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经理人必备经济合同与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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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企业法(3)

4.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工业企业法的法律责任阻碍企业领导干部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企业领导干部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扰乱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营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致使生产、营业、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节集体所有制企业与集体所有制企业法

集体所有制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由劳动群众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并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是调整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国民经济活动中所发生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法律规范有:《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乡村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城镇企业条例》)以及《乡镇企业法》,成为规范我国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组织行为的法律依据。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的主要规定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共设九章30条,包括有:总则,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厂长(经理),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集体企业与政府关系,法律责任及附则,其主要规定有:

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性质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城镇企业条例》规定,是指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它包括城镇的各种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2.城镇集体企业的组织机构

(1)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关。规定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关,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条例还具体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可以依法行使制订、修改章程;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等六项职权。

(2)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规定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是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

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招聘产生。其条件和行使职权、职责,条例均有具体规定。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的主要规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共设八章45条,规定有:总则,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企业的管理,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奖励与处罚及附则等,其主要规定有:

1.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性质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乡村企业条例》规定,是指由乡(含镇)村(含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实际上就是泛称乡镇集体企业而言,它包括除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外的所有由乡村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依其性质,为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

2.乡村集体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乡村集体企业财产属于组建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所有权。企业实行承包、租赁制或者同其他所有制企业联营的,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不变。企业所有者依法行使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经营形式、厂长(经理)人选或者选聘方式,依法决定企业税后利润在其与企业之间的具体分配比例,以及做出关于企业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申请破产等决议的权利,并负有应当为企业的生产、供应、销售提供服务、尊重企业自主权的义务。实行承包或者租赁制的企业,企业所有者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或招聘、推荐等方式选择或确定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经营者。企业经营者是企业的厂长(经理)。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全面负责,代表企业行使职权。

3.乡村集体企业的管理

《乡村企业条例》对乡村集体企业的管理做出明确的规定:

(1)民主管理。规定企业职工有权参加企业民主管理,有对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评议、监督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劳动管理。在用工制度上,规定企业招用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实行灵活的用工制度和办法,并不得招用童工;对技术要求高的企业,应当逐步形成专业化的技术职工队伍;对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职工,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有条件的应参照有关规定实行职工社会保险。在分配制度上,规定企业应当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合理安排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对职工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并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对于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规定可以参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3)财务管理。规定企业税后利润,留给企业的部分不应低于60%,由企业自主安排,主要用作增加生产发展基金,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适当增加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企业税后利润交给企业所有者的部分,主要用于扶持农业基本建设、农业技术服务、农业公益事业、企业更新改造或发展新企业。

城镇集体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设立城镇集体企业,必须具备设立企业法人的各项条件,报省级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城镇集体企业依法成立,即取得法人资格,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国家保护城镇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

城镇集体企业在法定范围内享有下列权利:

1.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平调。

2.有权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活动。

3.除国家规定由物价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控制的价格外,有权自行确定产品、劳务的价格。

4.有权依照国家规定与外商谈判并签订合同,提取和使用分成的外汇收入。

5.有权依照国家规定确定本企业的经济责任制形式、工资形式和奖金、分红办法。

6.有权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

7.有权吸收职工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个人集资人股,有权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或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

8.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组织形式和用工办法,有权录用和辞退职工,有权奖惩职工。

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城镇集体企业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国家计划的指导。

2.依法缴纳税金和费用。

3.依法履行合同。

4.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5.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6.贯彻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7.做好企业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

8.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尊重职工民主管理权利。

9.加强对职工教育,提高职工素质。

§§§第4节私营企业与私营企业法律规定

私营企业的法律特征

依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其主要特征是:

(1)私营企业的投资者须符合法定人数要求。规定除独资企业投资者为1人外,合伙企业为2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为2~50人。

(2)私营企业的全部资产应归私人所有,其权利主体应为自然人。此点有别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须雇工在8人以上。此点有别于个体工商户,规定个体工商户要求收学徒或请帮工都不得超过7人。

(4)私营企业须是营利性经济组织。其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是为了营利,使之不同于非营利的社会组织。

(5)私营企业的投资者既是所有者又是经营者。其生产资料的所有与占有、经营的统一使经营目的与利益直接联系,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其积极性。

私营企业的种类和法律地位

根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的私营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种形式。

1.私营独资企业

是指一个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即投资者对企业债务的责任不以其出资额为限,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还要以属于投资者的其他全部财产来进行清偿。私营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2.私营合伙企业

是指两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应当有书面协议。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合伙人中任何一人或数人直至全体清偿全部债务,合伙人中某一人或数人清偿全部债务后,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他们应承担的债务。私营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投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仅以自己投资的那部分资产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涉及其他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资产独立地承担债务责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无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还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其合法权益均受到法律保护,它们在对外经济往来中,与集体企业、国有企业享有平等的地位。

私营企业法

私营企业法是调整国家管理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是目前调整私营企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规。该条例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1989年2月1日,国家工商局公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此外,我国宪法、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有一些调整私营企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私营企业的设立

1.设立主体

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的人员有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辞职、退职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

2.设立条件

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应具备的法定条件为:①有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②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③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3.经营范围

规定私营企业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科技咨询等行业的生产经营,但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产品。

4.设立程序

私营企业无主管部门,因此规定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必须持有关证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私营企业的管理

1.私营企业的劳动管理

规定私营企业招用职工必须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者与私营企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应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2.私营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

规定私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配备财务人员,建立会计账簿,编送财务报表,严格履行纳税义务,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并具体规定私营企业厂长(经理或董事长)工资水平、生产发展基金的提留比例和使用范围,以及税务登记、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个人收入和税后利润分配所得依法纳税等方面内容。

私营企业的登记

1.登记的主管机关

申请开办私营企业,申请人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2.申请人范围

依法可开办私营企业的人员有: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辞职、退职人员;离退休科技人员;停薪留职科技人员;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党政机关、团体离退休人员。

3.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如待业证明、辞职或退职证明等证明申请人身份的证件;场地使用证明,如房产证明;资金证明;与拟雇用者签订的协议或雇工意向书;其他有关材料,如从事国家有专项规定的行业或品种的生产经营,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4.登记

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开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由主管局长签字盖章后,核发营业执照。

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私营企业成立,才能开始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进行营业活动。

私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私营企业的权利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投资者对其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财产可以依法继承。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还享有以下权利:(1)名称专用权。

(2)自主经营权。

(3)人事决定权。

(4)工资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决定权。

(5)依法定价权。

(6)专利、注册商标申请权。

(7)私营企业有权依法同外商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揽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从事补偿贸易。

2.私营企业的义务

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法纳税。

(3)服从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5节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1)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其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2)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一个重要的标志。

(3)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中国的个人独资企业须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且必须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

(4)个人独资企业须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国个人独资企业的住所地应在中国,因此,它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立。

2.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

(1)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

(2)个人独资企业有相对独立的财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5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