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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有关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法律(1)

§§§第1节WTO相关法律知识企业经理参与企业事务的决策,要能从整体上把握企业的方向,了解经济环境的发展趋势,为企业制定长远的发展目标。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条件下,2003年中国加入了WTO。在近几年里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正在逐步接轨,国内经济的国际化程度在不断提高。这样的大环境就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什么是WTO

1.WTO的由来

WTO是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的英文缩写。它是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于1995年1月1日成立的,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WTO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继承者,是全球唯一处理不同经济体之间贸易规则的多边贸易机构。《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签署方被称为“成员”。它的法律基础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主持下的八轮多边贸易谈判所达成的全部成果。

2.WTO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关系WTO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着内在的历史继承性。WTO继承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合理内核,包括宗旨、职能、基本原则及规则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关条款,是WTO《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仍然是规范各成员间货物贸易的准则。

WTO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机构性质不同。WTO是具有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临时适用”的形式存在,不具法律人格。

(2)管辖范围。WTO不仅要处理货物贸易问题,还要处理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其协调与监督的范围远远大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WTO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成为维护世界经济运行的三大支柱。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只处理货物贸易问题。

(3)争端解决机制不同。WTO的争端解决机制,采用反向协商一致的原则,裁决具有自动执行的效力,同时明确了争端解决和裁决实施的时间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争端解决没有规定时间表。两相对比,WTO争端裁决的实施更容易得到保证,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更高。

3.WTO的职能

WTO主要包括以下六大职能:

(1)负责多边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作。

(2)为多边贸易谈判提供场所。

(3)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端。

(4)运用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监督各成员贸易政策。

(5)通过与其他国际经济组织合作,协调全球经济决策的更大一致性。

(6)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及培训。

什么是“乌拉圭回合”

“乌拉圭回合”是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从1986年9月开始启动,到1994年4月签署最后文件,共历时8年。这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最后一轮谈判。因发动这轮谈判的贸易部长会议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举行,故称“乌拉圭回合”。参加这轮谈判的国家,最初为103个,1994年4月签署最后文件的国家共有125个。

“乌拉圭回合”最终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果:

1.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框架更加明确,争端解决机制更加有效与可靠。

2.进一步降低关税,达成内容广泛的多边货物贸易协定,改善了市场准入条件。

3.就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达成协定。

4.在农产品和纺织品服装贸易方面,加强了多边纪律约束。

5.建立wrro,取代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WTO的法律框架

WTO的法律框架。由《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简称《WTO协定》)及其4个附件组成。

附件1:附件1A是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包括《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农业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反倾销协定》、《海关估价协定》、《装运前检验协定》、《原产地规则协定》、《进口许可程序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及《保障措施协定》;附件IB是《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1C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附件2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附件3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附件4是《政府采购协定》、《民用航空器协定》、《国际奶制品协定》和《国际牛肉协定》四个诸边协定。其中,《国际奶制品协定》和《国际牛肉协定》已于1997年12月31日终止。

附件1、附件2和附件3作为多边贸易协定,所有成员都必须接受。附件4属于诸边贸易协定,仅对签署方有约束力,成员可以自由选择参加。

WTO的组织结构

根据《WTO协定》的规定,WTO建立了相应的组织结构。部长级会议是WTO最高决策机构,由WTO的所有成员组成,每两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在部长级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能由总理事会行使。

总理事会由WTO全体成员的代表组成,负责WTO的日常事务,监督和指导下设机构的各项工作,并处理WTO紧急事务。总理事会还有两项具体职能,即履行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的职责。

总理事会下设货物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分别负责监督相应协定的实施。

在货物贸易理事会下还设有分别负责货物贸易多边协定登记的委员会,如市场准人委员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下设金融服务委员会等机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没有下属机构。

WTO还根据需要设立了一些临时性机构,通常被称为工作组。其任务是研究和报告有关专门事项,并最终提交有关理事会或总理事会作决定。

同时,WTO还设立了由总干事领导的秘书处。总干事由部长级会议任命,部长级会议明确总干事的权利、职责、服务条件和任期;总干事任命秘书处人员并确定其职责和服务条件。

WTO总干事的职责

总干事是WTO秘书处的行政首长,其人选由部长级会议任命。总干事的权力、职责、服务条件和任期由部长级会议以立法形式确定。总干事除领导秘书处工作外,还任命秘书处的职员和根据部长级会议的规定确定他们的责任和服务条件;向预算、财政和管理委员会提出WTO的年度预算和财务报告。虽然《WTO协定》对总干事的职权没有做非常具体的规定,但实际上,总干事对WTO的工作的影响是很大的,他的职权是通过在实际工作中的作用逐渐形成的,可以最大限度地向各成员施加影响,要求它们遵守WTO的各项规则;可以参与调解贸易争端;同时,他也应当是每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当然主席。

WTO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秘书处职责是为WTO的各种机构提供服务,其工作由总干事领导。

WTO的秘书处是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秘书处发展而来的。秘书处为WTO的各种会议进行会务安排;负责编辑和散发各种文件;对贸易实绩和贸易政策进行分析;起草法律文件,协助组织会议、谈判及向各代表团提供法律咨询,并协助解决涉及WTO规则和程序的贸易争端。

总干事和秘书处的义务纯属国际性质,工作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应当不寻求接受除WTO以外来自任何政府或其他权力机关的指示。他们应当避免进行与国际官员职位有违背的任何行为。WTO成员应当尊重总干事和秘书处职员履行其国际义务,不应对他们履行职责施加影响。

WTO有哪些基本原则

1.WTO的基本原则

《WTO协定》由29个独立的法律文件组成,其中有几个基本原则贯穿于这些法律文件当中:

(1)非歧视原则。非歧视原则是WTO的基石,由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组成,其目的是为了公平竞争,防止歧视性保护,实现贸易自由。

(2)市场开放原则。市场开放原则又称市场准入原则。WTO倡导成员在权利和义务平衡的基础上,依其自身的经济状况和竞争力,通过谈判不断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开放市场,实行贸易自由化。

(3)公平竞争原则。WTO允许各成员将关税作为贸易保护手段,但不允许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尤其是WTO禁止成员采取倾销或补贴等不公平贸易手段扰乱正常贸易的行为,并允许采取反倾销或反补贴的贸易补救措施,保证国际贸易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同时,各成员要保证其贸易法律制度的统一实施。

(4)关税减让原则。WTO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关税减让的多边贸易谈判,逐步降低关税,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关税的最大优点是它具有公开性和可计量性,能够清楚地反映关税对国内产业的保护程度。在WTO中,关税是唯一合法的保护方式。

(5)透明度原则。WTO为各缔约方的贸易法律、规章、政策、决策和裁决规定了必须公开的透明度原则,其目的在于防止缔约方之间进行不公平的贸易。透明度原则已经成为各缔约方在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中应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涉及到贸易的所有领域。

(6)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原则。WTO成员既要履行WTO的义务,也享受一系列WTO赋予的权利,尽可能使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相互平衡。

2.WTO基本原则的例外情形

《WTO协定》是由其基本原则、法规及遍布于其中的例外组成的。其中主要的例外情形有以下几种:

(1)非歧视待遇原则的例外。主要涉及总协定第6条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援助,对进口采取的紧急措施等。另外,缔约方遇有收支不平衡问题可限制进口等,在某种程度上也可视为此原则的例外。

(2)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主要体现在1979年11月28日缔约方全体通过的“授权条款”,该条款允许仅对发展中国家(地区)实行优惠及发展中国家(地区)间相互实行优惠,但优惠不扩至工业化国家;此外还有总协定第24条允许建立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一般例外规定。

(3)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主要体现在总协定第20条内,该条规定可使成员方以条款所列“保护公共道德、人、畜甚至植物健康”为由,对进口产品实行有别于本国产品的措施,为各缔约方政府对进口产品施行差别待遇开了绿灯。总协定第3条第8款也明确规定国民待遇不适用于政府采购。

(4)透明度原则的例外。主要体现在总协定第10条第1款中,该款规定“并不要求缔约方公开那些会妨碍法令的贯彻执行、会违反公共利益或会损害某一公私企业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

(5)互惠原则的例外。体现在总协定的第四部分,该部分第36条第8款规定:“发达的缔约各方在贸易谈判中对欠发达缔约各方的贸易所承诺的减让或撤除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的义务不能希望得到互惠”。

(6)取消数量限制所规定的例外。如缔约方可以以实施其农业计划、稳定农业市场为由,对农、渔业产品实施数量限制;缔约方一旦遇到国际收支不平衡问题,可适当限制进口。

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也给予所有缔约方。在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待遇是指签订双边或多边贸易协议的一方在贸易、关税、航运、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任何第三方的减让、特权、优惠或豁免时,缔约另一方或其他缔约方也可以得到相同的待遇。最惠国待遇有四个特点:

(1)自动性。这是最惠国待遇的内在机制,体现在“立即”和“无条件”的要求上。

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超过其他成员享有的优惠时,其他成员便自动地享有了这种优惠。

(2)普遍性。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和持有者。

(3)互补性。任何一成员在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同时,享受最惠国权利。

(4)同一性。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转给其他成员方时,受惠标准必须相同。

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是指在贸易条约或协议中,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对方的自然人(公民)、法人(公司)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就是把外国的商品当作本国商品对待,把外国公司当作本国公司对待。其目的是为了公平竞争,防止歧视性保护,实现贸易自由化。国民待遇原则有三个特点:

(1)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但因产品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具体的受惠对象不同,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具体规定和重要性有所不同。

(2)国民待遇原则只涉及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在进口成员方境内所享有的待遇。

(3)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应与进口成员方同类产品、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享有同等待遇,如果进口方给予前者更高的待遇,也并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

关税减让原则

关税减让原则是WTO的主要宗旨,WTO成员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减让关税。对于已经列入关税减让表的商品关税,各缔约方不得采取任何形式进行变更。

关税透明度高,易衡量,但对进出口商品价格有直接影响,特别是高关税,是制约货物在国际间自由流动的重要壁垒。因此,WTO在允许成员方使用关税手段的同时,还要求成员逐渐下调关税水平并加以制约,以不断推动贸易自由化进程。关税约束是指成员方承诺把进口商品的关税限定在某个水平,不再提高。如果一成员因实际困难需要提高关税约束水平,须同其他成员方再行谈判。

透明度原则

贸易自动化和稳定性是WTO的主要宗旨,而实现这一宗旨,有赖于增强贸易规章和政策措施的透明度。因此,WTO为各缔约方的贸易法律、规章、政策、决策和裁决规定了必须公开的透明度原则。主要目的在于防止缔约方之间进行不公平的贸易。

透明度原则已经成为各缔约方在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中应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涉及到贸易的所有领域。

透明度原则是指,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所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议,也在公布和通知之列。透明度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贸易措施的公布和贸易措施的通知。

取消非关税壁垒原则

非关税壁垒通常是指除关税以外各种限制贸易的措施。随着关税水平的逐步下调,非关税壁垒增多,而且形式不断变化,隐蔽性更强,越来越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障碍。非关税壁垒对国际贸易危害主要有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