在露天堆放,不予管理,致使严重毁损报废,后果严重的。
(4)在财会工作方面,不监督、不检查,不执行会计出纳制度,管理严重混乱,致使犯罪分子大量贪污或盗窃公款的;不执行财会制度规定,不认真审核凭证,致使巨额支票或现金被骗的;单位行政领导人,上级主要单位行政领导人,对明知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会制度的收支,决定办理或坚持办理,情节严重,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5)在民政管理方面,单位领导人员或主管工作人员严重失职,致使大量救灾款物被他人非法挪用、骗取、侵吞的。
(6)在邮电管理方面,邮电部门的主管人员对下属人员放任不管,致使邮件、电报大量积压、丢失、毁损,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的。
(7)在司法工作方面,司法工作人员对属于自身职责应管的事,放任不管,严重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方面,如单位领导人员对下属人员利用职权或方便条件,违章翻录、销售和播放有淫秽反动内容的音像制品活动,放任不管,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法规定。
3.徇私舞弊型渎职罪
徇私舞弊型渎职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徇私情私利:违反事实和法律,滥用职权,故意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规定其应当履行也能够履行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徇私舞弊型渎职罪有两种类型:①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型渎职罪,包括《刑法》第399条第1款规定的徇私枉法罪和第2款规定的枉法裁判罪以及第410条规定的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②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型渎职罪,包括《刑法》第402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3条规定的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04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第405条第1款规定的徇私舞弊出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和该条第2款规定的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第410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1条规定的放纵走私罪,第412条规定的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418条规定的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